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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第一次看到一個建築法規上很專業的名詞"袋地",這個王家從來沒有提及,原來他官司輸了也是因為他家是袋地(雖然作者劃圖解釋個老半天我還是看不懂),難怪建商可以把他家劃入都更,而他們不能拒絕,行政法院只看法規當然判王家敗訴 文中有提到如何自救,我們不知為何王家沒有去請教專業人事把袋地問題解決,或利用司法來拖延令建商知難而退,如此看來王家本身也有問題,真相是這樣我們大家都上了一課 結論~在台灣這個社會不能出了事就喊惡法,這個時候喊已經太晚,自救是要去認識他找尋解決之道,法律有句名言~法律是不會同情不懂法律的人 |
袋地通行,問題知多少?
袋地通行,問題知多少?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ticle_id=54682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台灣法律網】 前些日子報上出現一則報導,讓人看了後覺得有點不可思議。有一位陳姓女士,在臺北市的東區精華地段,擁有一塊面積五平方公尺也就是一點五坪的私有土地,上面蓋了一間簡陋的房屋,目前由她兒子一家四口居住。怎麼蓋屋會蓋成這樣子?這塊一點點大的土地原先的地貌當然不會是這樣的,據地主陳女士對外界說明,三十多年以前,她向鄰居買了六十多坪的土地蓋屋,想不到其中大部分都是占用了市政府的公有土地。後來市政府提起拆屋還地的民事訴訟得到勝訴,占用的土地房屋被拆除,土地則被市政府收回,只剩下自有的一點五坪土地與地上的一間小房間。由於剩下的一點五坪土地,四周都被市有的土地圍繞著,沒有道路可以通到大馬路,陳姓女士便以土地所有人的身分作為原告,以臺北市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袋地通行」的訴訟,經過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判決這位陳女士勝訴,被告臺北市政府應提供十五平方公尺面積的土地,也就是私有地的三倍,供陳女士的土地通行之用。 在訴訟過程中,臺北市政府曾經抗辯說:陳女士所有的土地的全部面積僅有五平方公尺,只能算是畸零地,依建築法的規定是不能單獨建築房屋的,土地既然不能作為通常使用,就不能有要求通行鄰地的權利。另外通行鄰地,也要給付償金。法官為了要了解這些爭議,曾經到現場去勘察,認為這一點五坪土地上的房屋,原先已經蓋好的,不生可不可以蓋屋的問題,所以不採納市府的抗辯。判決中對於市府主張使用市有地要付出代價,新聞報導中並沒有提到這點。不過,市府方面認為原告以這麼小的面積的土地,卻要求市府提供三倍大的土地供其通行,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市府會對這案件提起上訴。 這個有如小蝦米對上大鯨魚的通行權爭議訴訟,在報上曝光以後,社會各界對於原告以不成比例的小面積的土地,藉著法律就能迫使大鯨魚的市政府割讓精華地區的三倍大的土地供她的土地通行,對小蝦米也能戰勝大鯨魚難免有點驚訝!其實有關行的問題釀成糾紛,稍微注意一下媒體的報導,應該經常可以看到或者聽到,因為行是屬於人生不可或缺的四件大事衣、食、住、行中的一件,如果行的方面遭遇困擾,當然會想盡辦法奮力來解困,這些辦法中最上上的解決之道,當然是尋求法律來解決,由於法律有一定程序,對某些人來說,有點緩不濟急,耐不住漫長的法律程序的人就採取自力救濟,由原屬民事案件演成刑事案件,這些情形也時有發生。 不過,可不可以通行他人土地的問題,基本上屬於民事的紛爭,想走刑事途徑是難以完滿解決問題,這次以小搏大的事件,在一審法院贏了官司便是一個好例子。不過,新聞報導指出市府主管單位對於這件判決的結果並不認同,直指不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以少許不能建築房屋的畸零土地,要求市府讓出三倍大的精華土地供其通行,不符合社會公義。因此要提出上訴。這話聽起來也有點道理。不管兩造的那一方的主張有理由,既然要提起上訴,判決就沒有確定,誰是誰非,要等待上訴法院作出判決才能分曉。因此這裡不對涉訟中的個案作任何評論,只就目前紛爭者日益增多的「袋地」通行發生的問題與解決之道,依法律的規定,作約略的介紹。 民法上所謂的「袋地」,也有人稱作「袋形地」,是民法學者依土地的形狀所創設出來的名詞,在我國的民法條文中,並沒有使用「袋地」這個名詞。所謂袋地,是指這塊土地的四周都為他人的土地所圍繞,因而與公路隔絕,必須通行他人的土地才會到達公路。除了袋地之外,還有一種地形稱為準袋地,這種地形的土地形狀,雖然不是完全被他人的土地所圍繞,但是被他人土地圍繞留有缺口部分的土地,不是背倚高山,便是面臨深澗,若要利用自有的土地前往公路,必須翻山涉水,才能通達公路。 我國民法有關袋地的意義,訂在民法物權編第787條的第一項中,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由這法條的內容來看,我國民法並非採取絕對的袋形地主義,只要符合土地與公路無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的使用這兩要件,不問是真正的袋地,或者是準袋地地形,或者是類似袋地地形的土地所有人,都可以通行周圍土地到達公路。