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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沒要2億 從頭就不參與都更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991641.shtml
王家:沒要2億 從頭就不參與都更 【聯合晚報╱記者孔令琪/台北報導】 2012.03.28 03:04 pm 文林苑都更案住戶抗爭,上午在警方優勢警力下,逐一被請出,臉上滿是悲傷。 記者盧振昇/攝影台北市士林文林苑都更案,被列為釘子戶的二戶王家透天厝,上午北市府強制拆除,儘管北市府做出安置、搬遷等細心的措施,二戶王家十餘人,上午走出居住六代的老屋子,在聲援學生、民眾支援下,在警戒區靜坐抗議,王家代表強調,北市府「鴨霸」違憲拆屋,王家人會一直抗爭到底。 王家代表王耀德重申,王家沒有如建設公司對外界提出的所謂王家要2億、5億的金額,王家從頭到尾都不願參與都更。 建商:王家曾表達都更意願 負責文林苑都更案的樂揚建設指出,王家曾提出不參與都更、合建條件及回領現金等a、b、c方案,並非外界傳言抗爭戶完全無都更意願。抗爭戶在合建條件中要求權利轉換金為2億元,與核定公告依法提列的補償費7400萬元落差極大,雙方因此僵持不下。建設公司並出示相關文件,包括協調拜訪紀錄、部分書信往來紙本,指因抗爭戶曾提出不參與都更、合建條話及親自拜訪更已20多次,王姓住戶仍不願搬遷。 王耀德不滿的說,他們先前曾提出訴求,包括「更新單元範圍」、「建築線指定」及「消防安全通道」等相關疑義,提起行政訴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這些不就是官官相護的結果嗎? 更讓王家不滿的是,營建署在今年2月間開「都市更新執行機制檢討與展望座談會」針對台北市、新北市目前處於強拆與迫遷危機的都更案居民與實施者之間進行對話。邀集都更實施者、都更戶、營建署、北市府官員共商解決之道。同意都更戶與抗爭戶展開首次意見協調。 在會中,抗爭戶王家強調其不須補償金、也無參與都更之意願,當時,都更受害者聯盟表示,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的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都更之共利益應以環境改善、而非單棟建物更新獲利人為先。」 不過,營建署官員表示,那次輔導會,會中決議並無強制力,是要讓各方代表齊聚協調,仍需要北市府參酌會議意見再行決策。 ==================================================== 其實王家一開始有沒有要錢...這已經是羅生門了...沒有辦法證明T_T 不過法定金額7400萬...算很多了吧...還是有什麼沒看到的呢? 比較扯的是都更的用"同意比例"來做拆遷理由T_T...這有點霸王硬上弓吧 但又仔細想想...為什麼多數人會同意這筆交易呢?????...殺頭的生意應該沒人會做吧:on_14: |
都更....聽起來很好
事實上是個惡法 民主自由...豈能是如此的霸道 比共產黨更共產黨的惡法 |
引用:
----------- (一)英美法係 1. 英國 土地徵收在英國又被稱為強制收買(compulsory purchase)。英國涉及土地徵收的法律規定紛繁複雜,散見於不同時期頒布的法令以及判例之中。為統一土地徵收法律規範,1845年英國對已有的涉及土地徵收的法律規範進行了整合,頒布了《土地法律彙編》。 此後,英國立法機構不定期地整合、修訂有關土地徵收的法律規範。比如,2004年頒布了《規劃與強制收買法》(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2004),規定政府有權為了發展經濟以及實施規劃而強制收買土地,但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以及特定的佔有權人合理補償。 2. 美國 土地徵收權在美國被稱為國家徵收權(eminent domain)。美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土地徵收的法律淵源以判例法為主,制定法居於次要地位。 判例法表現為美國各級法院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關於土地徵收案件的各種判決。若干標誌性的法院判例確立了土地徵收條件的具體判斷標準。比如,聯邦最高法院1954年針對Berman V Parker一案所作的判決對公共利益的範圍進行了界定,指出公共利益並不局限于公共使用,而是一個涵蓋了經濟發展、社會價值等因素的包容性概念。 制定法則散見於各個層次的法律文件中,包括聯邦立法與州立法兩個層次。在聯邦層面,主要有1976年頒布、2001修訂的《聯邦土地政策管理法》(Federal Land Policy Management Act)等法律;在州層面,除州憲法外,伊利諾伊州、蒙大拿州等均制定了《徵收法》(Eminent Domain Act)。 3. 加拿大、澳大利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 為了統一土地徵收規範,加拿大於1985年制定了《徵收法》(Expropriation Act),該法對徵收主體、範圍、程式、補償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結束了土地徵收實踐中混亂的局面。 澳大利亞1989年制定了《土地徵收法》(Lands Acquisition Act 1989),該法對土地徵收徵用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程式、補償數額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調整土地徵收關係的法律主要是《土地收回條例》(Lands Resumption Ordinance),其他涉及特殊目的事業(比如地鐵、道路、排水等公共事業)的單項立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二)大陸法係 1. 法國 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第545條確立了約束政府徵收權力的兩大前提性要件——公用目的且事前補償。 由於《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較為原則,為解決不動產公用徵收有關的具體問題,法國于1977年制定了《公用徵收法典》。該法典將不動產公用徵收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排除了地方政府的徵收主體地位;明確了補償範圍包括因公用徵收產生的全部直接的、物質的和確定的損失;規範了公用徵收程式,確立了司法最終決定原則。 2. 德國 德意志各邦實現統一前,普魯士于1874年制定了《普魯士土地徵收法》,該法對土地徵收的條件、程式、補償範圍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受個人主義所有權思想影響,1896年制定的《德國民法典》未涉及土地徵收問題。二戰後,德國《基本法》中對財產徵收僅做了原則性規定,與土地徵收有關的具體規範則散見於《聯邦建築法典》、《聯邦土地取得法》等其他專門性法律中。 3. 日本 土地徵收在日本又稱土地徵用。為規範土地徵用行為,日本于1951年專門制定了《土地徵用法》。《土地徵用法》規定國家為公益事業目的可以徵用私人所有的土地。為保障土地徵用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該法第3條以有限列舉的方式厘定了可以徵用土地的35項公益事業,涵蓋了道路、水利、鐵路、機場、電力、煤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消防等諸多項目。為保障被徵用人的合法權益,《土地徵用法》巨細無遺地規定了徵用補償範圍、方法、補償主體、補償金支付原則、補償數額、殘地處理、土地置換、間接損失的賠償等內容。此外,為公正解決土地徵用產生的糾紛,《土地徵用法》賦予土地徵用委員會以裁決權力,並由其獨立行使。 4. 南韓 為規範土地徵收行為,南韓先後制定了《土地徵用法》及《有關公共用地取得及損失補償的特例法》。《土地徵用法》規定政府有權為發展公共建設事業、實施國家經濟政策以及國防需要而徵用土地。南韓非常重視徵用土地的補償,除《有關公共用地取得及損失補償的特例法》,還特別制定了《土地公概念法案》(1990年),規定土地徵用補償統一以公示地價為計算基準。 ......... http://big5.mlr.gov.cn/zljc/201111/t...18_1028455.htm |
兩顆子彈 ...
