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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2-13, 08:50 PM   #1
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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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賣3千元開運袋抽屋 恐涉賭博罪

http://news.pchome.com.tw/politics/c...568707001.html


台北市一位婦人想出買福袋、抽房子的方法來促銷自己的房子,只要付三千元買開運袋,就有機會抽中一間市價約一千萬元的房子,也吸引很多民眾躍躍欲試,但消基會提醒民眾,這種行為有可能涉及賭博罪,如果抽到了,還可能被依賭博罪嫌移送法辦。

  這裡就是汪姓婦人要用開運袋強力促銷的房子,三十五坪大、三面採光格局方正,花了三百萬元重新裝潢,精華地段離馬總統的家不到五百公尺,過去一年來看屋的人不少,但真的要買的卻一個也沒有,因此汪小姐出奇招,用抽獎的方式賣房子。

  兩間房子,開運袋賣五千份,中獎機率比樂透高,許多民眾都想來試一下手氣,但也有民眾覺得不是很保險。不只資金不透明,房仲業者估價,待抽的兩間房子連裝潢,每棟價值都只在一千萬左右,活動辦成,汪小姐可以賺進七百多萬,萬一不成功,每人還收一千塊手續費,穩賺不賠。但小心真的抽中了房子也不歸你。

  抽獎賣屋恐怕涉及賭博罪嫌,目前檢警系統都已經介入調查屋主的行為,就像是私自販賣未經政府許可的彩券,最重可能被判一年有期徒刑,而所有參加抽獎的民眾則犯了在公共場所賭博罪,不僅要罰款還可能要背上前科。


預知詳細請看 爛蘋果
http://house.1-apple.com.tw/index.cf...sDate=20090213
======================

刑法賭博罪之構成要件:

1.須有賭博之行為:所謂「賭博」,乃以未知之不確定事實,以決勝負,爭取財物輸贏之行為。此未知之事,包括過去、未來及現在之事實,只須為賭博當事人所未知悉者。且必須為二人以上之行為,是為必要共犯。

2.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3.賭博者須為「財物」:所謂財物,凡金錢、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有經濟價值之物均屬之。

看新聞那位婦人
擺明就是要辦
應該是因為那是第二項 他加入了個 入場卷資格
(福袋內有 入場券與抽獎憑證)
所以第二項有待商榷


小時候不是有那種抽紙簽的抽獎或糖果的咚咚嗎?
如果當時兄弟姐妹一起同老闆抽
那不就是 二人以上 之 常業賭博...


又或許有人會想到
百貨公司不是常賣福袋嗎?
難道這...
(這點個人可以解釋,因為你買的是福袋裡的有價東西,而且福袋裡沒有發行 "機率性"彩券)



又有人會想到 公司尾牙之類的對獎卷
(這點個人可以解釋,因為那是一定送出的獎品,不算是 "爭取財物輸贏之行為")


藉由這則新聞
感覺到
法律真是文字遊戲...
mini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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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2-14, 02:19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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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文字堆積出來的
當然也就有解釋的不同
這也就是為什麼律師有生意可做

沒有特別的意思
但個人一直覺得律師不適合當總統
行政權如果結合律師玩文字的結果往往很可怕

看看國內的律師總統玩法玩成什麼樣子
再看看美國 最近的律師總統就是柯林頓
白水案跟陸文斯基的緋聞案
不也是結果律師專業與行政權力亂搞下的結果
__________________
經驗分享是學習的一種
請多珍惜這片學習的園地

史版啞甘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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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2-14, 12:17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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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說法律條文了
就是古文的章句都是百家爭鳴各說各話
網路上見到的最多

沒啥程度的亂掰硬ㄠ
硬將古文解釋得不知所云
現代人國學程度很爛
偏偏又認為自己比古人厲害

法律條文也是如此啦!!!
歸根究底就是國學程度太爛所致
YaYa07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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