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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方傷人還放話和解就不告 疑以戰逼和操控媒體欺弱勢
中國時報【王雨晴、林郁平、陳昱翰╱台北報導】
針對友人痛打司機事件,Makiyo除有「瞎扯」嫌疑,她在澄清記者會後的舉動,令人質疑她鞠躬道歉的誠意!她和友人在「受害人仍住院」前提下,對司機及其家屬散發「以戰逼和」訊息,亦有操控媒體之嫌,引發民眾、家屬大反彈!檢警應對此事嚴加調查,杜絕民眾對有錢、有權之人,就能操控一切的疑慮。 網友撻伐抵制 昨澄清記者會後,Makiyo、友寄隆輝方面委請律師發聲明,聲明中赫然出現「如果此事能圓滿和解,(友寄隆輝)並不會對司機提出傷害罪告訴」字句,明顯針對受傷司機及其家屬而來。這樣充滿「以戰逼和」的訴訟策略傳出,網路上一片撻伐,網友紛到Makiyo臉書洗版痛批,也在臉書發動「抵制Makiyo與友寄隆輝」活動,短短1小時內破千人,留言直呼「原來他們想說的是打人有理,因為她被騷擾了」、「這應該是殺人未遂吧」。 竟撇非當事人 Makiyo見苗頭不對,隨即說自己非當事人,但又遭質疑她搞撇清,「不是當事人,還說司機摸妳?」有「宅神」之稱的朱學恆,也在部落格上(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2/02/04/makiyoyeah)以周星馳電影《威龍闖天關》裡,加害者顛倒是非黑白的劇情諷刺此事。 除訴訟策略過激,不少媒體人也質疑Makiyo因其公眾人物身分,有操控媒體嫌疑,想「先說先贏」,相對受傷司機及家屬較為弱勢。據悉,案發當晚,Makiyo經紀公司刻意給特定媒體訊息,先抹黑司機,「我們一上車,司機口氣就很不好…」。試問,口氣不好就能打人?且她昨又發聲明,反駁該媒體報導。若媒體真的亂報,怎不走法律途徑解決? 藝人搖頭不挺 昨澄清記者會上媒體提問犀利,反問友寄隆輝,「你們口口聲聲說司機很沒禮貌…難道在日本對口氣不好的人動手就是有禮貌的行為嗎?」友寄隆輝啞口無言。媒體也問Makiyo,「衝突發生時,你們有誰攔阻?為什麼不幫倒地傷者叫救護車?」Makiyo支吾解釋手機掉了,且她說對朋友、姊姊及媽媽很抱歉,對被害者及家屬隻字未提,不少在電視機前觀看的藝人都搖頭:「怎麼能這樣講話!他們經紀公司怎麼處理事情的!」 以上來自:http://tw.news.yahoo.com/ma%E6%96%B9...213000434.html ============================================= 我要是傳播業者的話,很簡單除非這藝人當眾道歉與賠償對方一筆醫療費用,否則之後可以不發此藝人通告與合作,唱片業者也可以拒絕販售此藝人任何專輯,我國這麼多藝人都沒有發生這麼離譜的事情,我國可以找國內藝人來上節目與主持活動,不需要非請國外藝人來才行,大家可以看看都有抵制此藝人的官方粉絲團了 抵制Makiyo官方粉絲團http://on.fb.me/xhRKSV |
從計程車運講的角度來看,這運講杯杯犯了下列二項錯誤...