以前台北市的某個都更案 ... 就是一開始是好幾十戶不肯就範 ... 其中一戶在談判的時候引來殺機,於是就被槍殺,其餘的住戶就突然同意了 ... |
說穿了就是雙方利益喬不攏........
講一個軍方的都市更新,就是所謂的眷村改建...... 我一個同學他們家的村子從八零年代中期就有傳出要改建,但每次的 意願調查、座談會都沒辦法得出結論,主要原因就是有一些住戶反對 。後來有人去分析這些反對的住戶,意外發現居然是菜市場範圍的人 家,那些人大多早就搬出村子在外面購屋居住了,而國家配的眷舍則 用來出租給人家擺攤、當倉庫、當店面,因為位居市場所以利用地利 之便賺取而外收入。以家母認識的一戶人家為例,他家租給人家當店 面開美容院,圍牆連同轉角長約12米,大小不等總共租了四五攤給人 家賣菜,每月光這些進帳起碼收入三、五萬。要是位置更好的甚至可 以高達七~八萬..... 這些既得利益者早就搬出村子擁有更好的居住空間,原來的房屋用來 賺租金當作新房貸款的金雞母,甚至有的根本已經還完賺飽飽。最後 有人使用賤招,將那個部分給切割出來另案解決,這樣那些需要改善 居住環境的終於有了解套方案....... 都市更新立意良善,但其中的貓膩也不少,使得建商、餐與者都有機 會拿刀子狠狠砍對方一刀,只是看誰占上風而已...... 但我相信....絕對不是甚麼幾代傳承,也不是甚麼沒錢,主要就是利益 沒擺平拉。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幹.....誰都不想做賠本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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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住戶也不一定就沒錯...也許名下還有其它房子...沒去查也不知道...但一切都是猜測啦 疑點太多疑點太多:on_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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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很多醜建築
你又不是古蹟還搞什麼一推理由 祖厝...:on_87: 天下本來就沒有完美的政策 既然大部分住戶同意 你要就領補償金 要不就拿優先認購權+優惠 不要全天下都辜負你一人般 最後他家的事 關那先假學生真反政府的人什麼事 |
這事情市政府搞得觀感不佳.......
應該別介入太深.......弄成官逼民反的局面 |
http://tw.news.yahoo.com/%E7%88%AD%E...213000905.html
爭議二/王家獅子大開口? 王家:為逼退都更 才開天價 中國時報【陳芃、林佩怡╱台北報導】 外傳王家人要求五億的高額賠償金,價碼談不攏才拒絕參加都更案。建商說,建造成本十億多,王家人要五億,已超出他們的能力範圍,「根本連談都不用談」。但昨日王家人則駁斥,他們根本不想參加都更,才會開天價要建商知難而退。 王家人拒絕搬遷,曾開出兩億和五億的價格,被認為是「貪婪的釘子戶」。樂揚建設發言人周雪娥說,跟王家人協調過程中,他們親筆寫資料、蓋章,前後要求兩億或五億的價格,這些都有資料留存下來。周雪娥說,王家人核定價格是七千四百萬,王家人卻開出兩億或五億的價格,除公司無法負擔外,其他地主也不會接受。甚至拆除令下來後,還努力跟他們協調,最終都沒有結果。 面對外界「貪婪」質疑,王家則表示,他們就現有土地坪數、容積率等計算價值,得出約一億七千多萬元的價值,才會出現「兩億說」。但不管兩億或五億,都是因為不想參與都更,是因「權利變換」制度關係,才故意提出建商不可能答應的高門檻條件刁難。 =================================================== 沒有要賣的話...幹嘛去算它呢T_T...又是一個疑點 還有三年前房子的價格和三年後房子的價格又不一樣T_T :on_89: |
引用:
那一件案子,已經破案且被證實 ... 為何一個都更會演變槍擊案或報上新聞呢? 原因在於後面的龐大利益 ... 對建商來說,可能借政府都更取得便宜的土地開發 ... 但原地主或屋主,不見得真的要都更,被迫失去自己的房產 ... 以南部的『大埔農地』事件 ... 不曉得下文在哪裡了 ... |
蘋論:都更條例違憲侵權
蘋論:都更條例違憲侵權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sueID/20120329 2012年 03月29日 文林苑都更案出現兩家王姓釘子戶,市府根據法規昨強制拆除,引來300名學生及民眾到場聲援,抗議民眾遭警方強力抬走。王家大兒子帶著2個女兒,捧著神主牌、父母遺照走出,強調都更不合理。被驅離的學生、民眾後來又回來在工地外高喊:「和平守護,警察違憲」。搬家公司、工程人員則進入工地,搬運王家的家俬。 剝奪弱勢財產權 我們必須堅定地表達嚴厲抗議:市府的《都更條例》第36條違憲,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王家可以控告市府違法並要求國賠,同時聲請大法官釋憲。顯然文林苑具有指標的意義,全台的都更案都在看這件事的發展。如果市府最後勝利,將有更多受害人的財產權將被侵犯;如果市府敗訴,以後都更的速度將大受阻礙。這就是集體發展對抗個體權利的典型案例。 猶記有位中國學者來台參觀後為文指出:台北的老舊面貌比中國一線都市的嶄新市容落後,但這表示台灣沒有人的私有房舍會被侵犯強拆。我們正在為我們民主憲政體制得意之時,卻發生《都更條例》嚴重侵權的事例,怎不令人慚愧? 《都更條例》是三種心態的表現:一、急於翻修成嶄新的市容,相信是受中國快速發展的刺激。二、建立市長自己的功業,為將來更上層樓打穩基礎。三、有些釘子戶確實貪婪惡劣,拗到最後建商失去耐性,釘子戶就可以得到比別人更大的利益。這是市府修訂法規強制搬遷少數釘子戶的原因。 但是,即使少數拖累多數,也不能以剝奪少數反對者的財產權利來完成公共利益。民主體制就是要防範集體吞食個體。少數服從多數不適用於個人的財產權,否則全民投票將郭台銘、王雪紅的財產平分給國人,可以嗎? 文林苑的受害人包括:原居民已租屋居住,不知道何時可以搬回?建商已賣完所有的預售屋,現在不能動工,損失慘重。預購人頭期款都繳了,完工遙遙無期。釘子戶被強制遷拆,欲哭無淚。 四方皆輸暴醜態 這個四方皆輸的結果是政府的責任,修法導致建商肆無忌憚地對付少數反對者,是公權力在背後支持建商的官商結構粗暴侵權的負面示範。 其實,房子不只是家的住所,也是居民記憶、情感、人格發展和維持尊嚴的堡壘,公權力是不可侵犯的。市府宜趕快懸崖勒馬,重新修法規定務必全體住戶都同意才能都更。 -------------------------------------------------------------------------- 少數服從多數? 蘋果社論的講法這一部份很特別 ... 個人私有的財產,可以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公投平分? 可以公投『全民均分郭台銘財產』 嗎? 也有部份的新聞說,這個王家是透天的住戶產權完全獨立,不是公寓也不是社區型的共有 土地,可以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來強取他人的財產? 先以預售屋方式賣了你的全獨立產權,然後在找政府弄個都更的名義,去搞你的土地? 現在網路上很夯的一句話『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也有人認為這是『台北市版的大埔農地事件』... |
