拍腿沒拍到私密處 偷拍男無罪
台中市一名男子在某量販店美食街,以相機朝著對桌女子下半身連拍48張照片,被依妨害祕密罪起訴,但一二審法官均認為,該名男子在公共場合拍攝女子的大腿,雖然動機可議,但並沒有拍到對方的隱私部位,無法構成刑法妨害祕密罪,因此獲判無罪全案定讞。
2010年一名穿短裙的女子到量販店,遭男子拿相機偷拍裙底風光被發現,女子氣的報警,檢方發現男子相機內有48張被害女子的下半身特寫,依照妨害祕密罪嫌起訴,但沒想到法院審理後認定,只拍到大腿沒拍到私密處,判決無罪。 只是這樣的判決雖然定讞,民眾不管男性女性都認為偷拍可能更加有恃無恐。有律師認為,刑事部份的構成要件需要比較嚴謹,不過民事的侵權行為就比較廣泛,受到侵犯的女子,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得到補償。(民視新聞林尚賢、余壽生台中報導)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10617/4488027.html 老天爺!! 那是技術不好沒拍到啦!! 下次被偷拍時 女士們請將大腿打開些 否則對方是沒罪的啦!! |
嗯,該名男子的拍照技術有待加強喔,算他運氣好,被判無罪~"~:on_22:
|
以後, 性侵犯....沒有成功...老二沒有成功衝進去, 也會判無罪...@_@
以後都要靠私刑了... |
這個判決起因於法條...
應該沒有妨害秘密未遂罪,所以被告無罪.... 關鍵在於他雖然動機可議,但因沒有拍攝到"重點",法條上判刑沒有依據, 所以法官無法定罪於是無罪。 如果妨害秘密罪有附加條款,只要當事人不知道被攝影就算偷拍,或者拍攝 部位非一般常理攝影時會拍攝的部位,那這傢伙就跑不掉了..... 法條定的不夠嚴謹、周延,導致法條解釋上有漏洞於是逃過..... |
引用:
我會直接拿椅子砸他,最好砸到見血,血流成河的地步。並且請醫師為我開立躁鬱症的診斷證明書 法庭上我就聲淚俱下,說「我都被逼的有躁鬱症了,這還不夠嗎?」這樣他還敢判那種判決,我就臉書上公佈法官判決書,看他躲哪裡 |
引用:
怎麼會是消極呢??? 這是站在法律立場的作法啦!! 妳那是私刑...犯法的呀!! 我們是有法治的國家 為何說這話會覺得很心虛呢??? |
引用:
美國人也流行用精神疾病來減輕刑責喔:on_79: |
引用:
:on_44: 人人都是大法官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2:32 PM。 |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4,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服務條款』
* 有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嗎?請聯絡本站的系統管理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