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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教派找律師來了...
該名律師表示, 有刑事局偵九隊的報案三聯單,
並表示 kxxxxxxxxx 毀謗有的沒的, 一共發了2篇文(一篇在論壇建議區, 另一篇在 【是x教嗎】 ) 不曉得大家有什麼看法 為了避免又有律師對號入座, 就不特別提名字了, 大家心照不宣 :on_44: |
2008年的主題怎麼現在才被挖出來?時間說長不長說短不短,有人總統都幹了一任
網路世界凡走過必留下痕跡:on_62: |
距離律師最後1次的留言, 還是3年前...
我有特地去google找那個教派名稱, 第2頁就是史萊姆... :on_84: |
樹大招風阿,這就是史版的特色,不過說真的一個宗教經不起考驗才會想用告的來處理,看來也不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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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會員雖然過去言論過偏激,可是剛看一下他發的兩篇文,能算是誹謗嗎?
第一篇是他買了一本書看完後跟他認知上有落差提出了疑問,沒有肯定說是,期後很多版友留言他本人也沒再參與任何發言 事隔兩年第二篇是重點,可是第二篇,一到二樓的留言不是他本人的創作,經查一下是引用他人"慈德居士"之文,原創者是否被告不得而知?但引用他人之文我們常建議要有出處就是避免糾紛 既然不是他寫的,他本人在第二篇也沒有個人的評論,何來誹謗之說? ps:看到2008年的舊主題,有些過去曾熟悉的名字,可惜早已離開了史版 |
意思就是律師收錢, 來留言...
這就樣嗎? 不曉得老爺會怎麼處理 |
引用:
必要時候跟對方連絡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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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看過1個...資訊公司跟員工之間有紛爭,
(應該說是老闆喜歡告員工, 然後都亂扣員工薪水的公司) 當時在yahoo可以查到一堆人罵那家公司的資訊, 後來那家公司發文給各大論壇, 以及yahoo... 要求立刻將其言論刪掉, 然後每一家都刪的乾乾淨淨的... 當時我心裡只有一個想法, 那就是...以後不曉得又有多少人要被那家 老千公司 給騙了... 有一段時間, 我很喜歡那些網站設在國外, 然後由國內進行管理的論壇, 那些論壇幾乎有著完全的言論自由(撇開嚴重毀謗不談, 管理者會出面處理), 在那些地方可以安心的把一些爛公司的全名都打出來, 把他們的爛作風都寫出來, 也不用擔心那些知法玩法的人 找到機會就告你 (先撇開會不會贏, 光是你在高雄, 對方在台北控告你, 就有你受的了, 要特地北上開庭, 還要影響心情, 甚至工作時還要請假等等, 總之在台灣就是麻煩...除非你的時間比他多, 跟他槓上, 不然吃虧的都是自己) ============= 就目前的現況來看, 應該會是好的結果, 一切就要麻煩老爺了~ 老爺子辛苦了~ |
靜待老爺子來處理唄^^:on_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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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爺辛苦啦:on_14::on_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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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宅神是反廢死,在他的部落格裡有不少網民留下挺宅神,甚至留言罵哪位副教授 教授因此一口氣告了二十幾人,被告中當然大部分是害怕馬上刪文道歉,也有人自認留言沒有理虧,也沒到公然侮辱程度不願刪文,走法律程序也不怕.. 還有網友看不過去繼續留言批評教授的言論,副教授本身就是法律系,直接去函要求宅神刪文,否則提告 宅神認為基於言論自由他是提供場地發表言論,刪不刪文交給留言網友自行決定,他是拒不刪文,而且法律精神是無罪推定論,一提告就要刪文,將來判公然侮辱不一定成立,法律對網路規範有這種的要求嗎? 就像數字媒體經常被告誹謗罪,媒體已經發售,沒法要求他刪文,能否一提告進入司法程序就要數字下架或馬上回收? ps:數位論壇曾有網友發文有個真實案例,他是因網拍糾紛留言被告,對方住北部他住南部,法律上有被告屬地主義,檢方開偵查庭時他不願和解,要求將來開庭在他的戶籍地,結果告人的要南下,這是被告的權利,很多人都不清楚,如果不主動提出,就傻傻的每次開庭要往北部跑,因此,他的結論是告人或被告都是很累人,除非你錢多一切交給律師處理 |
我今天跟同事討論 被告屬地 的問題,
我同事說 [被告屬地] 在邏輯上有點問題, 假設[B大]住在[台北], 然後我們之後有誹謗糾紛 當[我]在[高雄地方法院]按鈴控告[B大]時, 這時負責受理的單位會是[高雄地方法院] 也就是說, [B大] 必須到[高雄地方法院], 來開庭, 否則就是放棄抗辯的權利... ================= 如果是公司v.s個人,公司v.s公司的合約問題, 就是看合約上面所載明地點:以xx地方法院為審理單位 ================ 不曉得 被告屬地 的相關資料要到哪裡去找。。。 |
剛才找了一下資料,
這似乎是所謂的[申請移轉管轄] 也就是說當我人在高雄,然後被台北的某人提告之後, 原本應該要在台北出庭的,但我藉由[申請移轉管轄],讓案件轉到高雄審理, 不過好像不是說申請就能申請過的... ====================== 另外,我同事說懂法律的人基本上完全不會去理會那個律師說的話, 因為[報案記錄]只是一項記錄, 除非對方有直接去提告,並且是史版這邊有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公文, 要求必須將其資料刪除,才有需要配合... 所以,沒意外的話這部戲會拖的很長。。。 |
引用:
當你在北部提告,被告住南部,警方是一定要受理把案件移送檢察官,北部的檢察官發傳票給南部被告開偵查庭,住南部被告一定要往北跑接受偵訊做筆錄,記得張姓名嘴曾在節目上說過,他因政治議題發言得罪某政黨,被幾人分別在北,中,南提告誹謗,害他收到傳票後要全省走透透,甚至有一天是上午在北部到庭下午趕往南部(還沒進入法院,既然是同一誹謗事件只是罵了幾個人,他後來要求幾個案件併案處理,然後通通移到北部審理) 通常誹謗或公然侮辱檢察官開偵查庭時就希望雙方和解,案件就可以了結,如果不願和解,檢方會衡量被告答辯或檢察官判定被告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或侮辱,直接簽結不起訴處分,倘若決定起訴移送法院,這時才有所謂出庭申請移轉管轄問題 ps:這種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公然侮辱或誹謗,我看過的例子都能申請轉移 |