所以採取的是相對袋地主義的立法。袋地土地所有人的通行周圍鄰地,雖然是法律所允許,畢竟只是為了自己袋地的私益,卻讓被通行的鄰地受到通行的損害,而不能作其他高效益的利用,也非法理之平。因此,第787條後段但書明定,這種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支付償金。同時,在同法條第2項中規定,「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不是任由有通行權的人恣意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方法來作決定。 至於有通行權人行使通行權是否合情合法,以及有通行權人的通行周圍地的補償,如何才算適當,當事人應該透過協議機制來解決。無法取得協議,只有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來裁判。在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下,擁有土地權利的人,莫不越來越重視自己土地上的權利。難怪近年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數量一再攀升。 通行他人土地,法律既明定要支付償金,可見袋地通行權並不是白吃的午餐。最低限度也要支付與土地租金數額相等的償金。以自己小面積的土地,通行他人大面積的土地,如果不能大幅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結果也有可能是得不償失,因為,法律始終是站在公平、正義的一方,不會任由一方占盡他方便宜! ---------------------------------------------------------------------- 迪西又學到了一個名詞了『袋地』 ... |
社論-預售屋制度是「居住不正義」的導火線
社論-預售屋制度是「居住不正義」的導火線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00002&cid=1206 作者: 本報訊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4月2日 上午5:30工商時報【本報訊】 有一個坊間流傳的笑話:某甲到麵攤吃麵,他先點了牛肉麵,隨後想到萊克多巴胺的疑慮,馬上跟老闆說換成海鮮麵;海鮮麵吃完後,他大搖大擺沒付帳就走出去。老闆攔住他說:「先生,您還沒付錢。」他回答:「我該付什麼錢?」老闆說:「您吃了海鮮麵,當然要付海鮮麵的錢。」他說:「海鮮麵是我拿牛肉麵換的啊!」老闆說:「那您就付牛肉麵的錢吧!」客人回答:「老闆,別開玩笑,我又沒吃牛肉麵,幹嘛要付牛肉麵的錢?」說完後就大爺不甩地走了。 前面笑話裡的主角當然是個無賴;在現實社會中,由於預售屋制度的存在,建築業的經營模式具有類似性質,常被金融業者形容是不花本錢就能財源滾滾的暴利行業。建商在整個不動產的開發過程中,整個資金取得的流程,幾乎不用自有資金:在取得土地時辦理「土地貸款」、興建時辦理「建築融資」、完工交屋後辦理「分戶貸款」,就與前述「牛肉麵」換成「海鮮麵」,一路換下去的情況相似。更相似的是,兩者幾乎都不花自己的錢,一個是吃飽喝足,另一個則賺得心滿意足。 當建設公司看中一塊地,與地主簽訂買賣合約後,同時也推出預售屋招攬。一般預售屋購屋者的付款時程是簽約時付15%,施工期間依約定完工進度付款15%,完工交屋時付70%。因此建商在購地時向銀行辦理「土地貸款」,土地價款的65%至70%來自銀行貸款,其餘的資金來自購屋者的簽約款。要注意購屋者所付的15%,是房價的15%而不是地價的15%,金額可能達到土地款的20%~30%,因此建商在購地時幾乎是不花錢。 一旦開始興建,建商就把「土地貸款」轉為「建築融資」,銀行依照完工進度撥款,購屋者也依進度繳納房價的15%,所以所需經費還是由銀行和購屋者付款買單,建商幾乎不必動用自有資金。到最後完工交屋時,建商通常與銀行合作,將整批房屋辦理「分戶貸款」後,過戶給購屋者,銀行與建商回收資金。整個流程裡,建商幾乎不用拿出任何資金就賺得鉅額利潤。前述笑話裡的無賴只騙得一碗麵,建商在預售屋制度下,公然、合法地賺得鉅額利潤。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文林苑都更案,坊間都把焦點放在「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第34條及第36條。其中第25條之1變相授權政府強徵土地,第34條允許更案還沒獲得全部住戶同意,建商就可以申請取得建照,第36條則授權政府強制拆除「釘子戶」。輿論焦點在於批判政府公權力是否違憲,亦即對第25條之1的強制徵收及第36條的強制拆除口誅筆伐,認為侵害到民眾的財產權。其實第34條才是全案「居住不正義」的導火線。 