引用:
拿郭台銘等人大作文章,完全"不倫不類" 今天都更不是把人趕走拆掉房子沒有任何補償,只不過是條件談不攏或談好後來反悔,總之,各說各話,我們誰都不相信,因為雙方只會說對自己有利的話 都市總會老化,請問一百年後的房子要不要拆掉更新?好像兩年前香港有則新聞,一棟五十年齡以上的樓宇,因附近工地施工長期震動,有天突然整棟應聲倒塌 老舊的東西更新本來就是理所當然,何況台灣地少人多,今天如果是市政府有任何因都更暗裡有利益輸送,不該更而更才是媒體應該監督 民主社會要保障少數人的權益,要如何落實?如果沒法保障,少數不肯讓步就是不要更,請問以後遇到同樣問題,只要有一戶人拒絕,就全盤否決,反正不用更公務員也該樂得輕鬆,又可以不用做了 ps:水果只是隨便提到徵收土地違憲也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可是看看其他國家在憲法是對於人權的解釋~比如法國1789年公佈的《人權宣言》第17條明確提出:“所有權為不可侵犯的神聖權利,非經合理證明確為公共利益需要並給予正當補償,不得被剝奪”。1949年制定的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為公共利益目的,可以通過或者依據法律徵收財產。徵收補償應當衡量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公平確定。”日本二戰後重新制定的《日本國憲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為公共利益徵收私有不動產者,須給予正當補償。”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以及財產;非經合理補償,不得徵收私有財產用作公用。”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任何州非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該州公民的生命、自由以及財產。” |
2010-4-21 立法院通過此修正案...我想通過這些法案的立委都該抓出來打一打...也許他們是在睡夢中點頭通過的
=================================================== 都更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釘子戶最多延遷1年 【工商時報/崔慈悌】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未來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最多只能申請兩次延長拆遷,每次期限6個月,亦即拒不搬遷的「釘子戶」,未來最多只能延遷1年,不能再無限制申請延遷,來阻擋都市更新案的進行。 根據主計處統計,台灣超過30年以上的老舊建築物佔總戶數的1/3,截至3月15日止,經核定的民間都更計劃有236件,整合中的有410件,不過這些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往往因為少數「釘子戶」拒不搬遷,就導致都更案被迫延宕。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明訂都市更新範圍內,未自行拆遷者,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強制拆遷期限,且以6個月為限,情況特殊者,最多可延長2次,一次以6個月為限,亦即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後,到期最多只能再延長1年。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 (房屋、道路、堤防等),逾期不拆除或遷移,實施者得代為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不過由地方機關協助拆除或遷移建物,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不限次數的延長6個月,也導致更新案一旦遭遇釘子戶,往往就無法繼續推動。 |
都更是個惡法
豈能拿個好像有道理的理由來自欺欺人 釘子戶是指那些以小面積來要價的住戶 如畸零地的住戶 豈能隨意將面積大到足夠自蓋的房舍被吃掉 政府本該以仲裁者來為雙方協調 豈能粗暴的用公權力硬拆 我們都希望都市美麗... 也希望能住新的房子 政府必須兼顧雙方的利益來促進都更才對 這種粗暴的手段來硬拆房子 不能用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掩飾其惡行 國民黨這次當選後處處表現得很粗暴 今天的證所稅也一樣的粗暴 以前是民進黨向國民黨那樣貪腐 現在國民黨像民進黨那樣粗暴 好的都沒學到....壞的全都學到了 |
這問題難不難查?....應該不會
請第三公正單位去對該房屋、土地鑑價,確認現有價值後比對 建商反饋的價值就知道房屋所有人權益有無損失了。這是有形 的鑑定.....至於利用那棟屋子產生的無形價值就不好鑑定了 我也是猜可能當初已經談好了,後來不知怎麼回事反悔了要求 建商加碼未果,於是消極抵抗....... 這個案地坪約50坪建坪大小不知,衍伸的無形利益價值未知, 建商反饋的利益已經有了....四戶房屋+車位... |
引用:
而且建商如果要更強硬一點的話...也不會拖三年了(疑點) 不過都更條例的確有問題...而且沒有善盡宣導義務...需明確告知都更戶若不想被都更的話...有何申訴管道...並立下白紙黑字...避免建商打擾 其實建商改改設計圖就好了咩...還拖三年T_T(疑點) |
引用:
