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6, 04:55 PM | #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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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會員雖然過去言論過偏激,可是剛看一下他發的兩篇文,能算是誹謗嗎?
第一篇是他買了一本書看完後跟他認知上有落差提出了疑問,沒有肯定說是,期後很多版友留言他本人也沒再參與任何發言 事隔兩年第二篇是重點,可是第二篇,一到二樓的留言不是他本人的創作,經查一下是引用他人"慈德居士"之文,原創者是否被告不得而知?但引用他人之文我們常建議要有出處就是避免糾紛 既然不是他寫的,他本人在第二篇也沒有個人的評論,何來誹謗之說? ps:看到2008年的舊主題,有些過去曾熟悉的名字,可惜早已離開了史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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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710509 (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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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7, 01:40 AM | #9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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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看過1個...資訊公司跟員工之間有紛爭,
(應該說是老闆喜歡告員工, 然後都亂扣員工薪水的公司) 當時在yahoo可以查到一堆人罵那家公司的資訊, 後來那家公司發文給各大論壇, 以及yahoo... 要求立刻將其言論刪掉, 然後每一家都刪的乾乾淨淨的... 當時我心裡只有一個想法, 那就是...以後不曉得又有多少人要被那家 老千公司 給騙了... 有一段時間, 我很喜歡那些網站設在國外, 然後由國內進行管理的論壇, 那些論壇幾乎有著完全的言論自由(撇開嚴重毀謗不談, 管理者會出面處理), 在那些地方可以安心的把一些爛公司的全名都打出來, 把他們的爛作風都寫出來, 也不用擔心那些知法玩法的人 找到機會就告你 (先撇開會不會贏, 光是你在高雄, 對方在台北控告你, 就有你受的了, 要特地北上開庭, 還要影響心情, 甚至工作時還要請假等等, 總之在台灣就是麻煩...除非你的時間比他多, 跟他槓上, 不然吃虧的都是自己) ============= 就目前的現況來看, 應該會是好的結果, 一切就要麻煩老爺了~ 老爺子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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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710509 (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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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7, 11:10 AM | #1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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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宅神是反廢死,在他的部落格裡有不少網民留下挺宅神,甚至留言罵哪位副教授 教授因此一口氣告了二十幾人,被告中當然大部分是害怕馬上刪文道歉,也有人自認留言沒有理虧,也沒到公然侮辱程度不願刪文,走法律程序也不怕.. 還有網友看不過去繼續留言批評教授的言論,副教授本身就是法律系,直接去函要求宅神刪文,否則提告 宅神認為基於言論自由他是提供場地發表言論,刪不刪文交給留言網友自行決定,他是拒不刪文,而且法律精神是無罪推定論,一提告就要刪文,將來判公然侮辱不一定成立,法律對網路規範有這種的要求嗎? 就像數字媒體經常被告誹謗罪,媒體已經發售,沒法要求他刪文,能否一提告進入司法程序就要數字下架或馬上回收? ps:數位論壇曾有網友發文有個真實案例,他是因網拍糾紛留言被告,對方住北部他住南部,法律上有被告屬地主義,檢方開偵查庭時他不願和解,要求將來開庭在他的戶籍地,結果告人的要南下,這是被告的權利,很多人都不清楚,如果不主動提出,就傻傻的每次開庭要往北部跑,因此,他的結論是告人或被告都是很累人,除非你錢多一切交給律師處理 此帖於 2012-04-17 08:35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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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7, 11:15 AM | #1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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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跟同事討論 被告屬地 的問題,
我同事說 [被告屬地] 在邏輯上有點問題, 假設[B大]住在[台北], 然後我們之後有誹謗糾紛 當[我]在[高雄地方法院]按鈴控告[B大]時, 這時負責受理的單位會是[高雄地方法院] 也就是說, [B大] 必須到[高雄地方法院], 來開庭, 否則就是放棄抗辯的權利... ================= 如果是公司v.s個人,公司v.s公司的合約問題, 就是看合約上面所載明地點:以xx地方法院為審理單位 ================ 不曉得 被告屬地 的相關資料要到哪裡去找。。。 此帖於 2012-04-17 11:29 AM 被 cwvdavi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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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7, 11:35 AM | #1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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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找了一下資料,
這似乎是所謂的[申請移轉管轄] 也就是說當我人在高雄,然後被台北的某人提告之後, 原本應該要在台北出庭的,但我藉由[申請移轉管轄],讓案件轉到高雄審理, 不過好像不是說申請就能申請過的... ====================== 另外,我同事說懂法律的人基本上完全不會去理會那個律師說的話, 因為[報案記錄]只是一項記錄, 除非對方有直接去提告,並且是史版這邊有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公文, 要求必須將其資料刪除,才有需要配合... 所以,沒意外的話這部戲會拖的很長。。。 此帖於 2012-04-17 11:48 AM 被 cwvdavi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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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7, 12:45 PM | #15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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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你在北部提告,被告住南部,警方是一定要受理把案件移送檢察官,北部的檢察官發傳票給南部被告開偵查庭,住南部被告一定要往北跑接受偵訊做筆錄,記得張姓名嘴曾在節目上說過,他因政治議題發言得罪某政黨,被幾人分別在北,中,南提告誹謗,害他收到傳票後要全省走透透,甚至有一天是上午在北部到庭下午趕往南部(還沒進入法院,既然是同一誹謗事件只是罵了幾個人,他後來要求幾個案件併案處理,然後通通移到北部審理) 通常誹謗或公然侮辱檢察官開偵查庭時就希望雙方和解,案件就可以了結,如果不願和解,檢方會衡量被告答辯或檢察官判定被告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或侮辱,直接簽結不起訴處分,倘若決定起訴移送法院,這時才有所謂出庭申請移轉管轄問題 ps:這種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公然侮辱或誹謗,我看過的例子都能申請轉移 此帖於 2012-04-17 08:34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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