文林苑案在都更計畫還沒有取得全數住戶同意前,建商就先依都更條例第25條之1「…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與實施者」的規定,申請政府強制徵收;再依第34條「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規定,申請建照。而且無視於未來計畫是否可能生變,就有恃無恐地辦理預售。根據建商戴姓經理表示,本案原住戶三十多戶,預售屋達九十多戶,扣除分回給原住戶後的總銷金額約12億元,營建成本約10億元,預計獲利達2億元以上。 本案在建商方面,無論是申請強制徵收、申請建照甚至申請強制拆除,都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建商自覺無辜,甚至理直氣壯。然而,壞就壞在預售屋制度,建商在申請建照後就辦理預售,導致事情無轉寰餘地。因為建商規劃的九十餘戶均已銷售一空,若不硬著頭皮走下去,勢必發生違約情事,而且當初預售每坪平均45萬元,兩年來房價飛漲,對於無法交屋的客戶,將難以用原價還款,取消預售合約。因此,建商方面騎虎難下,乃「依法」向台北市政府要求依照都更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強制拆除,從而導致文林苑都更案「居住不正義」事件的發生。 綜言之,預售屋制度正是文林苑都更案「居住不正義」事件的導火線,還賠上台北市政府及市長郝龍斌的形象。並且預售屋制度使建商在整個建案流程中幾乎無需資金成本,從而享有鉅額利潤,在房地產飆漲時獲利更豐厚;然而,一旦房地產景氣反轉,若預售成數不足,前述笑話中「牛肉麵」換成「海鮮麵」的把戲就玩不下去,因而可能造成違約問題,導致購屋者蒙受損害。其實,無論是「無本暴利」或「違約風險」,同樣都是「居住不正義」的現象。因此,政府相關單位應將視野擴大,處理整個建築業的「居住不正義」問題,而不宜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只處理都更條例,對於事件導火線的預售屋制度應一併尋求解決,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 講得好像有一回事的樣子 ... 建商在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之前 ... 先去取的建照,賣預售屋 ... 然後去搞一個都更的名義,去搞土地 ... 真是惡質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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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他家後來被四周土地蓋了房子包圍著,他們要經由他人之地才能通往公共的道路,或許蓋了房子之後,土地所有權的人沒有議異,相安無事王家沒覺得有任何問題 建商~他們有專業人士和法律顧問,一定沙盤推演過,知道法規上可以吃定王家 自己家是袋地,建築法規是沒有建築線不能申請建照,意思是王家想要把自家的房子拆了原地重建也沒法申請到建照 據說要申請合法的通行權有了建築線才能蓋房子,中間涉及的技術問題太複雜..不知王家的個案可否處理 我們的想法是王家知否自己的土地是袋地?以及去了解建築法規和都更對袋地的相關規定? 看到報導有人用民事訴訟來跟建商對抗,通常這類訴訟很耗時不符成本,建商受不了很有大機會退卻,而王家只走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只看法規其他的不會理會,因此兩年就結束,建商有絕對把握勝訴才敢先賣預售屋 |
聽說都還沒開始蓋,建商就已經開始賣預售屋....如果這是真的,那真的要支持王家。要賺錢也不是這麼個賺法,如果吃不下這個案子,幹嘛出頭?
建商如果狐假虎威,市政府應該要給他好看,不是每次都只能依法行政,建照是你發的你當然要負責,負責人從來都不看規劃書的嗎?參與公眾事務,不先幹好本分的事就先想著要賺錢,你條件還沒談好就開始把文林苑當成自己的土地賣房子了,這樣對原住戶太過分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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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要如何提?什麼人、在什麼情況下有資格提? 