有人認為都更是惡法,原因採多數決,只要絕大部人同意,少數反對無效,如果把多數決拿掉,乾脆廢掉都更不用玩了,社會上什麼人都有,必然會有人就是不要都更,甚至知道一戶就能影響大局,不獅子大開口才是笨蛋 至於為什麼拖三年,下面建商有提到,推測是王家人走行政訴訟,而且已經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讞,既然申訴管道司法程序走完判王家敗訴,哪建商要動工也是合法合理 這個案件給我的感覺是官司輸了只好訴諸輿論 ------- 台北市都更惹議 樂揚建設澄清:依法辦理 樂揚建設表示,都市更新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採取多數決,以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一定比例之多數為都更事業計畫核准之前提要件,立法目的,重在改善居住環境及增進公共利益。所以經過都更處准予核定實施之都市計畫,同意之人數均屬絕大多數,至於文林苑都市更新案,樂揚建設表示:「亦僅王廣樹等人未同意更新(共兩戶)」。 樂揚建設指出:「王廣樹等人並未因本件文林苑都市更新案而無屋可居,新屋建築完成後可分回5戶新成屋,價值約6800餘萬元,但王廣樹等人提出2億餘元之要求,期間經樂揚建設協商10餘次,皆無法達成合意,而且樂揚建設必須另提拆遷及安置補償費將近600萬元,居住環境並因都市更新而得利,市容亦因而更新,所以指控者絕非所謂都市更新之受害人。」 樂揚建設強調,文林苑都更案經市府准予核定實施,雖王廣樹等人提出各種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而該訴訟程序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樂揚建設表示:「自都更處准予核定實施該計畫至今已經2年餘,王廣樹等人拒絕搬遷,造成該更新區域已經搬遷之絕大多數人新屋無法興建的痛苦,應該也是抗議強制拆除條文不合法之虞,要另行關心的事項。」 http://www.nownews.com/2011/07/18/91-2728507.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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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為何不能改設計圖,這..只有建商最清楚,也沒有看到最高行政法院裁決的內容 有件事可以確定的是申訴法律程序走完,王家仍然不肯搬遷,建商要求市政府依法強行拆除,就法論法市政府的做法也沒有錯 而社會的輿論似乎多數認定政府是土匪的作為,用了大量不倫不類的比喻,今天算他們抗爭失敗,還是會得到補償,並非拆了房子就不顧人死活 當然,不少網民會說不是拆你家就在這說風涼話,有天政府要來拆看你怎麼說?我家是35年以上老房子,如果有建商要來拆重建換我新的,我是非常樂於接受 |
http://tw.news.yahoo.com/%E6%96%87%E...%E5%8A%87.html
文林苑事件/學生觀點:三方小錯造成悲劇 作者/張志祺(成大都市計畫學系大三學生) 文林苑王家雖已拆除,但網路上的討論卻持續延燒。一篇由成大都市計劃學系大三學生張志祺所撰寫的文章「關於王家都更案」,因為用淺顯易懂的方式,理性分析文林苑事件,一天之內已經轉載超過13,000次,更引發正反意見在臉書上交鋒。Yahoo!奇摩新聞在獲得本人授權的情況下,轉載這篇文章。 以下是全文: 前言 或許不該在這時候貼出這樣的文章,但是身為一個都市計劃學系的大三學生。我很想向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觀點。我想理性地跟大家分享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也想藉由這件事情喚起大家對都市公共事務的積極面。在這篇文章中,我會分成三個部分: 一、都市更新到底是什麼? 我想先簡單解釋都市更新的意義為何,好讓大家在這樣的基礎知識下能夠更清楚王家事件的全貌。 二、王家事件到底出了什麼樣的問題? 在這之中,我會透過民眾、建商、政府他們三者各自的立場去看這件事情,然後釐清他們犯的錯誤。 我得說,這件事情真的沒有絕對性的誰對誰錯,而是由三者的小錯所累積成的悲劇。 三、我們到底該如何看待這件事情,我們又該做什麼? 這邊或許是我的主觀論調,但我想告訴大家的是我們該如何面對未來,好讓這些事情不再重演。 或許這整篇文章會跟大家之前接收到的訊息有些不同,但我希望大家在看這篇文章的時候,都可以保持理性,因為唯有這樣,我們才能找出問題的癥結點。而讓整件事情的討論,對我們所關心的未來更有建設性。 那麼,我要開始了。 ----------------- 一、都市更新到底是什麼? 從法規面的都市更新條例來看的話,都市更新係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的措施。重建,是指整個拆除,全部翻新(也就是這次的王家事件所用的)整建,是指修建或改善,算是小幅度的重建維護,則是俗話說的拉皮(古蹟常用) 那為什麼要都市更新呢?都市更新絕對不是一個為了炒地皮才跑出來的名詞,而是為了全體都市居民的公共利益才產生的。當都市發展到了一定的年期,過去的建物開始老舊破敗,而為了都市能夠保持著緊湊發展的特性,都市計畫提出了"填入式發展"的概念。 "填入式發展"就是將已經不堪使用的建物重新改善,是個能減少都市蔓延,回應永續生態的觀念。而都市更新,就是這概念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很多人會質疑都市更新的公益性到底在哪裡? 公益性本來就是個模糊、難以定義的事情,在這裡我簡單提及幾個: 1.市容的改善、2.人行空間的改善、3.停車空間的增加、4.綠地開放空間的增加、5.對於都市防災性的提升、6.減少都市蔓延所需要花費的基盤設施成本。 對於都市計畫來說,都市更新最重要的就是後面兩項。而這也是為什麼建商可以說自己的建案是符合公益性的主要原因或許大家看不到,但對於一個都市來說,這真的是最關鍵的重點之一。 由於都市更新的實施非常複雜,在這說明大家可能會完全搞不懂,所以我想把這過程簡化一下: 簡單來說,都市更新的實施就像是一個遊戲一樣。是民眾、政府、建商三者的遊戲,三者的心理賽局,三者都有自已要從中得利的需求。政府透過增加的容積,來吸引建商加入,幫忙民眾改建。 如此一來,民眾可以得到新的房子或更多金錢、建商可以賺到錢來養活底下的員工、政府也可以有更好的市容跟更多的開放空間回饋給民眾。理想中的都市更新,是個三贏的美好局面。 但是為什麼會發生今天這樣的局面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 二、王家事件到底出了什麼樣的問題? 我相信會點進來讀這篇文章的人,應該都對王家事件有或多或少的了解。 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大概可以簡化成這樣: 建商劃定了都市更新地區,而裏面包含了王家-->王家不想被都市更新,因為他們的房子還很新而且很有感情 -->建商協調了兩年仍然不成,最後決定請政府出面-->政府強制執行,將王家全部打掉,也爆發了這次衝突 我想要表示的是,在這場都更遊戲中,三方都是失敗者,沒有真正的贏家。 但為什麼會變成這樣,三方到底犯了什麼樣的錯誤才會導致這樣的悲劇,就是我們接下來要去關心的,也是我們真正要檢討的事情。希望大家可以暫時放下自己的價值,從整體的觀點來檢視三方的錯誤。 -- 王家犯了什麼樣的錯誤? 這邊其實還有很多的模糊空間,畢竟現在整個事情也只看得到王家單方的說詞。 但他們最大的錯誤就是在一開始的消極處理。 