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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c45 2012-02-07 09:49 AM

:on_14::on_14: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2296173)
大麻在台灣法律上屬第三類毒品,台灣對販毒行為的刑責似乎太輕

毒品可分三大類

一、中樞神經抑制劑:

1.酒精,這可是除了香菸以外,最被廣泛濫用的藥物喲!

2.安眠鎮靜劑:小白板、約會強暴丸(FM2)。

3.巴比鹽類:紅中、青發。

4.鴉片類:速賜康、嗎啡、海洛因。

二、中樞神經興奮劑:

1.咖啡因:嗯,你沒搞錯,就是我們一般人常喝的茶、可樂、咖啡。這也是被廣泛使用的興奮劑呢!

2.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快樂丸(MDMA)、減肥藥。

3.古柯鹼。

三、幻覺劑:

1.大麻。

2.有機溶劑:強力膠。

3.迷幻藥。




刑法第五十六條:

吸打毒品或販賣毒品者,其吸打或販賣行為經常不只一次,得加重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

販賣或運輸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

自國外輸入毒品者,處無期徒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打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意圖販賣、吸打之用,而持有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1. 非 法 施 打 、 吸 用 者 , 處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3.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 得 併 科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4. 意 圖 營 利 而 非 法 為 人 施 打 者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二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5. 非 法 輸 入 、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者 ,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五 萬 以 下 罰 金 。

6. 勒 戒 斷 後 再 犯 者 , 加 重 本 刑 至 三 分 之 二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吸打安非他命癮者,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 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記錄。

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

本 條 例 稱 煙 為 鴉 片 、 罌 粟 、 罌 粟 種 子 及 麻 煙或 抵 癮物 品 ; 稱 毒 者 指 嗎 啡 、 高 根 、 海 洛 英 或 合 成 物 品 。

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

施 用 煙 毒 成 癮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自 動 至 指定 之 勒戒 處 所 請 勒 戒 並 已 斷 癮 , 經 勒 戒 處 所 通 知 該 管 檢 察 官 調 驗 確 已 戒 絕 者 , 視 同 自 首 , 准用 前 項 規定 , 施 用 煙 毒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向 檢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自 首 者 , 減 輕 或 免 除 其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施 用 毒 品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者 , 處 無 期 徒 刑 或十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

感謝您,很感動哩﹗


的確刑罰的太輕了;但有一事仍不明白,這些毒蟲、毒犯們,他們可以再於服刑完畢後,申請護照出國旅行嗎?在美國只要有服食或持有大麻的犯罪記錄,就無法入境美國。很諷刺的是,美國的毒品真是無孔不入,到處都有....


那麼,請教如果是 K 他命的刑罰呢?


再次的感謝您在先﹗

barrielee 2012-02-07 11:18 AM

引用:

作者: grc45 (文章 2296174)
:on_14::on_14:

感謝您,很感動哩﹗


的確刑罰的太輕了;但有一事仍不明白,這些毒蟲、毒犯們,他們可以再於服刑完畢後,申請護照出國旅行嗎?在美國只要有服食或持有大麻的犯罪記錄,就無法入境美國。很諷刺的是,美國的毒品真是無孔不入,到處都有....


那麼,請教如果是 K 他命的刑罰呢?


再次的感謝您在先﹗

不用客氣,大家互相交流

以下是個人的推測,k他命應該屬第二或三類,因此,可能就是下列的第2項刑責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



台灣的法令只要沒有被限制出境,不管有沒有前科都可以申請護照出國,問題是出國的性質為何?如果要到哪個國家求學或移民,需要提出良民證,有前科者自然沒法申請到,倘若是單純的觀光旅遊,也很少聽說有國家要求國外旅客要良民證,不用檢查是否有前科其他國家也不會知道誰曾在台灣吸毒

