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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9, 07:30 PM | #1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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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12歲女童網拍芭比 亂留門號竟挨告
上網拍賣亂留電話,小心惹禍上身,桃園一名12歲的女童,想把自己不要的芭比娃娃網拍換零用錢,因為不想讓父母知道,就在拍賣頁面上,隨意編了一組手機門號,沒料到這組手機號碼的主人,常常接到買家來電,懷疑門號被盜用,報警處理,結果女童因為偽造文書被移送少年法庭。
無論是家電用品、或是明星海報、簽名照,在拍賣網站上,真的什麼都可以賣,不過賣家資訊這一欄,可千萬別亂留,就有一名12歲的陳姓女童,想把舊芭比娃娃網拍換錢,但因為不想讓爸媽知道,所以就隨意亂碼,留了一組0938開頭的手機門號。 沒料到這號碼還真的有人使用,是屬於一名周姓男子所有,周姓男子常常接到賣家諮詢,懷疑門號被盜用,憤而報警,追查之下才發現,竟是12歲女童無心之過,但男子堅持要告偽造文書。 警方說一般拍賣網站,都是直接在網路下標購買,即使對商品有疑問,也只能和賣家留言溝通,就是要避免「私下交易」,女童隨意留電話號碼,卻沒料到真有買家打電話詢問而吃上官司,警方也將女童移送少年法庭。 以上來自:http://tw.news.yahoo.com/12%E6%AD%B2...043012187.html ======================================= 這新聞有兩點問題 1.為何拍賣網站沒有設置賣家手機號碼簡訊認證,代表賣家手機號碼確為賣家所有 2.法官是否真的會讓此女童受刑,還是只是要家屬登報道歉就好,因為我要是法官,我會覺得此男子真的希望女童受到教訓,還是有什麼樣的企圖???事情沒有這麼嚴重 我是覺得整件事情可以要求女童家長道歉與談和就好,沒有必要走向法律途徑 此帖於 2012-09-09 08:00 PM 被 YaYa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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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9, 07:34 PM | #2 (permalink)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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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多認識一下法條也是件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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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9, 07:39 PM | #3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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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是法官我會判她勞動服務寫悔過書,給她一點教訓累積點法律素養...
這麼小我記得沒超過XX歲並不會留下刑事紀錄,除非再犯.... 她大可不寫而不能亂寫,她怎沒想想萬一這號碼有人使用,會不會造人 他人的困擾??.... 既然會上網留電子郵件也可以... 12歲不小拉,如果是二十年前的小孩我相信,現在12歲 小孩行為都跟大人沒兩樣了,只是大腦沒跟上肢體發育..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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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9, 07:42 PM | #4 (permalink) |
論壇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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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買賣以誠信為基礎,
況且這個女童自己捏造手機號碼除了不實之後,還妨害了被害人祕密通訊的憲法保障, 這位女童如果是換了是成年人之後,那又如何反告 ? 法律是保障人民的底線,不因年齡而另設它法來論處, 況且被害人主張他提告的權益, 個人認為並無所謂賠償或是道歉或是談和的主張。 |
__________________ 不飛的不飛 ... 因為曾經端座在雲霄之上 ... 所以不飛 , 因為期待您能與不飛抬頭共列翱翔天昊 ... 所以更是不飛 ! 不飛不想飛 ... 畢竟殘破雙翼在苔階沾濕 ... 所以低頭 , 只好安靜地蹲在這練習 ... 學習要如何才能飛的更高更遠 ! 不飛不曾飛 ... 終於知道青澀期代表蒼狗 ... 所以情殤 , 一甲子的意境等於六十年的期盼的凝固 ... 所以就此棲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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