「都更釘子戶」背後的關鍵奧秘 5分鐘包您看懂士林王家-文林苑都更案懶人包 在這篇文章中提到,"您以為禮貌說個「謝謝,不參加」就沒事了嗎?...2007年5月1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2009年6月16日事業計畫核定。這兩年間,王家連一次公聽會、審議都沒參加" 看起來真的沒錯,建商超級混蛋怎麼可以這樣亂搞!! 但我得說,這樣的冷處理,真的不可能使這件事情變成沒事...或許有點無情,但這卻是事實。前面提到,都市更新是個遊戲,而他的遊戲規則就是一條一條死板的法條。 口頭上的拒絕不代表法理上的拒絕,要拒絕這樣的一切,你就得參加公聽會、審議。不然就是放棄了自己表達意見的權力。這樣講或許還是有點難以理解,或許,我們可以用這樣的例子來解釋投票時,會分成贊成、反對還有廢票(無效票)。 現在的狀況就是贊成票在公聽會和審議時達到了100%,而反對票0%。因為王家根本沒有出席,他們放棄了自己表達反對的權力。 如果王家在一開始積極地參與公聽會,強烈表達自己不願劃設的立場,那就會讓贊成票變成95%,反對票5%。你會說這沒有用,還不是過了,一樣是恐怖的多數暴力。 但不要小看這小小的5%反對票,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的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正式的公聽會跟審議之中,他就是有著逼迫建商修改方案,跟正式面對王家意見的力量。 但是很可惜的,王家自己放棄了這個權力。當他發現的時候,早就已經身在都市更新的遊戲中,無法退出。只能依循著遊戲規則繼續玩下去。 而重點是,接下來的遊戲選項中,沒有退出、也沒有我要我的舊家這兩個選項。只剩下新房子跟金錢這兩個選項... 就是這樣一開始的消極態度使得王家在後來任何的抗議行為,在法律之前都沒有任何的立足點了。我們真的應該積極地參與公共事務,表達我們的意見,不然就會讓這樣的悲劇繼續發生。 -- 接下來,建商又犯了什麼樣的錯誤? 他們最大的錯誤,也是導致這次他們危機的關鍵點就是「預售」這個行為。 你會說,這就叫做貪財!想賺錢想瘋了才會這樣。但如果你現在站在建商的角度,你會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在這邊我想先簡單解釋一下幾個法條,讓大家更能進入建商們的思考: 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當你已經取得10%的人的同意時,就可以開始籌備公展所需的設計資料,用以博取更多所有權人的同意。 如果已經取得了2/3的私有地權人同意、2/3私有合法建物人同意、3/4私有土地面積所有人同意、3/4建物總樓地板面積所有人同意後你就可以開始進行都市更新,之後進入主管機關審議了 很繁複,對吧?而且這還是簡化過的這代表著法律對私有權人的保障,一定要達到一大堆條件之後才能繼續,同時回應多數決民主制度的意義。 所以當建商一開始協商完除了王家以外的所有人的時候,建商其實已經具有了進行都市更新的合法依據。 是可以不管王家,早早就把他們家拆掉的。因為你們在公聽會不出席,你不表達意見,就代表你要參加這個遊戲,你參加這個遊戲,就代表我們要依據遊戲規則玩下去。 我可以開始設計了,我也可以開始賣,因為我已經具備了我的合法性。剩下的只是跟你協商,看你到底開價多少才願意給我站在建商的角度,確定法律依據上沒問題之後,早點設計早點賣當然是最好的選擇。 這邊你會說建商真的很混蛋,怎麼可以只看錢來辦事情。而且還忽略了少數人的意見。 沒錯,但現實就是金錢是我們唯一的交易媒介、多數決是我們最主流的價值觀。如果沒了金錢、沒了多數決,我們還能怎麼辦?而建商就是剛好遇上了對金錢沒有任何慾望的少數分子-王家。 他們,該怎麼辦? 建商一定知道王家開價兩億就是要他們知難而退,叫他們不要來煩他們。"我只要我家!!!"這五個大字非常清楚的浮現在他們的協商開價單上這在一開始公聽會跟審議時或許還有讓建商退一步的理由,但在這時候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 因為這個選項在你進入這個都更遊戲時就已經不復存在。所以開始了一點交集都沒有協商過程。在這兩年中,建商其實是可以直接請台北市政府"依法"強制執行的。但是他們沒有,從這點中,還是可以看出建商釋出的善意與誠意。但最後就是預售這件事情把他們逼急了。 預售讓他們沒有修改設計的可能性(最近一直最轉貼的台南西門路案例)面對著38戶搬出去的住戶壓力,還有已經預售出去的合約問題,他們不能再等了再等下去,就是100%的破產。如果你是建商你會怎麼樣? 沒有任何建商願意把自己的名聲搞臭但是當這事情已經不是純粹的利益問題,而是他們是否能繼續生存的問題時,他們只好搬出了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的規定,因特殊因素最多只能沿一年半,時間已經到了。接下來,要請政府執法了。 -- 而政府又犯了什麼樣的錯誤? 政府會怎麼解讀這件事情? 我始終相信政府是公平的,絕不是偏袒任何一方的。在這整個事件中,王家從一開始的消極處理時,就已經喪失了在法理上抗衡的依據而建商除了一開始不顧王家的"口頭拒絕"這項情理上的因素外,在法理上幾乎佔著絕對優勢。 政府是執法者如果連政府都不尊重自己訂定的法律,這樣的政府又要如何使人信服?惡法亦法在修正前就是得執行,於是,他們只能選擇執行法律。 而政府是這次三者中最慘的一個,他們承受了最多的攻擊他們唯一犯的錯是在表態的層面,沒有把事情的原委好好交代清楚,所以看似偏袒建商(或許也是媒體的問題?) 但站在法律的角度檢視,他們其實也只是依法行政而已...不要說法律是他們訂的,當然是他們的錯。執法,跟立法是完全不一樣的。 -- 不知道大家看到這裡,是不是有更了解了事情的全貌了? 簡單來說,我認為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是這次事件的關鍵 王家一開始放棄了透過法定程序表達意見的權利,一開始的消極參與,使得後來一切的積極努力都注定付諸流水。 建商為了確保現金流而開始預售的動作,完全抹煞了變更設計的可能性。 政府的執法更是將自己的名望全部掃地。這場都市更新沒有任何一方獲得真正的利益,三者,皆是這場遊戲的輸家。 --------------------- 三、我們到底該如何看待這件事情,我們又該做什麼? 或許這樣的事情還會一再反覆上演,同樣的事情一定會再次發生。 但我認為這絕不會是圓型的無限循環,而是螺旋型的我們會在一再上演的問題中,越鑽越深,然後找到這事件的核心。到那時,我們才能清楚地看見事情的全貌,也能找出改善的方法。 這樣的一個劇烈的刺激,應該要激起我們對公共事務,以及自身權益的關心,我們不該放過任何一個可以表達意見的場合全體積極性地參與才能踏實地解決這些公共社會議題。 以下是我覺得我們從這次中可以學習到的事情: 如果你家被劃進了都市更新範圍,而新房子跟金錢都不是你要的東西的時候,你一定要積極地參與公聽會表達自身的意見。 讓你家在一開始,就可以被排除在都市更新範圍外。絕不是什麼「今日拆王家,明日拆你家」,這是不會發生的。 我們該透過這件事情,使立法委員們正視問題,結合各項領域的專業,用正面積極的態度去重新修改法條。