古里特 2012-02-07 11:22 AM

躲了三天 和Makiyo同車的…ㄚ子、湘瑩
 
痛毆司機的同車女性,除了藝人Makiyo之外,到底還有誰?在躲了三天之後,昨天終於真相大白,本名白丰儀的藝人ㄚ子、及本名王湘瑩的湘瑩昨晚到案,Makiyo訊後列毀損被告。


藝人Makiyo的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嫌毆傷計程車司機,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傳喚目擊的楊姓計程車司機作證後,開出三張傳票,漏夜傳喚一起搭計程車的Makiyo、丫子及湘瑩三名藝人到案。

丫子昨晚九時許,戴口罩、眼鏡進入北檢,低頭不發一語;湘瑩和Makiyo同車抵達後,緊接著進入北檢接受偵訊。湘瑩沿路不斷說「不好意思」,Makiyo始終沈默。

檢方根據ㄚ子的證詞,釐清事發經過:當時坐前座的湘瑩掏錢要付一百元車資,Makiyo伸手阻止,司機揮了一下,Makiyo被推倒在座位上。司機下車後報警,引來友寄不滿,憤而毆打司機,並用日語辱罵「八格野鹿(混蛋之意)」;Makiyo也不爽,踹了車門一下。司機家屬將告Makiyo毀損。

檢方昨晚也到醫院調查計程車司機林余駿被毆傷經過,但林目前處於半昏迷、半清醒狀況,只能透過其妻轉述案發過程。據了解,林妻將對友寄隆輝和同行踹車門的女藝人提告。

據指出,昨天作證的楊姓司機,案發當時行經逸仙路,看到Makiyo一行人在忠孝東路上和林姓司機起爭執,同行一名女乘客踹計程車門,林姓司機下車查看,雙方起口角,友寄隆輝大腳踹林姓司機的頭部。

楊姓司機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沒拍到雙方爭執過程,只拍到車子離開的過程;但他描述的目擊過程與友寄隆輝召開記者會時描述的差不多。台北地檢署指出,友寄隆輝是自動配合到案接受訊問,因坦承犯行,也對被害人表示道歉,有意和對方和解。檢察官訊後以五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表示,已陸續傳喚證人了解案發經過,釐清友寄隆輝傷人的犯意;並觀察林姓司機病情,判定傷人者觸犯傷害罪或重傷害未遂罪。

Makiyo和友寄隆輝等友人本月二日深夜搭計程車,因司機要求後座繫安全帶而引發糾紛;友寄隆輝毆打計程車司機後搭另一計程車離開現場,置重傷司機於街頭不顧。台北市信義警分局傳喚友寄到案,依傷害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8/6884058.shtml

越來越多人囉

車上還有兩個女藝人

看來演藝圈真是一個大染缸

又牽涉兩個女藝人下去囉

:on_07:

crd1871 2012-02-07 01:21 PM

嗯,輿論壓力真是大到不行,我看Ma幫的她們不暫時離開演藝圈是不行了....:on_22:

a471 2012-02-07 02:16 PM

A大讀後心得
 
1.台灣民眾對演藝圈中藝人的道德要求不高,故不會發生
所謂的退出演藝圈的情況。最多暫時消聲匿跡避風頭一段
時間.....

2.這場官司由於兩造雙方經濟\社會地位的不對等,等媒體
與論關注降低後將回歸到棒子與胡蘿蔔的狀態,日本人會用
錢來擺平.....一口價買斷,後果自負...

3.網路\媒體將會從MA的出生背景來批判她,大可不必了!
闖禍的是女兒不是她媽,她自己出來扛就好了...

4.很幸運的該案有目擊者、行車紀錄器、媒體關注,讓案子
不會被掩蓋掉。可以討回部分的賠償......

5.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跟朋友一起有時候會發生意料不到的
事情發生,別以為你沒涉入就與你無關,否則哪來池魚之殃
這句話...