受害者可以提,但必須在確定判決之後,對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疑義 行政機關執行業務時對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時(如前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所述) 法官審判時對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時 再來是立法委員… 詳細程序及規定有興趣者可以google一下… 這些規定,一方面是減少大法官工作量,另方面可減少濫用司法資源… 如果任何人對法律有疑義、隨時可以提釋憲案,法律條文多如牛毛,再加上大量的行政法規,15位大法官肯定忙死… 其他人,只能向民意機關(立法院、監察院)提陳情 陳情要多久才能訂定或修改法律?google一下柯媽媽推動汽機車第三責任險立法 沒記錯話好像十幾年… 曠日費時又沒有效率…尋常人是不會去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 再說立法、修法程序… b大對時事政治的觀察及精闢見解…屢屢令人折服… 對於利益圑體為了本身利益,向立法人員、甚至政府施壓以達到目的…相信您不會陌生 法律原本是保護人民、解決爭議, 但不可否認,有些立法實際上是某些利益圑體遊說、資助立委,各方勢力運作的結果… 用公益的漂亮糖衣 包裹特定利益圑體的某些利益… 這種立法在世界各國所在多見… 美國是世界公認最民主國家…其利益圑體遊說、明的暗的資助國會議員… 讓議員訂立對該利益圑體有利法案…甚至影響政府重大決策 其中最有名的就是軍火商,其對議員、政府的影響大到被研究者 將他們三者稱為鐵三角… 所以…我們的立法院有沒可能受某些圑體影響,訂定對那些圑体有利的法案 對這些權力角力之後訂下的法律,試問有權去執疑、提釋憲的立法諸公…於立法、修法後會再去提釋憲嗎? 沒出問題時,就當作沒看見吧 法律並不是一定訂就不去動它… 有問題、不合時宜的的法律不只都更法… 這就是為什麼每年一堆法律被修正… 每年修改許多營建法規,97、98、99民法親屬、債權、物權篇大修是最好的例子 現在,這件事情發生,大家注意力放到這裡,正好有施力點督促立法者訂定更符合公益、更能保障人民權益的法律,這才是法治國家最好的做法 題外話: 個人覺得郝龍斌是有魄力、有執行力的好官 他在環保署長任內施行的政策:禁用免洗餐具、禁止使用塑膠袋 或許造成外食時的不方便、很多人罵他 但不可否認,這兩項是對後代子孫、對整個地球非常好的政策 福國利民,能減少戴奧辛、塑化劑的攝取,對身體健康是有益的 只可惜,他的幕僚、事務官輕忽,給他的資訊不夠他做正確的判斷,造成他從政生涯的重大危機 就像胡自強說的:這件事,執行不執行都錯,都更法的確有檢討的必要 |
都更本來是要解決問題
結果卻搞出更大的問題.................. 簡單說解決問題的人眼光狹隘 只看到要解決的問題 卻忘了會衍生出什麼其他問題來 說穿了就是頭腦簡單啦!! 台灣人有的是小聰明...卻缺少了大智慧 |
有時候很感慨阿,立法院裡那群傢伙整天仗著身分到處教人家
做人處事,自己本業都沒顧好。才會胡亂通過這種含有瑕疵的 法規條文來侵害百姓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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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紅字再放大點出問題核心,現在不是有共識立法院要修法補都更漏洞嗎?為何同一票人以前立法通過的,現在又良心發現? 問題在於"輿論壓力和民氣可用",為什麼台灣總得要發生了事大家才會醒覺,學者專家們~不是有所謂澄社一大票學者專家監督政府的外圍團體嗎? 立法委員可以用輿論壓他們就範,由他們提釋法或修法,過去是2007年舊一屆的立法委員在任滿前急急通過,新一屆上任了學者專家以及媒體的道德良知隨時間過去而流失? 媒體不炒作沒有人去理?惡法就沒人去跟進? 立院減半立法委員要自廢武功都因輿論壓力最終成功(不管現在的結果是好是壞),有什麼事情比立委自廢武功更難的事? 問題重點在社會有名望的專家們,你們早早看到有問題就應該第一時間極力反對或行補救之途,隔了五年才來主持正義,拆都拆了等到真的釋法有用嗎? ps:李敖曾說台灣的大法官是最怠慢的一群人,他們沒啥事做就只有釋憲,釋法,一條簡單的法沒拖過一年都釋不出來,倘若不是這樣不能顯示他們多有學問和水準,美國是違憲分散審查制,任何法院都有權審查不需專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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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應對政治人物有過高的期望,不管藍綠都要抱持懷疑的態度 絕對權力會使人腐化,只有建立制度才能監督他們,不要相信他們的良心是永遠不變的 媒體報導的事實,樂揚建設手上還六個台北市政府的都更案,這家公司何德何能?難免起疑竇 市府官員說郝市長不認識沒見過樂揚老闆段幼龍,如今被媒體挖到他們在某個活動的合照(只有幾個人不是一大群人哪種),證明有人在說謊 如果真有做見不得人的事,紙包不住火的,套用盛竹如的話"我們繼續下去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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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嚴重懷疑這些立委的智商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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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無照強拆 王家籲北市府說明 / 強拆王家 都更盟指控:無拆除執照