1.搭載酒醉乘客 2.與乘客摩擦 以前我們村子口有家計程車車隊的招呼站,他們家開雜貨店 因為自己三個兒子、同村從小一起長大的同學大家一起跑車 於是變成了無線電車行分站....以前搭車就常聽他們講這行的事... 我就曾聽他說過他不載酒醉的乘客,因為酒醉的人沒有道理可講的 ,而且很難掌握上車後的情況。他就碰過吐在他車上的、也碰過醉 到半死講不出目的地的,甚至連特種行業小姐也碰過,萬一吐你滿 車光洗車錢都倒貼,連警察都建議他們醉得站不穩的最好別載.... 不跟乘客摩擦的意思是盡量順從乘客的意見,比方去哪裡時還順便 追問乘客要走的路線,如果雙方沒有意見就照他意思走.... 乘客不綁安全帶只要司機完成了行政程序(口頭要求了)對方不聽就 別管他,反正是罰乘客....要是有裝行車紀錄器還會錄下車內對話 可以作證 台灣的專家學者不是很愛仿照國外嗎?....學紐約計程車把車內隔開 猶如囚車,這樣就可以保障司機安全拉....... |
很顯然MAKIYO趙方說謊的機會較大
更糟糕的是警方有想要息事寧人的嫌疑 整件事有行車紀錄器拍下 但卻未被播出事件經過 僅播出他們坐上另一輛計程車離開 有一名女子下車踢門 計程車司機下來查看...被日本男子痛毆 法官更惡劣 該名日本男子以打頭部踢頭部為主 造成當事人顱內出血住加護病房 很可能死於醫院或終身傷殘 如此嚴重傷害居然只需五萬元交保 台灣人的命真不值錢呀!! |
引用:
晚上視線不佳,路邊有客人招手時,除非很明顯看到對方爛醉如泥,就直接開過去不理會,否則給客人上了車才發覺,哪時要趕他下車就不容易,也會起爭執,甚至有酒醉客人是在計程車等紅燈時開後車門上車,基本上是很難防範 至於綁安全帶的問題,計程車司機不是每個水準都夠高認為做了口頭要求的責任就免責,因為他們也會擔心被警察臨檢時,客人是被罰對象會否認司機有說過 萬一真是各說各話,調紀錄器?不知又要耗多少時間,開計程車心態一程賺多少錢?當然是希望省麻煩叫他們下車最直接了當 這次事件只是運氣不好遇到仗勢欺人,哪個藝人也算他們運氣好,倘若遇到紋龍紋鳳的司機,除了車上有棒球棍之類的東西,馬上呼叫擱人過來,誰被打也很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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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原本警方不肯透露哪位女藝人的姓名,電子媒體不敢直說是誰,是水果管他x的直登出是誰,事情才鬧大否則會私下被搓掉 |
他們找了個蠢貨來幫忙
如此來說司機..只怕更難和解 這年頭做壞事..不用想老天有沒眼 還是多擔心沿路的監視器 更要想滿街的行車紀錄器 還有隨時可錄影的手機 不是可以亂說就能混過去的時代了啦!! 這個日本人肯定不會被判重刑 那些愛台灣的人都躲起來去愛日本了吧!! |
不知是否我們太仁慈了?以前我到前蘇聯在黑海的奧德煞,當地的在港區巡邏的軍人以為我是日本人,對我的態度很不客氣(很強勢的口氣,眼神根本不看我的),後來在看到我的護照後,也不知道是不是當時的護照上的Republic of China中的China被書讀不多的他們,錯認為我是來自對岸的中國。結果口氣變化的很戲劇化,我在問明他們為什麼這麼的兇狠時,他們才告訴我說,他們以為我是日本人,因為他們很恨日本人﹗可見日本人若在該國,應該會很低調的自保才對。
後來,他們還興緻勃勃的告訴我,他們覺得日本女人比不上中國女人來的貞潔,因為他們看多了日本的A片。 個人覺得 Makyo 應該主動到加護病房去探望,如果她還想在台灣混的話﹗這個女藝人(想吐)到底有什麼本事?竟然可以在台灣騙吃騙喝的﹗有本事留在日本發展她的演藝事業,台灣的生活水平不比日本高,想賺高薪,就要....嘿~嘿~嘿~不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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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還在加護病房,萬一不幸就由過失傷害變成過失殺人/至死罪,刑罰差很大 就算沒有死亡,只要檢方認定是重傷害罪這是公訴罪,沒得撤回的 第一次記者會就該推說酒醉全都記不起來,怎麼細節都說得如此清楚,還反咬司機,說他碰到女方胸部?哪表示當時是清醒的,打人的行為也是清醒的 如今知道闖禍,群情激憤才改口說不記得... 台灣的公眾人物背後出主意幫忙危機處理的人或律師,從來沒有半次表現讓人滿意,哪花錢豈非是冤大頭? 電影刺激1995有句名言,無期徒刑監獄的受刑人說這裡沒有人有罪都是律師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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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根據Tom大給的朱學恆的blog去,並且下載了三段TVBS的影片來觀看。然而,也看到所貼出的與律師的照片,Makiyo的確在說謊,她的故作鎮定狀的瞎扯功夫還是太嫩了,所以說,少來~賣假﹗ . |
喝酒誤事!!