法條應更加落實民眾參與,民眾意見的陳述;徵收條款的條件也需更加嚴格謹慎,畢竟是侵害民眾權益的行為。 我們都應該更關心與我們生活相關的法律,法律會保護知法者,別讓法律只成了知法者的武器。 -------------------- 謝謝大家看完,站在一個都市計劃學系學生的立場,我真的很不希望土地徵收、都市更新,都落得這樣難堪的汙名。這麼多為了大眾思考的事情,反而成了大眾質疑的問題再多來幾個,真的會澆熄我們對都市計畫的熱情。 ----10:10新增 我覺得整件事情架在一個資訊不對等的狀態下,建商跟政府都很清楚法律,但是王家人不知道。這到底該如何起手阿?法律的宣導不足,導致大家都不了解都市更新。我們到底該站在被動的立場,還是該用主動的態度去了解法規?其實我真的不懂哪個才是真理。 但這次給我們的教訓的確就是->我們得積極地了解法規,讓我們也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這些條例「一定」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性。現況的都市更新的確落入了利益的操弄我們身為專業的規劃者,該怎麼與立法者配合,重新制定法規我想是這次的關鍵議題。 宣傳不夠,就要加以宣導法律有誤,就要修正。立法者得認清自己的問題,提出自己的改善方法才行阿...這次的傷痛一定要讓都市更新的制度往前進步才行。如果之後也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那對於這些立法者,就沒有同情的必要了 ---------------- 或許這篇文章也還有很多缺陷,因為我也還在這條漫長的學習之旅不斷努力但我們都應該好好問問自己,你真的了解都市更新了嗎? 在網路上看懶人包,再按個讚分享出去,就能改變,找出問題的癥結點嗎?我們都有需要改進的空間,都市是你我的,我們需要一起努力,一起關心這個城市,才能讓他變得更好。 期許我們能更好,加油!附上判決文連結給大家參考: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A%E6%9B%B8.pdf -----------------03/30更新 我想在文末附上幾個我覺得寫得很好的觀點: http://blog.yam.com/kueihsienl/article/48518622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995948.shtml 希望大家都能看一下,因為我們要從中學到的還有很多我是一個還不夠專業、也不夠成熟的學生對於大家的批評我都抱著非常虛心的態度接受。 對於王家事件,我得說我第一時間對整件事情是感到很憤怒的。 我甚至對於我的所學感到疑惑->難道我未來就是要做這種傷天害理的事情嗎? 身為一個正在邁向專業者的學生,沒有比任何事情比直接將你的目標,你的專業貶得一文不值來得傷心了 我從沒忘記我們都市計畫是要為人民服務,為了人們而規劃 或許我現在還被蒙蔽在課本與學術限制中的象牙塔中 但我還是希望我能從這件事情中,學到更多讓我都能對未來(不管是現實的殘酷、還是該如何進步)都能更加瞭解 也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帶出更多比我專業的討論 以一個不成熟的文章,竟然能做到這麼多事情,真的讓我覺得一切都很值得 謝謝大家的意見,我真的很開心能在短時間學到這麼多東西:) 原始文章:關於王家都更案… ==================================== 這一篇可以參考看看 基本上...我家是透天厝...如果建商願意拆一間送兩間或送一間更大間或一間原尺寸多蓋幾樓的房子給我...我也是很樂意的T_T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996792.shtml
如果都更是惡法 立院是怎過的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2012.03.30 05:27 pm 台北市士林都更案引發爭議,現行都更條例近年來最大規模修定,是在2007年民進黨執政期間,當年1月,經過親民黨立委劉文雄提案,以更新單元範圍所有土地總積及合法建物樓地板面積五分之四通過為門檻,這項修正獲當時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支持。 2007年12月第六屆立委任期即將卸任前,又進行一次修正,當時只有民進黨立委黃誠提案,針對都更門檻與處理拒絕拆遷戶進行修正。都更門檻後來仍依政院條文通過,但黃誠曾在協商時,主張依據行政執行法作為接受都更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拒絕拆遷戶時處理期限的依據。 民進黨立委在最近台北市文林苑都更爭議中,高聲指責政府執法有爭議,過去民進黨執政期間,並沒有修改法律解決可能衍生的爭議。黃誠在協商時主張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處理,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並得延長一次為限,合計最長為四個月的規定,作為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釘子戶時的處理期限。當時民進黨團並未反對拆遷拒絕拆遷戶,反而趕在第六屆立委任期結束前,急忙通過都更法修正草案。 還原當時,朝野立委多半認為通過都更條例的同意實施門檻,對於老舊社區住戶是正面幫助,有立委稱,如果住戶可以用30坪房子換60坪,怎麼會有人反對。當時立委比較是站在同情都更住戶的立場,因此對於拒絕拆遷戶的處理,多支持由政府部門以公權力處置,並未料想到這次台北士林王家遭遇的情況會發生。
這一篇就像我說的...所有的人都在指責執法的人...但沒有人去指責立法的人...也許立法的人才該出來被批判吧...沒有因那有果:on_14: |
都更是美麗的惡法
外表上塗上美麗的裝飾 執行上卻是粗暴黑暗 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是脫罪的法寶 我們怎能說釘子戶一定是漫天要價的 合建本身就該是雙方滿意或能接受下達成的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政府可以當第三公裁者 怎能成為某一方的殺手呢 早就傳出不少黑道介入強迫都更 都更為人詬病已非一朝一夕之事 以此件事來說 原屋價值將近億元..建商也給於將近億元的房屋 新聞中說建商並沒虧待原屋主 這簡直是說人民是白痴 去問問其他有經驗的建商或屋主 合建是給你原來等值的房屋嗎?? 我有朋友...建商願以三七分來合建 健商只願拿三成的房屋 當然是我朋友佔有對建商有利的條件 可惜的是我朋友毫不考慮就拒絕了 原因只是他們還不想改建.. 合建本來就有很多複雜的狀況 豈能單一的來統一解釋 惡法不是反對都更 而是指責其法之粗暴不完善 |
房屋的價值不僅止於土地、建物的價值,還有些你外表看不見的價值...