疑無照強拆 王家籲北市府說明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40301133.html 2012-04-03 16:08 新聞速報 【中央社】 都更受害者聯盟今天說,文林苑案中,建商申請的執照上拆除範圍沒包括王家,台北市政府違法代拆;王家成員說,將告台北市政府毀損,要求原地重建,要北市府3天內說清楚。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文林苑王家成員下午在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尤美女、陳其邁陪同下,到立法院舉行記者會。 都更受害者聯盟成員陳虹穎表示,媒體報導,台北市建管處表示,實施者(建商)已併案申請建照跟拆照,且完成併案核發執照;但都更受害者聯盟發現,執照上寫明拆除面積36戶,那只是地主同意的範圍,並不包括王家。 陳虹穎說,據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中規定,政府受理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應請實施者檢具拆除執照;換句話說,政府在建商沒有王家拆除執照的情況下,讓怪手直接強拆王家兩棟合法建物。 王家成員王耀德說,將對台北市政府提出民事的回復原狀、原地重建,在刑事部分告毀損罪;請台北市政府3天內說清楚。 針對郝龍斌稍早表示,「原地重建」涉及整個更新基地所有住戶權益,希望建商與所有住戶共同協商,郝龍斌不排除與王家人見面,瞭解他們訴求。 王耀德說,問題還是回到原點,過去3年來政府一直請王家與實施者協調,唯一不同的是房子已經拆了,這是沒任何進展性的說法;如果郝龍斌願意跟王家人見面,王家非常歡迎。 強拆王家 都更盟指控:無拆除執照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23834 新頭殼newtalk 2012.04.03 楊宗興/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3月28日拆除士林文林苑拒遷戶王家,王家人今(3)日在立法委員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指控樂揚建設的拆除執照並不包含王家兩棟房舍,所以市府代為拆除的行動是違法的。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成員陳虹穎出示樂揚建設申請的拆除合併建造執照,她指出,裡頭雖然建築地點有列出王家兩棟房子的地號,但在注意事項中拆除戶數僅36戶,顯然未列入王家2戶,市府明顯是違法拆除。 王家代表王耀德今天下午在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及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尤美女、陳其邁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質疑市府違法協助拆除王家建物。陳虹穎出示北市府發給建商的拆除合併建造執照,其中建築地點雖然有列出王家兩戶的地號,但是沒有列出拆除地點,注意事項中也只提到拆除戶數36戶,顯然沒有列入王家2戶。陳虹穎質疑,北市府的拆除行動是違法的。 王耀德表示,得知北市府可能違法拆屋令他驚訝,北市府居然沒有拆除執照就把他家拆了,還動用千名警力對付手無寸鐵的學生,他對市府「欲除之後快」的態度感到痛心。對於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願意見王家人,他強調王家不排除見郝龍斌,但是如果只是舊話重提那大可不必,王耀德希望市府能把王家兩棟房子在原地蓋回來,還王家人一個公道。 林淑芬指出,建商申請市府調動千名警力協助拆除,只要付給市府15萬元新台幣,未來還會從王家分配到的權利中扣除,等於是被拆了房子還要自己買單。她痛批,郝龍斌口口聲聲「依法行政」,卻在沒有完備拆除執照下就拆了王家,她呼籲神隱多天的郝龍斌出面說明,為何周錫瑋、朱立倫不敢拆,只有他敢強拆? 台灣農村陣線律師詹順貴說,如果北市府是在建商沒有完備拆除執照的情況下拆了王家,恐怕得吃上刑法「毀損罪」的官司。他表示,王家人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要求市府將王家「恢復原狀」,在原地重建王家兩棟房舍。 陳虹穎表示,王家並非只是都更惡例個案,而是很多都更受害者都會遇到的普遍問題。她說除了檢討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也應該立即停止全國類似的都更案例,她認為《都更條例》不只個別法條有問題,所以應該要藉王家的慘痛經驗,全面通盤檢討都市更新的問題。 ----------------------------------------------------------------- 現在又是演哪齣 ... 若是屬實 ... 是不是確定要全民買單 ... 幫王家重建 ... 迪西不想出錢喔 ... 請郝市長自掏腰包吧 ... 因為這是郝市長您斗的包袱。 只是這個部份迪西就不是很清楚了 ... 蓋房子要建照 ... 那蓋之前要先拆掉也要執照嗎? 執照中有規範拆除的物件、範圍、地號之類的嗎? 不小心拆錯了又會怎樣? |