這也是我不喝酒的原因!! 我看過太多因喝酒闖禍而誤事的例子! 慎之 戒之 ! |
如果您曾經被動飛到河流中
您就會知道 酒真的淺嚐就好...... |
拒拍下過程的計程車司機所言
那位日本人是不斷用腳踢對方的頭 這哪裡是仗義出手...根本是想打死人了 還是那句話...法官是在幹嘛的 這樣兇殘的手段...只需要五萬交保?? 我不覺得MAKIYO很糟 而是我們的司法容許他們如此 甚至是政治容許他們如此 再看看新加坡執意鞭刑 陳唐山先生啊!!!台灣人的LP遠遠不如他們大呀!! 陳先生真的該好好研究台灣人的LP為何會縮水啦!! 真的是塑化劑的禍嗎??? |
我是那個飛出去過的灰太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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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公權力常常大小眼,明明是很嚴重的罪行,遇到外國人都矮人一截 我們的外交官員在美國疑似虐待外傭就被關起來足足跨越兩個年,還沒結束,據報導除了將來要遣返,還要賠外傭幾百萬 倘若這種事發生在美國,這個日本人必然第一時間就被關起來,還有機會開記者會嗆聲?相信免不了要坐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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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外國人都矮人一截........ 你是說中國人不是外國人嗎??? 我們可是遇到中國人硬是高人好幾截 台灣人的LP是可以伸縮自如的 司法??尊嚴??? 唉........................... 一個日本黑道流氓.. 都可以如此猖狂 .......................... |
沒辦法~~~~台灣一碰到日本人就想起當年被殖民的美好....猶如阿貓
想起...... 這傢伙絕非等閒之輩,向日本交流協會求援?~~~~要升高成外交事件?! 那應該請媒體報導一下日本人如何在台灣"感恩"台灣人民的幫忙..... 至於事件當事人之一坦白說他不算藝人,因為我記不住她有何技藝 只知道她經常出來露半球......阿貓去找她簽約拉應該可以狂銷20萬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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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雄左營服役的放假期間,由於搭車往返北南部,會浪費掉至少三分之一天(8個小時以上)的時間,所以絕大部份放假時間都留在三民區的外祖母家。外祖母與外祖父倆都患有心血管疾病,前者中風成半身不遂,後者中風去世。但是中風後的外祖母還是最疼我這個外省的長孫,有什麼話都跟我說,也最喜歡聽我問問題。所以有許多在歷史教科書上無法獲解的問題,直接請教她老人家就會豁然開朗的了解了。
從小我在南部長大,街道大多是中日文交雜的商店招牌,看的電影大多是日本片。在市場、學校、各公共場所的交談中,竟然不知不覺的在講日語。因為一些關鍵字都被人以日語在頻繁的使用著。此一現象在不知不覺中的存在著,甚至於我在20歲到日本時還發現到去到日本有種熟悉環境的感覺。但是儘管日本的工商發達,我也無法違反當時的一些反日(非抗日)、拒買日貨的當下政策教育。所以談不上崇日,唯一只感覺他們的社會秩序很安定,街道很乾淨,人們在交談時盡量以不妨礙別人的超低音調在禮貌的溝通。不管到哪裡?認不認識,都可見識到他們行鞠躬禮。 計程車司機非常專業有禮貌,身穿類似西裝的深色制服,手戴白手套,絕不吸煙,也不嚼檳榔。到達目的地後,幫忙取出行李後,儘管我是外國人,他還向我鞠躬,感覺非常的文明和禮貌,印象非常的深刻,這些是我在當兵前的故事。在當兵時,我就感到非常的矛盾為何日本會發動太平洋侵略戰爭等歷史問題?又為何會對那麼多的當年受害國使用那麼極端殘忍的戰爭手段?這些跟我到日本時所體驗的完全兩樣。 在問過外祖母後,她說︰你不知道呀﹗在日本時代日本人對台灣人時常大吼大叫的,動不動就打人,把你當做禽獸般的對待。