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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4, 11:41 AM | #1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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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轉貼色情文 小五女被法辦
衝人氣賺積分 應訊嚇發抖 父自責:疏於注意
【丁治綱╱高縣報導】網路普及,小五女學生因轉貼色情網站文章觸法。高縣警方日前網路巡邏時,發現有兩人張貼色情文章,循線追查通知貼文者到案,結果竟是名年僅十一歲的小五女學生及另名國中男學生。他們都是將網路上的色情文章轉貼至另一論壇網站供人瀏覽,以賺取網站積分,以利會員資格升等,卻不知此一行為觸法,在警察局內嚇得發抖。警方訊後將他們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少年法庭。 網路危機 高縣岡山分局警員日前在一綜合性論壇網站情色區中,發現有標題為「老公在大陸的日子」及「輪姦網球甜心」兩篇性愛貼文,因內容涉及妨害風化罪嫌,且提供不特定對象點閱,明顯觸法。警方經調閱電信數據資料及電腦位址、用戶聯絡,結果發現貼文的分別是家住南縣的黃姓國小五年級女生(十一歲)與家住雲林的陳姓國中男生(十六歲)。 半數涉案者未成年 警方調查,前述兩人是因加入多元網路論壇,為瀏覽其中的漫畫或偶像明星區,但因某些文章限制積分夠高的會員,才能閱讀,兩人為爭取站內積分、提高使用權限,利用寒假在網路找尋色情文章並轉貼到論壇供人點閱,卻不知道此行為已觸法。 黃姓小妹妹的父親陪同應訊時自責向警方說:「平日疏於注意女兒上網情況,女兒才會觸法,日後會多加注意。」 高縣警方統計,去年約有七十多件類似案件,其中一半涉案人是未成年學生,觸法時間多集中在寒、暑假,由父母陪同到案應訊時,多不知自己轉貼色情文章或照片等行為已違法。 警方對此表示,這些張貼色情文章的未成年嫌犯共同出發點,多是為了增加網站積分,並非對性愛內容有特別需求或興趣。 家長應多關心子女 高雄縣教育處長陳瑞忠表示,家長應多關心子女,適時教導兒女正確使用網路觀念;該處在學校教師研習會中,也會要求老師向學生宣導網路法律常識,校方也可適時請警方等人員到校演講、加強學生的法治觀念。 以上來自: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wDate=20090214 ============================================== 雖然說這小女生有錯,但與其抓這些為何不去抓真實世界的犯罪者,現在治安已經沒有跟以前那好的時候,難道希望出現第二個陳進興嗎??警察是該抓什麼犯罪者,請警察們先想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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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4, 05:08 PM | #4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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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綜合性論壇網站情色區中" 找 "妨害風化"
簡直好比是 在美國 拉斯維加 找 賭徒 不只是根本就在賺績效 我想 就算那一區全被抓都不奇怪 說起來這一條 "刑法第235條" 可是一條十足的 欲加之罪 可以說是一條怎麼說都通的法條 實際上是個封建沒人搞的定的爛法 (指 太含糊亦陷人入罪) 恐怖哦~ ====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 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 情趣商品店 不就是 "公然陳列" 又猥褻這因人而定 哪天裸露名畫在台展出 是不是也是 "妨害風化" 而很多人可能會說如是會員制不就不 "公然" 不犯罪 但這個條文的 "公然" 前面可是有一個 "或" 公然只是可選項目 說起來 某天小明在家看某人的創作(A書),被父母發現告作者 好像也說的通 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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