如果這是都更條例有問題
那罪魁禍首該是立法諸公們 你該找他們的口袋去質疑啦!! 郝市長只是執行法令的人 都更條例不合理不合情的過失 該由立法院來承擔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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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居住的地方新北市,一塊地基,不同年齡奇形怪狀的房子林立,我家馬路對面有一塊瘦長三角形地基只有一層是開修機車行,前後左右被五~十層高的房子包圍著 推測應該是當年地主不肯改建留下來..現在只有一丁點的地根本不可能有建商會蓋大樓,格局完全不方正 永和區這類奇奇怪怪的地基,三角形和波浪形的房子為數不少,怪誰? 當然怪國民黨政府來台後一心只想反攻大陸,完全沒有去做好都市規劃,任由大家亂蓋房子 都更的目的除了把老舊的更新,當然希望做到更新的範圍格局方正,不要像以前一樣地基缺角房子蓋好後形狀古怪,房子方正市容也比較美觀,如果為了遷就一老舊房子改建設圖,將來會出現一個新的社區旁邊多了戶矮小幾十年的舊房子,對比下外觀上有多難看,個人認為完全失去都更的意義這樣不如不更算了 大陸觀光客來台,他們對台北的印象是除了某些區域和某幾楝大樓比較先進,感覺上台北還比起大陸先進都市還蠻落後的 我的香港友人常說台北好像是只注重外殼的城市,走在台北市中心好比忠孝東路,看似商業大樓以及大型百貨公司林立,一走到後面的巷子奇奇怪怪的舊房子一大堆,馬上變成落後幾十年 我說沒辦法,因為歷來主政的人都"目光如豆",就算哪位曾說過今天不做明天後悔,他仍然有很多該做的事沒有去做,難道他們沒想到台灣人口只會增多不會減少嗎?國土規畫和城市規畫幾十年前就該做,現在都更?更個屁!王家這種形況不會是單一個案,以後怎麼辦?法要怎麼修才能令雙方都滿意? 有天看電視節目有關對岸的事情,北京身為全國首都但因為氣候變遷,終究有天沙漠化,他們中央政府已經開始研究另選首都的問題,可是沙漠化到不能住人,或許是一,二百年後的事,現在掌權的人就算他們的曾孫也不一定會看到,為何仍要規劃?有些事情等到惡化時再來想辦法為時已晚 ps:馬市長時代曾有這樣的新聞,他們要到法國巴黎取經,學習人家最一流的地下排水道系統,可是~~~~人家說拿破崙時代就已經做好,過去沒做現在才來想要做?難也! |
官商勾結? 樂揚董事竟是北市府顧問
官商勾結? 樂揚董事竟是北市府顧問
http://tw.news.yahoo.com/%E5%AE%98%E...054115134.html 新頭殼newtalk 2012.04.04 林禾寧/綜合報導 台北市政府強拆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拒遷戶王家祖厝,引起輿論撻伐,最新出刊的《壹週刊》報導,主導文林苑都更案的樂揚建設獨立董事黃博怡,竟然還是北市府顧問,政商關係良好,質疑有官商勾結之嫌。面對媒體的質疑,北市府表示完全不知情。當事人黃博怡則承認擔任獨立董事,但強調從來沒有為了樂揚找過市府官員談過任何事。 今天剛出刊的《壹週刊》報導指出,現為實踐大學教務長兼財務金融系主任的黃博怡,持有樂揚建設13萬股份,2009年10月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至今;而黃博怡也從2006年起被聘為台北市府顧問。報導也質疑,樂揚獨立董事身兼北市府顧問,疑涉及官商勾結。 面對壹週刊的指控,當事人黃博怡接受媒體訪問時則承認,樂揚建設公司的確聘他當獨立董事;但強調,就他的部份來講,他沒有為樂揚的事情找過任何一個市政府官員談過任何的事情。 台北市政府發言人黃其強表示,黃博怡的任期到今年4月,而市府在聘用他時,他並未兼任樂揚建設董事,之後他也未向市府報備,市府完全不知情他有擔任樂揚獨立董事的行為。是否會解除其職務?黃其強指出,不排除這樣的可能。 ----------------------------------------------------------- 現在是怎樣啦 ... 這又是演哪齣 ... 官商勾結?? 一下子被爆料出有違法拆除之嫌 ... 一下子又被找出可能與樂揚建設少數高層的合照 ... 現在又出現一個樂揚建設董座擔任台北市政府顧問 ... 這下子 ... 真的要有請『特貞組』好好查一查 ... |
繼續挖下去會動搖國本,但若有所本.....國本可以更新...
來人阿~~~拉下去狗頭鍘伺候...:on_44: |
周錫偉笑了............