最為敏感的是,外祖母她發現到日本男人是大男人主義者,這也無妨。但是日本女人對台灣人從來不苟言笑的,每人都兩唇緊閉,眼神是以眼球很不屑的甩你一眼後,然後是頭略偏到其他方向(不正視你,代表瞧不起人﹗)的在與化外之民的(以殖民者的高度)在藐視你。我對外祖母說︰但是很多台灣人都說日本人的印象很正面,為何?她說,你看到那些經常被毒打的動物們沒有?牠們對於施暴者都是垂頭喪氣、夾著尾巴,耳朵下垂的連看都不敢太看的恐懼嗎?當時的人們都以為日本人是所有亞洲人最優秀者,有如當下有些人會崇洋的同樣道理。外祖母接著說,二戰失敗前日本人說台灣人也是日本人,要向天皇效忠(賣命),大家也在美國空軍日以繼夜的連續轟炸下,誤認為自己是與日本人一樣的同仇敵愾。但是作夢也沒想到,日本會對美國無條件投降﹗頓時大家都很惶恐的不知要如何自我認同?戰後,日本人絕大部份選擇回歸日本,但是一些自認為自己是日本人的台灣人,卻不被當時的日本政府接受以難民身分回到日本本土。有些有錢人就開始掉頭轉向,想盡辦法也要買張輪船票到美國「觀光、旅遊」,其後有人回來台灣的,有的就非法留在美國。不過他們都有著非常強烈的感觸,美國要比日本好太多了,一點都不像日本統治教育下的白人都很憎恨亞洲人。 外祖母總結的說,人都會向惡勢力低頭。她說美國人根本是不想參戰的,他們寧願別處發生戰爭,只要不蔓延到美國就視而不見。一來可以保全實力、不會過度開發資源,再者最後出手者,在大家都打得困頓貧乏時,你一出手後,人家自然會認為你是英雄。哪知道?日本白目到表面以外交欺和,背裡發動偷襲珍珠港,結果換來了美國國會難得的大家意見一致的通過對日宣戰。最後,日本吃了兩顆原子彈終於消化不良,整個大日本(東亞)共榮圈的美麗謊言終於破滅了。 日本人來台灣還是帶著昔日殖民統治的優等心態在看待台灣的,因為在當年的高雄大飯店中,聽到日本人的強悍態度,根本就是不文明,高雄大多為台灣意識最高的地方,不過日本人還是不屌你是誰。他們若見到強者或者是人多勢眾時都很識相的避開,但是情況一旦逆轉,那就要比誰最兇狠暴戾了。在日本時期看到那些學歐美開夜店的類似場所(其實說淫店還差不多,羊頭狗肉一起賣﹗)。其間出入的都是一些黑道人物,這些人渣根據父親對犯罪偵防的教導中發覺到,他們的走路姿態有些微僵,動作不是很自然地在以人體工學的協調擺動時,他們是攜帶武器的。果然在多次的試探中,發現到他們是帶著小武士刀的。這次的案件肇事者的那副德行,其實就是日本流氓的死樣子。Makiyo 長得不怎樣,行徑倒是很囂張,撈過界後肯定會為她帶來後果無窮。我以前在日本留學時就向日本人打聽過,在日本女人穿得很西化的,都是最容易被上的(非禮、性侵犯),因為良家婦女的穿著很保守,上不露胸,下不露大腿。一般社會觀感,多認為會被性攻擊者大多是自己的開放態度造成的,也就是引狼入室,後果自負。因為日本不是歐美國家,他們還是很注重女性的正不正經。有誰願意娶個這樣的老婆,尤其是人盡可欺者?這是當年日本人的觀感,大家玩都想玩浪女,但是要結婚就非得找處女不行,這也真是人同此心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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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看到打個半死還可以五萬元交保又可以出境 就知道背後不簡單 關於大奶MA的傳聞一直不斷 大奶MA愛喝酒這是眾所皆知 酒真是害人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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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與媒體大亨之子交往,據報導大亨極力反對,後來告吹,這個豪門當然進不了,當藝人就算了,誰會喜歡媳婦是夜店咖又愛喝酒?常被狗仔拍到醉醺醺跟其他男生互動的不雅畫面 重點是,他們一家媽媽和姐姐都是他在養,他媽媽曾在節目上說"養了他十五年,以後他養我是天經地義",請問如此放縱女兒,等他人老色衰時沒能力賺錢又嫁不出去,到時誰養他?現在敢娶他等於"買一送二" |
不曉得大話新聞有沒有站出來開罵...