例如商業利益!~~~我家地段很黃金,每月租金近百萬一年下來上千萬, 如果我都更後失去店面只有樓上建築,那等於我失去年上千萬的獲利。 即使我的新房價值上億也比不上我老房子會下金雞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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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個案件,終於搞懂是什麼一回事,建商最早提交都更範圍,其實包括王家,郭元益,還有一家不知是啥,據說是最難搞定,建商去跟郭元益談判被拒,因他們勢力雄厚,單是郭元益就佔了原先都更案的20%,採多數決一家郭元益反對就沒法通過 最後建商重劃範圍把郭元益刪除掉,保留王家,建商也知道在法規上就算王家反對也不會違反多數決的80% 嚴格來說,建商利用法規的漏洞挑軟的來吃,事情就是這様,至於其間與王家談了什麼,為何王家在行政訴訟敗訴,我們就不清楚 |
非常同意ya大的看法…都更法是一條惡法…
假設在被劃在都更區的某戶…全家移民到國外…數年才回台一次… 搞不好回來時老家已被改建…連被劃為都更區都無從得知…更遑論參加建商與住戶的公聽會… 所以王家的遭遇很可能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其二… 建商要在人家的土地蓋房屋…還沒說服地主 竟然已將預售屋全數售出…這是多麼離奇的事情? 相關法令不修正 真的難以服眾… 再說市府官員…北市府 都發處長今天拿出和內政部往來公文想証明: 早已跟內政部反應:拆遷有違憲之虞… 但是…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是這樣處理嗎?只跟內政部反應就可以嗎? 分明是卸責的說法…公務員須依法行政…對法條比一般人清楚…上面的說法是唬弄一般人的說法吧…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行使其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聲請解釋憲法。 早發現有可能違憲…卻沒積極作為…讓人民的權益受損…也把市府推入今天的冏境… 說重一點…那些官員瀆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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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本來就有權力提出價碼 說得好像原住戶提出價錢是很可恥的事 簡直讓人匪夷所思 現值一億的土地..要兩億的合建價值...有錯嗎?? 一般都是四六分帳 指的是建商拿六成...住戶拿四成 當然是整個蓋好大樓的分成 如果合建後能蓋十樓.. 那地主可得四層樓 條件都會因各種條件而有伸縮空間 一般來說改建大樓..地主都會得到比原價更高的回饋 否則地主何必改建 我的另一個朋友 原有20坪建地左右的兩層樓房 改建合建後分到四間房子...近150坪 建商只給王家原等值的房屋 這該是吃人夠夠的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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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單一個案根本沒什麼好講的
釘了三年 律師請了所有法律徒徑都走了 現在扯到憲法上 以後台灣人口成長到4千萬人後 一推老人家 確有一少數人佔用大筆土地 看看到時誰還會說都更是惡法 如果要說是惡法 耕者有其田也是惡法嘍 那群農夫都還地啦 有人說這裡未來價值如何如何 問題是沒有開發哪來價值可言 今天是因為發生在台北市 不然在台南高雄事不出三天... 搞不懂大家為何幫坐擁大土地 "非弱勢"者 講這麼多 有人說不能因為"如此" 而 "那樣" 同樣的道理 不能因為有瑕疵就可無限定下去不拆 台灣的媒體向來就有反政府性格 講好聽是為"弱勢"發聲 其實不就是多家競爭要做新聞罷了 說到"做新聞"有個前幾天的親身經歷: 事發上午 因為瘦肉精北市官員查緝傳統市場肉商出貨源 結果一群媒體記者少說五十人以上 像蒼蠅一般飛來飛去 每一攤都拍個沒完訪問東訪問西 曾聽到一位購買者說 安心之類的話 結果當天電視轉來轉去都沒有報 好像媒體沒有來過一樣 各位看官為何? 答案是沒什麼搞頭話題 如果有一個人說 嘛鷹究 唧唧歪歪啦 怎樣怎樣 一定稍微有個篇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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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要環評通過,不通過?沒關係,商人會去收買學者專家再來評過,評到通過為止(最神奇的是政府大多站在商人的立場,據說凡是在環評有異議的專家,好像被列入黑名單,以後不會被邀請) 採購法諸多規範防止公務員從中取利,可是,連內政部長都會私下把底標洩露給廠商,如前北市社會局長曾說過,法令的美意是防貪,可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根本防不了,最要的是不貪的官員想要好的施工品質,很多時因為採低標競得,廠商認為不符成本,甚至有些工程沒有半家廠商來競標,即使有政府給的錢太少,商人只好在向下發包一層一層剝削偷工減料,因此,大家常見路舖好了沒半年又重做,如此惡性循環,反影給中央單位,又推給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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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 王家的事有沒可能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為何司法案件有判決先例的引用?這事件是否成為將來類似事件處理範本? 國家公權力可以依法強拆民宅?而該民宅擁有合法獨立產權…這樣的法適當嗎? ex:房價高漲…今天我們好不容易買下一棟屬於自己的透天厝… 幾十年後我的鄰居全部要改建成大樓…但我想住透天厝呀…(每個人有他選擇的自由吧) 建商願依我原屋坪數或價值跟我交換士地改建…我只能任其宰割…不能談好一點的條件 不然他可以 都更法第36條公權力介入強拆來威嚇… 合法擁有 所有權 可以被侵犯,為的是什麼樣的公益?是不是有討論的必要? 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窮盡一切司法程序都無法救濟時…當然拿憲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也是大法官釋憲存在的價值…這件事…稍有法律知識的人一看就知道都更法跟憲法相背… 也是為何一些教授學者力挺王家的原因…應該也是北市府三位人權顧問律師請辭的原因 引用:
或許到那時候…我們的法律會變成: 公權力介入…把集中在少數富人手中的錢財分配給所有人 把少數人佔用的大筆土地…分給窮困無屋可住的人 (這個制度是不是很眼熟:on_47:現在這樣做… 蔣公一定起來巴立法者 的頭啦) 再說耕者有其田…當時的時空背景…它是惡法嗎? 人民辛苦耕種…最後得大部份利益的是地主… 在那個以農立國的時代…農人佔了70%以上… 天候好的時候可以溫飽…風不調、雨不順時.…損失自己負責…日子過不下去了…還要付田租… 當時設計出這最套制度的專家、學者稱得上悲天憫人…為人民謀福利… 這套制度不也為 小蔣總統贏的民心?記得小學社會課本是這樣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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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對地主是惡法 都更不也是只對少數不得己意的人來講是惡法嗎? 都更有這麼差嗎? 那道路徵收怎麼不見這些滿口正義的人出來鬧個天大地大我最大 那可是連補償你一間房子都沒的談的說 王家自己都從不理睬召開的協調會 現在一群不關你事的人好像被媒體控制一般一股腦的罵聲隆隆:on_07: 從 媒體沒有訪問那些贊成者來看 為何?沒搞頭嘛~ 就可知了(台灣新聞是如何的邪惡) 現代人是如何被媒體所控制(看久了每次吸收0.01%幾年後就加入腦殘一族) 至於其他真的沒什麼好講 網路筆戰 沒有輸贏可言 是浪費時間 更不可能說服 非自己的論調之他人 寫上一篇只是看了大多數人站在所謂的王家立場 覺得也該表達一下不同看法 雖然知道一定有人會頂你一下 但最後猶豫幾秒後還是寫了 :on_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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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會從來沒有"尊重過少數",這是政治人物掛在嘴邊"虛偽的美麗謊言",不然立院何需比人頭?法案協商不成,就不要通過,為何不尊重少數的在野黨? 都更法是惡法?2007年修正,三黨無異議通過,哪時學者專家或媒體有大肆宣揚這是惡法以及違憲?有人看得出有問題,當初就應該馬上提釋憲?(政治議題效率都比較高?真調會藍營在立院通過,馬上就提釋憲) 運作了五年,今天拆王家房子時,好像大家才如夢初醒,原來這是惡法?北市府三位人權顧問,2007年修法時你們在哪裡?有沒有想過都更法是違憲去提釋憲?沒有?因為媒體沒有炒作,而且事不關己,不符合扮清高沽名釣譽的時機? 五年前修的法,現在才來叫,這是啥教授學者,我們最看不起這類人,少來這一套了?你們是專家什事是違憲一早知道,沒有任何行動,現在一副正義的嘴臉? |
一棟老宅夷為平地吹皺一池春水阿.......