當年的遺恨總算老天有眼了啦!!! |
引用:
那個人也是建築事務所的...助理 他講了一堆我現在找不到了,被淹沒... 不過大概的意思就是,改建前多半是實坪,改建後坪數要算公設 就算給你換兩倍坪數,去掉公設真的有利嗎?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想王家不肯同意的理由倒是可以推敲一二 |
引用:
但是在我家,那是養我媽跟我舅舅跟叔公們長大成人結婚生子,現在連孫都排上了 如果還是以前的佃農制,品種改良或是農會產銷班那些,根本不可能出現,我們大概連吃個米都嫌貴,聽說以前沒有農田的人連蕃薯都吃不起 |
總歸那句老話....利益擺不攏所以協商破裂
至於箇中奧妙當事人也不會公開明說,倘若可以知道其中奧妙 那這問題也就有解了。這是過去我幹領導的心得...... 王家是兩間透天厝,變成大樓後可能得.... 1.交大樓管理費,這開支猶如無底洞而且房子越大收越多, 一個月算3000好了,一年36000台幣,十年36就36萬了。 繳滿20年可以換一輛國產轎車...... 2.如上述的,原王家土地地坪約50,兩棟建物建坪多少不知, 建商給4戶+車位權狀建坪合計不知有無200坪,一戶算50坪。 扣掉公設比實際使用的肯定還更少,萬一比原先的少他當然不 願意...... 3.失去隱形利益,比方說風水......這屋子吉利過去幾十年讓他家 財源滾滾自認地靈人傑他不想轉手,或者有店租收入等外人看不 出來的收益..... 4.無形壓力,老人家比較不願意背上"賣祖產"的罪名在身上,因此 他們大多以拖待變直到不得已,否則他們不想發生在自己身上。 有傳承的觀念.... |
網路流傳的一張圖, 也不知道真假
如果公文為真, 都更法修法與否必須跟王家心態做切割 意思是都更法該修, 但不該為王家而修 ![]() |
引用:
不願都更?主因可能是不想自己兩塊土地在都更後等同給文林苑的人共同分配走,再者,更新?不用了,他們不是宣稱已經翻新過房子嗎?意思是舊了可隨時找人來修一下,何必將自己的祖產分配出去? 下面有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王家的裁決書全文 因為在電視上只聽王家單方面的說詞,如說沒收到通知沒有法行使權利出席公聽會之類的表達反對意見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四位王家成員提告,其中一人證實有收到除了是鄰居還是堂兄弟,怎會不知都更案程序在進行中,而且其間建商老闆親自上門協調被拒也是事實,能說完全不知情?因此,這一項法官不採信王家人的說詞,等同說他們故意放棄自己的權利,事後辯說市府沒有盡到通知的責任 另外最重要的一點是,他們家後面是捷運線,土地被歸類為袋地和畸零地,意思是沒有建築線,是不能蓋房子 建商依法可將他劃入,如果不劃入他們沒建築線把王家排除,都更案根本不能成立,因為王家以後要走建商蓋房子的土地出入,這樣會引起後繼法律問題,如申請通行權 在裁決書看到,王家引用郭元益和另一家廟宇,為何他們能排除,涉及公平原則,法院也指出哪兩家有建築線,是完全兩回事不能相提並論 結論:王家拒絕都更,建商只有兩個選擇,文林苑整個都更案放棄或是依法把王家劃入 下面為裁決全文~內容太多有些太專業,拉到最後看本院的判決哪部分即可,當然..有時間可以全文閱讀:on_30:(至少這是法院的說法不會只有單方的論調)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A%E6%9B%B8.pdf |
看起來是很可憐啦...不過如果他沒開價錢的話...我會同情他T_T(可惜他有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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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般是四六分帳 以建商的改建計畫 四六分何只拿兩億而已 結果建商只給了原價的住屋 這個建案的建商有多黑 自己去想吧!! |
引用:
黑官:....掯....你爸我吃這麼一點而已還哭 |
還有可以當台北市政府顧問 ... 這樣沒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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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藍、綠...都是打手...只是當在野和執政的角色互換後...便開始對立...使得國家無法進步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06/37108.htm ▲《時報周刊》指文林苑拆遷案還有內情,市議員洪健益去年5月曾要求都更處及警察局官員強力執行拆除工程。(圖/東森新聞提供)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在全台引起風波,社會輿論多數同情王家,最新一期的《時報周刊》報導,平時質詢台北市長郝龍斌時,炮火相當猛烈的市議員洪健益,卻沒有一起出面力挺王家,是因另有內幕。 《時報周刊》指出,去年5月份民進黨籍的洪健益曾經強力質詢都更處和警察局,要求依據都更條例中規定地方政府的義務,強力執行拆除,並且質詢時也不避諱提到樂揚和森業建設,《時報周刊》暗指洪健益為特定建商向台北市政府施壓,以致強拆掉文林苑。 「你是指都更處人員先抬(指拒拆遷戶),他們抬不動,再由警方來抬。」洪健益曾在質詢信義局長王嘉衡、士林分局江慶典,以及都發局處長林崇傑時,一再重複確認實施都更工程的程序。除了質詢都更程序,洪健益也曾將《都更條利》第1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法令做一份簡報,不斷提醒官員強拆是政府的義務。