(如果那個 友計龍輝 是大陸人, 大話新聞馬上就會說執政黨親中, 無LP) (這次是日本人, 是阿扁國策顧問 金xx 所熱愛的國家, 甚至已經歸化了的國家, 希望大話新聞要有LP呀, 不要因為是自己人的國家, 就噤聲了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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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吃嗎:on_47: 是阿貓常去的那個嗎:on_47: 若是對方主動躺在A大床上,那可就不一樣囉:on_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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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吸大麻、持有大麻與販賣大麻在台灣的法律量刑是如何的?
在我出國移民後好像有在時報週刊上看到什麼小X與大X在天母的私人住宅開游泳池party的,當時還覺得很驚訝﹗這個玩意兒只有在台的美國人最興的,因為美國學校的學生曾經提供大麻給我認識的在台北美國學校的台灣學生,尤其是女學生吸食。當時,我在天母一路有開家店,該女學生Vicky經常神智不清的,在我們的店內問你們有沒有大麻?當時只能叫人到大廈的管理員聯絡她的父母來領回。隨後,很輕易的在其意識清醒時問她,她也很大方的說,她在美國學校,白人男生都免費提供大麻給台灣女生,而且還經常開性派對,這就是我覺得悲哀的地方,那麼清秀的女孩,就被.....可惜呀﹗我在移民後還有跟Vicky的父母親通國際電話,他們很懊悔的說,女孩子美國學校畢業後,送到美國後也讀不了書(美國大學),在美國混了一陣子,後來還是回來台灣了(靠父母親的經濟支援,自己無謀生能力),再後來就嫁人了,但是婚姻不是很幸福,因為她的性口味太重了,非尋常人可應付。娶她的人就是我父親朋友的兒子,最後還是離婚了,幸好沒有孩子(結婚近三年沒有孩子,子宮因在婚前與老美濫交,多次墮胎後,再也無法生育),這倒也無後顧之憂,男方後來娶了位老實的鄉下姑娘。不過,養女如此,枉然呀﹗ 現今的台灣好像大麻也很尋常,真是不可想像。不知又要有多少無辜者受害者被陷害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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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分得很清楚,沒有絲毫曖昧的模糊空間。也因為沒有模糊地帶 很多狀況就不會發生........搞不好寺廟裡的和尚還沒我清淨咧 引用:
而且有太多不確定因素風險很高.....還是得挑過 這新聞我不看好,最後還是一樣被搓掉....就像之前賣包子那個 雙方社會地位背景不對等,你玩不過人家的!媒體與論不會關注 到天長地久.. |
引用:
夜店不是我這種材料能去的啦!! 舞又不會跳...酒又喝不起 二手菸又超討厭的 黑漆巴烏的吵死人 還是在家裡當宰難玩電腦比較實在些 引用:
一審告慰社會大眾 二審給相關有力人士一個交代 三審多方勢力角力結果定讞 這個案子打到三審 大概沒幾個人記得了啦!! |
引用:
毒品可分三大類 一、中樞神經抑制劑: 1.酒精,這可是除了香菸以外,最被廣泛濫用的藥物喲! 2.安眠鎮靜劑:小白板、約會強暴丸(FM2)。 3.巴比鹽類:紅中、青發。 4.鴉片類:速賜康、嗎啡、海洛因。 二、中樞神經興奮劑: 1.咖啡因:嗯,你沒搞錯,就是我們一般人常喝的茶、可樂、咖啡。這也是被廣泛使用的興奮劑呢! 2.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快樂丸(MDMA)、減肥藥。 3.古柯鹼。 三、幻覺劑: 1.大麻。 2.有機溶劑:強力膠。 3.迷幻藥。 刑法第五十六條: 吸打毒品或販賣毒品者,其吸打或販賣行為經常不只一次,得加重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 販賣或運輸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 自國外輸入毒品者,處無期徒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打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意圖販賣、吸打之用,而持有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1. 非 法 施 打 、 吸 用 者 , 處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3.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 得 併 科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4. 