沒記錯的話…一般告訴程序是 以原告就被告…避免濫用司法資源、被告來回奔波…
但有一些例外情形…可以當事人約定… 家暴法算是比較特別的例外…被告地址、原告地址、家暴事件發生地都可以 --------------------------------------------------------------------- 那封律師信…感覺是嚇唬人的成分居多…看來並不符合誹謗要件 留律師存證信嚇嚇搜索到這篇文的人…感覺像是收了錢…只好做點事… 不過有個疑點:主旨段竟然用下行文的祈望用語… 莫非公文格式沒學好?不尊重論壇?抑或是他人捏造? |
米奇是很好奇
既然是告訴乃論公訴罪,來史版要求刪文 是否有掩滅證據之嫌,拿了人家的錢卻是這樣的作法 不懂呢.... :on_47::on_47: 偵查不公開又何來著? K大只是一個帳號而已呢,八字有了一撇了嗎? 還是不懂!!!~~ |
引用:
首先 告訴乃論 和 公訴是不一樣的… 告訴乃論:當事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偵查審理…不告不理… 公訴罪:正確名稱是非告訴乃論罪,就是刑法有規定的罪刑,代表國家的檢查官可以提起公訴… 不管受害的一方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代表國家主動偵辦並提出追訴 剛查了一下,除下面所列者外, 其他大部分都算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通姦罪、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刑法245條參照)、普通傷害罪、 義憤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刑法278條參照)、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314條參照)、妨害文書秘密罪、洩漏業務秘密罪、 洩漏工商秘密罪(刑法319條參照)、親屬間竊盜罪(刑法324條參照)、 親屬間詐欺背信罪(刑法343條參照)、毀損文書罪、毀損器物罪、 毀損債權罪(刑法357條參照)、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條文(刑法363條參照) 至於偵察不公開…這裡應該不適用 在偵查的過程中不得將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的內容洩漏。 偵查不公開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三項有明確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誹謗是告訴乃論…所以當事人不提告…司法單位是不會主動偵查… 因此…裡面就有磋商的空間… 感覺小Q可以開一門法學基礎的課程了:on_07: |
引用:
如果不懂相關法令…看了會被嚇到吧… 被嚇了之後就不會再發 不利於該教派的文章了… |
A兠.... 插個花............... :on_07:
我沒說話,我沒說話,我沒說話............. :on_43: 好睏......... :on_08: |
睏了就趕快去睡…
晚安唷:on_65::on_65::on_65: |
引用:
如果真的去到檢察官開偵查庭傳k君,其實很容易處理,引用的文章是慈德居士寫的,要求傳慈德來作證說明一下..大慨就ok |
不知道我們在史版發言
會被留下什麼資訊:on_57: 開始擔心ING....:on_04: |
老爺已經在處理了,就靜觀其變吧,
時候到了,我們就會知道了 |
刑/民事告訴的期限是 事發後六個月
話說回來 要以宗教名義提出法律訴訟 那必須是 法人 吧 宗教法人 在台灣目前只有 財團法人 一種 這個條件可不是有登記就一定是財團法人這麼容易的說 該律師目的就是要你文章下架 |
我還沒去過法院 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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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_52:那地方 ....去公證結婚就好~~ :on_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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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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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出這句,不是說我很想去法院 暈倒:on_67: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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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份的人去法院提告 ... 目的只有一個 ... 就是和解金 ...
迪西爸有被告過傷害 ... 也是要和解金 ... 結果對方的提告的時間是超過一年才告 說是迪西爸介紹他吃的健康食品害他洗腎,要求賠償 ... 後來找了一個律師,請法院調出對方的病例資料,發現一件事情,對方早已洗腎多年 ... 原來這個人,就是專門找有買賣或介紹吃的健康食的人,控告對方洗腎傷害 ... 目的就是要錢 ... 挑那種怕上法院的賺和解金 ... 當然迪西爸最後就不起訴處份 ... 也因為這場官司,只要有人來找迪西爸說啥直銷、健康食品的,迪西的家人都會說 ... 你忘了那場官司了嗎? 不怕被找麻煩嗎? 有哪種錢可以和解嗎? 迪西爸一聽到就會把啥直銷、健康食品的人給拒絕了 ... |
引用:
無辜的人還要花錢請律師 花時間上法院 才能洗刷污名:on_69: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2:4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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