此外,質詢過程中,洪健益也不斷提及他關心的森業營造公司,「我是希望樂揚建設這個案子(指文林苑)能趕快執行,這樣森業營造才動的了。」 另外,周刊也指出,大多參與都更的人都知道,找台北市府公務員根本無法推動都更,找立委幫忙效果也有限,真正能發揮作用的是去找地方議員幫忙,因為台北市大大小小都更案,獲利常以數百億估計,建商常找黑道當靠山,也會在市議員的「政治獻金」大獻殷勤,一名台北市議員助理對周刊透露,「都更處官員來找議員談個案,一定是找到議員本人,然後闢室密談;再親密的助理,絕對都碰不得。」 面對周刊記者以電話詢問,為何要市府先實施樂揚「文林苑」和森業「永春社區」兩個都更案?洪健益本人僅回答要記者去看完整質詢紀錄,記者回答「已看完」,洪健益又再要求記者去看質詢紀錄最後一段話,洪健益在質詢時最後一段話是:「一定要回覆,否則你在工務部門質詢時仍要再來。」隨後洪就說自己要掃墓即掛掉電話。 針對先前外界一再指責郝市府,台北市議員鍾小平也為讓依法執行公務的市府人員叫屈,並表示因為許多名嘴和媒體不太了解內情,而一面倒的要郝市府為文林苑強拆案負責,他表示除了希望文林苑案的真相可以還原外,也認為地方政府依法執行工程而背黑鍋,凸顯現成的都更法令尚有不完善之處。 |
好笑的來了...由這些立委們通過的法案...竟然又自己推翻了...哈哈哈...我想最應該被資源回收的是這些立委大人T_T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33000079.html 綠營:同時推修法、釋憲 2012-03-30 01:11 中國時報 【管婺媛、陳文信/台北報導】 針對文林苑都更案引發侵犯憲法保障財產權的爭議,民進黨立委陳其邁等人指出,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明顯違憲,且極不重視弱勢者權益,因此他將提案修法,並就相關有違憲爭議的條文聲請大法官解釋,盼能修法與釋憲程序同時並行、雙管齊下。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也將提出修正草案,他指出,「都更實施者應取得都更單元內地主同意書」的規定若能入法,就能夠杜絕士林王家這種案例發生。 朝野立委昨在立院內政委員會上提案要求內政部就文林苑都更案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包括警方執法是否過當、文林苑都更案審查過程是否有瑕疵,以及全面檢討《都更條例》中資訊不夠透明化、都更同意門檻等問題。 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則表示,文林苑都更案確有檢討空間,未來會當做重要案例,包括過程中到底哪個環節出了問題,以及是否有讓被拆除的王家陳述意見,都有必要釐清。 至於有是否要讓協議合建都更案門檻更為嚴苛,從五分之四的居民同意再往上修,都還有討論空間。 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表示,該署目前將會檢討《都更條例》中的「事前預防機制」,加強權利人參與、納入更多專家意見,讓協議過程更合理透明化;鼓勵民眾多採「自立更新」方式,盡量避免「權利變換」;檢視估價是否合理、顧全「釘子戶」權益;檢討建商是否從中牟取暴利等。 陳其邁表示,「多數決原則」僅能適用在選舉及會議上,不可用這個理由侵犯《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 他指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的不僅是財產的「所有權」,更保障人民對於財產的「支配自由」,但目前《都更條例》第廿五條之一、卅二條及第卅六條的規範,不僅未尊重人民對財產的支配權利,亦無合理的補償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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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的說,違不違憲是提釋憲後大法官會議出來結果算準,現在言之過早,萬一大法官們說沒有違憲,大家豈非作賊心虛,警察沒抓就先認罪?全世界有這種沒水準至此的立委嗎? 其實最近有不少文章探討保障個人財產權是否可以無限上綱到"絕對性"(百分百不能侵犯),公共利益能否凌駕於個人利益?公共建設算是公共利益,都更能否廣義解釋為"公共利益"?世界各國都有這樣的解釋,美國早有州法院對社會大眾的利益如經濟發展等可以延伸為公共利益,只要有合理的補償,個人的財產所有權是可以動搖的 王家不在乎都更,他們有自己獨門獨楝的透天厝,當然不要跟文林苑的住戶混一起,試想文林苑三十幾戶,沒有經濟能力買新房子,自己住的一天比一比折舊,倘若政府不都更他們這幾十戶只能等到房子住到倒塌為止 將來修法還給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絕對保障,都更之路寸步難行,我如果是釘子戶知道這塊地都更缺了我這一塊有可能連改設計圖都難以補救,不獅子大開口才不是人 |
引用:
因為據傳台北市政府的顧問有幾百個 名嘴說這位與謝長廷才有密切關係 警察奉命執法不能說一定有問題 那在議會公開為建設公司要求市府執法的議員 豈不是更跳到黃河洗不清了 現在故事版本越來越多 還是平心靜氣的看那些媒體如何繼續扒糞吧!! 要不冤枉人也是一樣糊塗...不是嗎?? |
引用:
酆都要炸掉,你能坐在地板上哭鬧,找兩三百個人來手牽手守護家園嗎? 能事後跑回現場跳腳問鏡頭說「我的家呢?我的家在哪裡?我的家不見了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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