意 圖 營 利 而 非 法 為 人 施 打 者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二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5. 非 法 輸 入 、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者 ,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五 萬 以 下 罰 金 。 6. 勒 戒 斷 後 再 犯 者 , 加 重 本 刑 至 三 分 之 二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吸打安非他命癮者,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 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記錄。 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 本 條 例 稱 煙 為 鴉 片 、 罌 粟 、 罌 粟 種 子 及 麻 煙或 抵 癮物 品 ; 稱 毒 者 指 嗎 啡 、 高 根 、 海 洛 英 或 合 成 物 品 。 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 施 用 煙 毒 成 癮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自 動 至 指定 之 勒戒 處 所 請 勒 戒 並 已 斷 癮 , 經 勒 戒 處 所 通 知 該 管 檢 察 官 調 驗 確 已 戒 絕 者 , 視 同 自 首 , 准用 前 項 規定 , 施 用 煙 毒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向 檢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自 首 者 , 減 輕 或 免 除 其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施 用 毒 品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者 , 處 無 期 徒 刑 或十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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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刑罰的太輕了;但有一事仍不明白,這些毒蟲、毒犯們,他們可以再於服刑完畢後,申請護照出國旅行嗎?在美國只要有服食或持有大麻的犯罪記錄,就無法入境美國。很諷刺的是,美國的毒品真是無孔不入,到處都有.... 那麼,請教如果是 K 他命的刑罰呢? 再次的感謝您在先﹗ |
引用:
以下是個人的推測,k他命應該屬第二或三類,因此,可能就是下列的第2項刑責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 台灣的法令只要沒有被限制出境,不管有沒有前科都可以申請護照出國,問題是出國的性質為何?如果要到哪個國家求學或移民,需要提出良民證,有前科者自然沒法申請到,倘若是單純的觀光旅遊,也很少聽說有國家要求國外旅客要良民證,不用檢查是否有前科其他國家也不會知道誰曾在台灣吸毒 |
躲了三天 和Makiyo同車的…ㄚ子、湘瑩
痛毆司機的同車女性,除了藝人Makiyo之外,到底還有誰?在躲了三天之後,昨天終於真相大白,本名白丰儀的藝人ㄚ子、及本名王湘瑩的湘瑩昨晚到案,Makiyo訊後列毀損被告。
藝人Makiyo的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嫌毆傷計程車司機,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傳喚目擊的楊姓計程車司機作證後,開出三張傳票,漏夜傳喚一起搭計程車的Makiyo、丫子及湘瑩三名藝人到案。 丫子昨晚九時許,戴口罩、眼鏡進入北檢,低頭不發一語;湘瑩和Makiyo同車抵達後,緊接著進入北檢接受偵訊。湘瑩沿路不斷說「不好意思」,Makiyo始終沈默。 檢方根據ㄚ子的證詞,釐清事發經過:當時坐前座的湘瑩掏錢要付一百元車資,Makiyo伸手阻止,司機揮了一下,Makiyo被推倒在座位上。司機下車後報警,引來友寄不滿,憤而毆打司機,並用日語辱罵「八格野鹿(混蛋之意)」;Makiyo也不爽,踹了車門一下。司機家屬將告Makiyo毀損。 檢方昨晚也到醫院調查計程車司機林余駿被毆傷經過,但林目前處於半昏迷、半清醒狀況,只能透過其妻轉述案發過程。據了解,林妻將對友寄隆輝和同行踹車門的女藝人提告。 據指出,昨天作證的楊姓司機,案發當時行經逸仙路,看到Makiyo一行人在忠孝東路上和林姓司機起爭執,同行一名女乘客踹計程車門,林姓司機下車查看,雙方起口角,友寄隆輝大腳踹林姓司機的頭部。 楊姓司機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沒拍到雙方爭執過程,只拍到車子離開的過程;但他描述的目擊過程與友寄隆輝召開記者會時描述的差不多。台北地檢署指出,友寄隆輝是自動配合到案接受訊問,因坦承犯行,也對被害人表示道歉,有意和對方和解。檢察官訊後以五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表示,已陸續傳喚證人了解案發經過,釐清友寄隆輝傷人的犯意;並觀察林姓司機病情,判定傷人者觸犯傷害罪或重傷害未遂罪。 Makiyo和友寄隆輝等友人本月二日深夜搭計程車,因司機要求後座繫安全帶而引發糾紛;友寄隆輝毆打計程車司機後搭另一計程車離開現場,置重傷司機於街頭不顧。台北市信義警分局傳喚友寄到案,依傷害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8/6884058.shtml 越來越多人囉 車上還有兩個女藝人 看來演藝圈真是一個大染缸 又牽涉兩個女藝人下去囉 :on_07: |