MA說謊掩護朋友很正常,哪個罪犯不說謊隱匿案情的?
只是她畫蛇添足開了那場很瞎的記者會後引爆眾怒,把
事情給擴大了...

barrielee 2012-02-07 03:06 PM

引用:

作者: a471 (文章 2296192)
MA說謊掩護朋友很正常,哪個罪犯不說謊隱匿案情的?
只是她畫蛇添足開了那場很瞎的記者會後引爆眾怒,把
事情給擴大了...


整事最大最大導火線是律師的聲明稿

把人打趴要求和解,否則不排除提告.......這個動作代表有錢有勢欺侮弱勢發揮得淋漓盡致,社會上弱勢的人居多,誰看了不會憤怒?並非全因女藝人說謊


今天有讀者投書已經點出律師的問題,這是誰出的鬼主意?


如果是律師建議,真是無言....大家以後不必花錢請律師,能把事情變成一發不可收拾


如果是經紀公司或日本人出的主恴,身為律師用基本常識可以認定萬萬不可,打趴人住加護病房自己喊受傷反告對方,天理何在?社會上誰會相信誰會接受?

fishiii 2012-02-07 04:16 PM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2296194)
整事最大最大導火線是律師的聲明稿

把人打趴要求和解,否則不排除提告.......這個動作代表有錢有勢欺侮弱勢發揮得淋漓盡致,社會上弱勢的人居多,誰看了不會憤怒?並非全因女藝人說謊


今天有讀者投書已經點出律師的問題,這是誰出的鬼主意?


如果是律師建議,真是無言....大家以後不必花錢請律師,能把事情變成一發不可收拾


如果是經紀公司或日本人出的主恴,身為律師用基本常識可以認定萬萬不可,打趴人住加護病房自己喊受傷反告對方,天理何在?社會上誰會相信誰會接受?

我猜測M小姐的問題在於沒跟律師講實話,律師又照單全收.

律師是個職業,不管好人或壞人,都必須讓法律利於委託人的判決或者減到最小的傷害,盡最大

的努力與責任

但M小姐委託的律師沒有做好危機處理,連事實都不願協助釐清,而且她們是藝人,不適合以戰逼合的策略

現在又因為輿論壓力把委託人拋棄,連最基本的職業道德都沒有

就像B大所說的,這樣的名律師大概只有在台灣可以生存.

YaYa07 2012-02-07 06:53 PM

引用:

作者: a471 (文章 2296192)
......MA說謊掩護朋友很正常,哪個罪犯不說謊隱匿案情的?
只是她畫蛇添足開了那場很瞎的記者會後引爆眾怒,把事情給擴大了...

喝醉酒有錯嗎??
喝醉酒還開車才不對啦!!

喝醉酒不開車有錯嗎??
喝醉酒不開車還打司機才不對啦!!

打趴人到加護病房有錯嗎?
把人打趴到加護病房還找律師要告對方傷害才不對啦!!

lutunhsiang 2012-02-07 07:00 PM

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文章 2296180)
痛毆司機的同車女性,除了藝人Makiyo之外,到底還有誰?在躲了三天之後,昨天終於真相大白,本名白丰儀的藝人ㄚ子、及本名王湘瑩的湘瑩昨晚到案,Makiyo訊後列毀損被告。


藝人Makiyo的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嫌毆傷計程車司機,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傳喚目擊的楊姓計程車司機作證後,開出三張傳票,漏夜傳喚一起搭計程車的Makiyo、丫子及湘瑩三名藝人到案。

丫子昨晚九時許,戴口罩、眼鏡進入北檢,低頭不發一語;湘瑩和Makiyo同車抵達後,緊接著進入北檢接受偵訊。湘瑩沿路不斷說「不好意思」,Makiyo始終沈默。

檢方根據ㄚ子的證詞,釐清事發經過:當時坐前座的湘瑩掏錢要付一百元車資,Makiyo伸手阻止,司機揮了一下,Makiyo被推倒在座位上。司機下車後報警,引來友寄不滿,憤而毆打司機,並用日語辱罵「八格野鹿(混蛋之意)」;Makiyo也不爽,踹了車門一下。司機家屬將告Makiyo毀損。