六十年的建築不漏水沒出問題,可見當年起造時多真材實料.... 有時候錢還真不是問題,這讓我想起鄰居阿伯的那輛速利1.2, 車身完整無鏽蝕,內裝完好無損壞,座椅還用椅套包住保證原裝 ,引擎無漏油馬力十足。請問這輛車拿去報廢是不是有點浪費? 還有!零件耗材便宜得要命,每間修車廠汽修科學生都會維修, 難道就因為車齡大了就得壓掉?.....馬路上的車有的車況還沒他 好呢........應該有個退場機制才對,人人強迫參加不太公平... |
這一役證明郝市長的政治智慧完全不及格,政治人物以為連任後處理事情可以掉以輕心無所顧慮
如今有人說郝市長想要政治上再上一層樓,留下這個重大污點,相信很難翻身,輿論對藍營政治人物一向要求比較的嚴格 2016很大機會是吳郝配,一個本省搭一個外省剛剛好,朱市長因為有連任問題卡在中間,而郝在兩年後任滿下台,沒有任何負擔,要卡位他比朱處於更有利位置 現在看來這事件必會成為政治包袱揮之不去 台北市還有其他釘子戶的問題,新聞報導市政府通通暫緩處理,奇怪?原來可以暫緩?哪之前依法行政強拆的論點豈非破功?政治人物一次錯估形勢,演變到現在進退失據,看他怎收拾殘局 |
那這樣是不是要復原 ...
是不是又要全民買單 ... 已經有人在猜了,郝市長您跟這建商的關係?? 有收這建商的好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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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膝蓋想都知是啥問題,難道真的是有其父必有其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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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暫時還是保留一下質疑唄!! 由前面師大夜市事件來看 郝市長可以說是揹著父親的光環 和馬英九一樣都是政治明星而已 他與其團隊都沒有行政做事的能力 當然也是他官運不好 如果第一件拆遷都更案不在台北市的話 他就可以安然度過這次困境了 你可能就要說其他某位市長有無和建商有關係或收到好處了沒 都更拆遷...關鍵問題是哪一個是第一個倒搗鬼而已 這不是單一個案...只是誰先倒楣出事而已 並不表示其他縣市長都是很有能力處理的 郝市長大概也與李慶安一樣的出局了吧!!! 師大夜市與這次拆遷案..他表現的毫無傑出處理事務的能力 可惜!!又一個藍色巨星殞落........... |
引用:
不要忘了,更早前還有花博也是鬧到風風雨雨,他的副市長替他扛責也因此下台 不用可惜啦,根本不是什麼傑出的人才,靠著老爸的光環變成政治明星,他從政治的歷練比起馬英九差太多,幹過新黨的立委和主席,民進黨執政時他跑去當環保署長,就這樣而已 他選台北市長的情況有點像馬英九,本來已經退下來回到學校教職,馬是所謂八大老勸進,說了一百次不選還是出來,當時國民黨是沒人敢戰1020,只有馬才有力一拼 而郝從環保署長下來,也沒有再碰政治,馬台北市長任滿下來,台北市長的位置,國民黨人人想要爭,當時民進黨根本沒有像1020當年的氣勢,加上國民黨不分裂躺著都能選上 在各項民調把民進黨潛在的人選最強的羅文嘉放進去,發現藍營只有歐進德和郝二人才超越他,其他如丁守中,李慶安..根本望塵莫及(當然台北市的政治生態藍比綠大民調又是一回事,實際藍營誰去選都會選上) 郝的意願一直不高,不知何故國民黨在黨內初選前他突然跑回去加入國民黨參加初選(情況跟周錫瑋類似,自己在台北縣民調最高趕快離開親民黨跑回國民黨參加初選),打敗丁守中和葉金川,我們猜測也許是老爸或長輩們勸進,台北市長很大機會穩拿為何不去爭? 後來的發展是羅文嘉沒選北市反而去選北縣,北市是謝上陣,雖然有個老宋來插花,最後郝仍是高票當年選 為什麼大家想爭北市長,據說有大師提及中華民國總統民選以來,三位總統都幹過首都市長,大師說台北屬乾卦之位,乾為天為王者之位,卡到台北市長問鼎總統就只差一步...當然這是穿鑿附會 2016年應該會打破這種說法,如今看來郝市長爭副手之位都不可能 這家建商手上還好幾個台北市都更案,只要查到郝市長選舉時曾收過建商政治捐獻,哪怕是一分錢,郝市長跳到黃河都洗不清,不知這方面他的政治敏感度會否學到馬英九,至少馬因台北銀行與富邦合併案,馬只是去吃魚翅就被罵翻天,幸好他拒收富邦的政治獻金,否則之前的大選不會勝八十幾萬票 |
[隨寫] 想成為知法自保者,你我都應該做的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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