嗯,輿論壓力真是大到不行,我看Ma幫的她們不暫時離開演藝圈是不行了....:on_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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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讀後心得
1.台灣民眾對演藝圈中藝人的道德要求不高,故不會發生
所謂的退出演藝圈的情況。最多暫時消聲匿跡避風頭一段 時間..... 2.這場官司由於兩造雙方經濟\社會地位的不對等,等媒體 與論關注降低後將回歸到棒子與胡蘿蔔的狀態,日本人會用 錢來擺平.....一口價買斷,後果自負... 3.網路\媒體將會從MA的出生背景來批判她,大可不必了! 闖禍的是女兒不是她媽,她自己出來扛就好了... 4.很幸運的該案有目擊者、行車紀錄器、媒體關注,讓案子 不會被掩蓋掉。可以討回部分的賠償...... 5.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跟朋友一起有時候會發生意料不到的 事情發生,別以為你沒涉入就與你無關,否則哪來池魚之殃 這句話... MA說謊掩護朋友很正常,哪個罪犯不說謊隱匿案情的? 只是她畫蛇添足開了那場很瞎的記者會後引爆眾怒,把 事情給擴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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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事最大最大導火線是律師的聲明稿 把人打趴要求和解,否則不排除提告.......這個動作代表有錢有勢欺侮弱勢發揮得淋漓盡致,社會上弱勢的人居多,誰看了不會憤怒?並非全因女藝人說謊 今天有讀者投書已經點出律師的問題,這是誰出的鬼主意? 如果是律師建議,真是無言....大家以後不必花錢請律師,能把事情變成一發不可收拾 如果是經紀公司或日本人出的主恴,身為律師用基本常識可以認定萬萬不可,打趴人住加護病房自己喊受傷反告對方,天理何在?社會上誰會相信誰會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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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個職業,不管好人或壞人,都必須讓法律利於委託人的判決或者減到最小的傷害,盡最大 的努力與責任 但M小姐委託的律師沒有做好危機處理,連事實都不願協助釐清,而且她們是藝人,不適合以戰逼合的策略 現在又因為輿論壓力把委託人拋棄,連最基本的職業道德都沒有 就像B大所說的,這樣的名律師大概只有在台灣可以生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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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酒還開車才不對啦!! 喝醉酒不開車有錯嗎?? 喝醉酒不開車還打司機才不對啦!! 打趴人到加護病房有錯嗎? 把人打趴到加護病房還找律師要告對方傷害才不對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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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應在服刑後,遞解出境;並列入永不歡迎人物;而間接慫恿、煽動者也應以共犯求刑。對於此二白目的外國人,永遠不准他們踏上中華民國國土。因為他們犯下了嚴重的刑事罪。對於不尊重本國法律者,應把他們給掃出國門,否則會有更多的類似案例洶湧而至。法律、國格,乃至於人民生命都會被踐踏,視如無物。要賺就賺台灣錢,要欺負就欺負台灣人,真是屌啊﹗值得注意的是同車中的兩位「同胞」,且看她們的胳臂往哪邊彎?良家婦女會三更半夜同人出外喝醉酒?為了事業?還是為了前途?真讓人瞧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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