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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0600 2012-05-04 01:48 PM

全民反酒駕連署
 
主旨:全民反酒駕連署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有個人連署與團體連署

05030930更新, 已有陳情書和立委email!小老百姓開版求立委重視酒駕罰責加重!大家一人一信給親朋好友一起推動立委修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t=2717263&p=1

PS.雖然還不知道成效,但還是請各位幫個忙吧 :on_44:

max0551 2012-05-05 08:27 AM

已經簽名連署了,
希望能夠重新修法,
不能再讓悲劇一再的發生


:on_28::on_28::on_28:

kyo111111 2012-05-05 01:16 PM

沒有名人出事 聯署也沒用

ppp0600 2012-05-05 05:55 PM

引用:

作者: kyo111111 (文章 2301023)
沒有名人出事 聯署也沒用

沒試沒機會,沈默與姑息,冷眼旁觀,不就等於間接認同酒駕等議題,不也等於是幫兇 :on_44:

我碰過幾次因酒駕造成的死亡車禍,到現在還在打官司,肇事者大多無所謂,
請有切身經驗且知道這痛苦的朋友,來幫個忙,打鐵趁熱有試有機會 :on_44:

ppp0600 2012-05-06 10:11 AM

目前知道以下的委員是有在關心的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還請多多幫忙,自私與沈默代表默認酒駕的行為。

qdenise 2012-05-07 01:17 PM

引用:

作者: ppp0600 (文章 2301066)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下限?

如果有高一點的下限…效果會更好吧:on_17:

看著令人愀心的事件…罰重一點好…

ppp0600 2012-05-11 10:08 PM

防堵葉少爺 立委:酒駕者列為「故意犯」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2年5月11日 21:14

酒駕害死人命,竟被輕判加緩刑,受害家屬痛哭失聲。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不可以殺人,但撞死人可以?」最近打開電視、翻開報紙,都出現不少令人痛心的新聞,尤其是因一時貪杯酒駕,卻造成別人家庭破碎,引發討論的「葉少爺事件」,也讓外界關注酒後駕車肇事修法。

為了有效嚇阻酒後開車,民進黨籍立委趙天麟、李昆澤及蔡其昌11日下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研擬修改刑法,將酒駕致人死者刑期下限應由1年以上調至3年以上,不得緩刑,並仿效日本法律,將酒駕者列為「故意犯」,並要求警政署落實取締酒駕。

有鑑於酒駕致死人數,高於其它刑案致死人數總和,且低刑責判決無法對肇事者取得嚇阻之效,趙天麟、李昆澤、蔡其昌今天在立法院召開「酒駕=謀殺 刑法第185條之3公聽會」,邀請法界代表、學界代表、政府單位、酒駕受害者家屬代表,共同針對如何有效減少酒駕行為的最佳方法進行討論。

葉姓男子酒駕肇事案受害者家屬也發聲明稿表示,酒駕肇事往往輕判,法定刑度不如西方國家,「富少們大概就可以大膽酒駕了吧」。

依日本的法律,酒駕致死者最高處20年刑期,在香港最高可判10年徒刑,英國最高可判14年有期徒刑,美國加州更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處15年徒刑,甚至可適用死刑。相較之下,目前依台灣的法律,酒駕致死者僅處1年以上,7年下以有期徒刑,在各國中刑期最低。

與會學者、法務部代表則認為酒後駕車肇事修法確實可以討論,但也要考量刑法各罪衡平性;重刑不是唯一思維方向。

http://www.nownews.com/2012/05/11/91-2813208.htm

ppp0600 2012-05-11 10:10 PM

立委提案加重酒駕致死罰則 學者「不以為然」
2012年05月11日21:59
酒駕肇事引發社會關注,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李昆澤、蔡其昌分別提出各版本《刑法》修正草案,要求加重酒駕肇事致死罰則,及再犯者刑度,酒駕再犯,就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北分會執秘洪文玲也代表到場,一位遭酒駕致死成大學生家屬說,雖然兇手被法院判刑三年兩個月,但對家屬而言太輕,酒駕等於謀殺,希望重判。

不過,與會法學學者態度較保留,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就質疑,《刑法》是否可以解決一切事情,他不以為然,有效率的訴追遠比重罰有用。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總經理田金益也認為,不要把修法當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法官不一定判得下去」,反而適得其反。

葉姓男子酒駕肇事案受害者家屬也發聲明稿表示,酒駕肇事往往輕判,並且法定刑度不如西方國家,「富少們大概就可以大膽酒駕了吧」。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0120511/122301

getter 2012-05-11 10:48 PM

迪西認為 ...

1.要重罰,也就是先有一個重罰的基數,如酒駕肇禍者,判刑為 5~10 年開始;若至
人於重傷或殘障者,判刑最少從 5~10 + 3 年開始起算;若至人於死者,判刑最少從
5~10 + 6 年開始起算。
2.必須由法院主動的凍結、假扣押酒駕者的財產並限制出境。未與被害者及其家屬,完成
和解及賠償動作之前,是情況加重刑責 2~3倍。有和解及賠償者,可以獲得一年緩刑。
3.不得假釋。
4.僅只能上訴至 二審,必須速審。

eatapple789 2012-09-09 08:32 AM

引用:

作者: ppp0600 (文章 2301066)
目前知道以下的委員是有在關心的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還請多多幫忙,自私與沈默代表默認酒駕的行為。



法律就判這麼低啊
大陸,新加坡都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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