檢方昨晚也到醫院調查計程車司機林余駿被毆傷經過,但林目前處於半昏迷、半清醒狀況,只能透過其妻轉述案發過程。據了解,林妻將對友寄隆輝和同行踹車門的女藝人提告。

據指出,昨天作證的楊姓司機,案發當時行經逸仙路,看到Makiyo一行人在忠孝東路上和林姓司機起爭執,同行一名女乘客踹計程車門,林姓司機下車查看,雙方起口角,友寄隆輝大腳踹林姓司機的頭部。

楊姓司機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沒拍到雙方爭執過程,只拍到車子離開的過程;但他描述的目擊過程與友寄隆輝召開記者會時描述的差不多。台北地檢署指出,友寄隆輝是自動配合到案接受訊問,因坦承犯行,也對被害人表示道歉,有意和對方和解。檢察官訊後以五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表示,已陸續傳喚證人了解案發經過,釐清友寄隆輝傷人的犯意;並觀察林姓司機病情,判定傷人者觸犯傷害罪或重傷害未遂罪。

Makiyo和友寄隆輝等友人本月二日深夜搭計程車,因司機要求後座繫安全帶而引發糾紛;友寄隆輝毆打計程車司機後搭另一計程車離開現場,置重傷司機於街頭不顧。台北市信義警分局傳喚友寄到案,依傷害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8/6884058.shtml

越來越多人囉

車上還有兩個女藝人

看來演藝圈真是一個大染缸

又牽涉兩個女藝人下去囉

:on_07:

我要是這兩位被傳喚之女藝人經紀公司與傳播業者,可以取消兩位任何通告與活動...等安排,畢竟經紀公司與傳播業者不可能希望因為自己藝人而害到公司,可以開除此兩位藝人,且其他活動業者與電台業者也可以不錄取與請這兩位藝人上任何節目與活動

grc45 2012-02-07 08:08 PM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2296194)
整事最大最大導火線是律師的聲明稿

把人打趴要求和解,否則不排除提告.......這個動作代表有錢有勢欺侮弱勢發揮得淋漓盡致,社會上弱勢的人居多,誰看了不會憤怒?並非全因女藝人說謊


今天有讀者投書已經點出律師的問題,這是誰出的鬼主意?


如果是律師建議,真是無言....大家以後不必花錢請律師,能把事情變成一發不可收拾


如果是經紀公司或日本人出的主恴,身為律師用基本常識可以認定萬萬不可,打趴人住加護病房自己喊受傷反告對方,天理何在?社會上誰會相信誰會接受?

個人認為,那是恫嚇、恐嚇或威嚇,也就是法律名詞中的 INTIMIDATION,此一行止在犯罪學中是個很嚴重的行為。因為人人生而平等,沒有人是應該生活在別人的恐懼下。這尤其是發生在被暴力攻擊後,又住進了加護病房,簡直就是惡貫滿盈,太沒天良了﹗

施暴者,應在服刑後,遞解出境;並列入永不歡迎人物;而間接慫恿、煽動者也應以共犯求刑。對於此二白目的外國人,永遠不准他們踏上中華民國國土。因為他們犯下了嚴重的刑事罪。對於不尊重本國法律者,應把他們給掃出國門,否則會有更多的類似案例洶湧而至。法律、國格,乃至於人民生命都會被踐踏,視如無物。要賺就賺台灣錢,要欺負就欺負台灣人,真是屌啊﹗值得注意的是同車中的兩位「同胞」,且看她們的胳臂往哪邊彎?良家婦女會三更半夜同人出外喝醉酒?為了事業?還是為了前途?真讓人瞧不起﹗

YaYa07 2012-02-07 10:00 PM

這個事件真的太可惡了!!

