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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3, 08:50 PM | #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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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賣3千元開運袋抽屋 恐涉賭博罪
http://news.pchome.com.tw/politics/c...568707001.html
台北市一位婦人想出買福袋、抽房子的方法來促銷自己的房子,只要付三千元買開運袋,就有機會抽中一間市價約一千萬元的房子,也吸引很多民眾躍躍欲試,但消基會提醒民眾,這種行為有可能涉及賭博罪,如果抽到了,還可能被依賭博罪嫌移送法辦。 這裡就是汪姓婦人要用開運袋強力促銷的房子,三十五坪大、三面採光格局方正,花了三百萬元重新裝潢,精華地段離馬總統的家不到五百公尺,過去一年來看屋的人不少,但真的要買的卻一個也沒有,因此汪小姐出奇招,用抽獎的方式賣房子。 兩間房子,開運袋賣五千份,中獎機率比樂透高,許多民眾都想來試一下手氣,但也有民眾覺得不是很保險。不只資金不透明,房仲業者估價,待抽的兩間房子連裝潢,每棟價值都只在一千萬左右,活動辦成,汪小姐可以賺進七百多萬,萬一不成功,每人還收一千塊手續費,穩賺不賠。但小心真的抽中了房子也不歸你。 抽獎賣屋恐怕涉及賭博罪嫌,目前檢警系統都已經介入調查屋主的行為,就像是私自販賣未經政府許可的彩券,最重可能被判一年有期徒刑,而所有參加抽獎的民眾則犯了在公共場所賭博罪,不僅要罰款還可能要背上前科。 預知詳細請看 爛蘋果 http://house.1-apple.com.tw/index.cf...sDate=20090213 ====================== 刑法賭博罪之構成要件: 1.須有賭博之行為:所謂「賭博」,乃以未知之不確定事實,以決勝負,爭取財物輸贏之行為。此未知之事,包括過去、未來及現在之事實,只須為賭博當事人所未知悉者。且必須為二人以上之行為,是為必要共犯。 2.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3.賭博者須為「財物」:所謂財物,凡金錢、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有經濟價值之物均屬之。 看新聞那位婦人 擺明就是要辦 應該是因為那是第二項 他加入了個 入場卷資格 (福袋內有 入場券與抽獎憑證) 所以第二項有待商榷 小時候不是有那種抽紙簽的抽獎或糖果的咚咚嗎? 如果當時兄弟姐妹一起同老闆抽 那不就是 二人以上 之 常業賭博... 又或許有人會想到 百貨公司不是常賣福袋嗎? 難道這... (這點個人可以解釋,因為你買的是福袋裡的有價東西,而且福袋裡沒有發行 "機率性"彩券) 又 又有人會想到 公司尾牙之類的對獎卷 (這點個人可以解釋,因為那是一定送出的獎品,不算是 "爭取財物輸贏之行為") 藉由這則新聞 感覺到 法律真是文字遊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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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4, 02:19 AM | #2 (permalink) |
超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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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文字堆積出來的
當然也就有解釋的不同 這也就是為什麼律師有生意可做 沒有特別的意思 但個人一直覺得律師不適合當總統 行政權如果結合律師玩文字的結果往往很可怕 看看國內的律師總統玩法玩成什麼樣子 再看看美國 最近的律師總統就是柯林頓 白水案跟陸文斯基的緋聞案 不也是結果律師專業與行政權力亂搞下的結果 |
__________________ 經驗分享是學習的一種 請多珍惜這片學習的園地 史版啞甘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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