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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tunhsiang 2012-09-09 07:30 PM

12歲女童網拍芭比 亂留門號竟挨告
 
上網拍賣亂留電話,小心惹禍上身,桃園一名12歲的女童,想把自己不要的芭比娃娃網拍換零用錢,因為不想讓父母知道,就在拍賣頁面上,隨意編了一組手機門號,沒料到這組手機號碼的主人,常常接到買家來電,懷疑門號被盜用,報警處理,結果女童因為偽造文書被移送少年法庭。

無論是家電用品、或是明星海報、簽名照,在拍賣網站上,真的什麼都可以賣,不過賣家資訊這一欄,可千萬別亂留,就有一名12歲的陳姓女童,想把舊芭比娃娃網拍換錢,但因為不想讓爸媽知道,所以就隨意亂碼,留了一組0938開頭的手機門號。

沒料到這號碼還真的有人使用,是屬於一名周姓男子所有,周姓男子常常接到賣家諮詢,懷疑門號被盜用,憤而報警,追查之下才發現,竟是12歲女童無心之過,但男子堅持要告偽造文書。

警方說一般拍賣網站,都是直接在網路下標購買,即使對商品有疑問,也只能和賣家留言溝通,就是要避免「私下交易」,女童隨意留電話號碼,卻沒料到真有買家打電話詢問而吃上官司,警方也將女童移送少年法庭。

以上來自:http://tw.news.yahoo.com/12%E6%AD%B2...043012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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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有兩點問題
1.為何拍賣網站沒有設置賣家手機號碼簡訊認證,代表賣家手機號碼確為賣家所有

2.法官是否真的會讓此女童受刑,還是只是要家屬登報道歉就好,因為我要是法官,我會覺得此男子真的希望女童受到教訓,還是有什麼樣的企圖???事情沒有這麼嚴重

我是覺得整件事情可以要求女童家長道歉與談和就好,沒有必要走向法律途徑

米奇 2012-09-09 07:34 PM

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多認識一下法條也是件好事

a471 2012-09-09 07:39 PM

我要是法官我會判她勞動服務寫悔過書,給她一點教訓累積點法律素養...

這麼小我記得沒超過XX歲並不會留下刑事紀錄,除非再犯....


她大可不寫而不能亂寫,她怎沒想想萬一這號碼有人使用,會不會造人
他人的困擾??....

既然會上網留電子郵件也可以...


12歲不小拉,如果是二十年前的小孩我相信,現在12歲
小孩行為都跟大人沒兩樣了,只是大腦沒跟上肢體發育..

不飛 2012-09-09 07:42 PM

自古以來,買賣以誠信為基礎,
況且這個女童自己捏造手機號碼除了不實之後,還妨害了被害人祕密通訊的憲法保障,
這位女童如果是換了是成年人之後,那又如何反告 ?

法律是保障人民的底線,不因年齡而另設它法來論處,
況且被害人主張他提告的權益,
個人認為並無所謂賠償或是道歉或是談和的主張。

米奇 2012-09-09 07:45 PM

未成年犯罪涉刑責,少年法庭的裁處輕則訓誡或進行生活輔導,重則施以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仍會受到法律制裁。

飭回家長帶回管教。

YaYa07 2012-09-09 08:03 PM

我們法官只會對扁家子女同情
對於弱勢...可能要依法究辦
畢竟法律有時還是要大公無私的

那個女孩留假電話
那怎麼有機會賣出她的芭比娃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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