本來不過是個小事件
卻被這些蠢貨搞到所有政論節目都不討論政治了
這簡直是讓人難以接受呀!!!

打完就閃人..........
什麼????還要報警找救護車???
台灣人是瘋了??何時見過這種這麼負責的加害人??

本來台灣有機會增加幾家高水準的夜店
這下被打趴了...這個日本年輕老闆真不專業呀!!
大老板親自出手打人...根本就是不上道小弟水準

那個ㄚ子更不上道
讓陳幸妤樂歪了...現世報!!
阿扁終於可以在土城公館安然入眠好睡

grc45 2012-02-07 10:38 PM

賣慾獻妓、後庭尤唱、醉生夢死、淫穢浪蕩、酒林肉池;此為夜店之真面目。

barrielee 2012-02-07 10:43 PM

引用:

作者: grc45 (文章 2296212)
個人認為,那是恫嚇、恐嚇或威嚇,也就是法律名詞中的 INTIMIDATION,此一行止在犯罪學中是個很嚴重的行為。因為人人生而平等,沒有人是應該生活在別人的恐懼下。這尤其是發生在被暴力攻擊後,又住進了加護病房,簡直就是惡貫滿盈,太沒天良了﹗

施暴者,應在服刑後,遞解出境;並列入永不歡迎人物;而間接慫恿、煽動者也應以共犯求刑。對於此二白目的外國人,永遠不准他們踏上中華民國國土。因為他們犯下了嚴重的刑事罪。對於不尊重本國法律者,應把他們給掃出國門,否則會有更多的類似案例洶湧而至。法律、國格,乃至於人民生命都會被踐踏,視如無物。要賺就賺台灣錢,要欺負就欺負台灣人,真是屌啊﹗值得注意的是同車中的兩位「同胞」,且看她們的胳臂往哪邊彎?良家婦女會三更半夜同人出外喝醉酒?為了事業?還是為了前途?真讓人瞧不起﹗

這種恫嚇手段律師是很常用的一招

問題時機當時人等條件都完全不適合,變成弄巧成拙


如果沒有藝人在其中,只是比較有錢的人vs弱勢家庭,案件也沒有鬧大,律師絕對可以用這招,而且應該私下進行,"口頭"恫嚇完,再誘他們簽下和解


怎會訴諸文字新聞稿?在記者會公開?口頭說還可以說對方誤解,白字黑字想賴也賴不掉,百分百錯估形勢

a471 2012-02-08 12:48 AM

搞不好這份文件是學校剛畢業甚至是打工的傢伙打的稿子....

利用複製貼上完成的,卻沒搞清楚狀況導致開火之後跳彈

打到自己...

barrielee 2012-02-08 01:43 AM

引用:

作者: a471 (文章 2296228)
搞不好這份文件是學校剛畢業甚至是打工的傢伙打的稿子....

利用複製貼上完成的,卻沒搞清楚狀況導致開火之後跳彈

打到自己...

事實的真相大部分已經清楚

打人後落跑回飯店被路過的計程車尾隨兼報警,回到飯店後兩個女藝人先行離開

警方到達飯店查出是哪個m字女藝人名字登記,帶回二人回警察局做筆錄


日本人找了交流協會的人,猜測律師也是交流協會的人代找,否則怎會在夜深請得動大律師事務所的人派律師去警局

既然是目擊者報案,律師到場怎會不了解目擊者的說詞?怎會只採用委託人單方面的說詞?怎會不知計程車司機被打趴?怎會不知司機進了加護病房?

而且記者會是隔了一天才開,足足有一整夜和一個早上給律師準備,也會弄出這種聲明?

拜託,有網民隨便查了一下,他們派出來的代表律師不是菜鳥,他的學經歷保證夠嚇人,他是該法律事務所的主任級律師,辦過一堆大案,一堆著作..

不過,也難保後繼的文書作業是交給助理做


ps:請律師得到這樣的品質,不知當事人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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