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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我很好奇為什麼會漏掉紅色的字? 而罷免或解職,依據的就是司法、監察調查 所以前述的狀況還能成立嗎? 在制度設計上當然能 如果一直說制度上拿總統完全沒辦法的 才是欺騙無知的民眾 我還記得李登輝曾說:「總統只有犯內亂、外患、貪污罪」,始得罷免」 這顯然是對憲法第52條的誤解 至於「政治的手伸進司法手中」 屬主觀判斷,我不予至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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