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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5, 02:03 A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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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律師指黃芳彥應已取得美國長期居留權
律師指黃芳彥應已取得美國長期居留權
2009-02-14 中國時報 【中央社】 洛杉磯移民律師方孝偉今天指出,依照專業與處理移民事務20年的認知,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應已取得合法居留美國的身份,才會以辦理移民為由向特偵組請假,滯美不歸。 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曾經擔任南加州大專院校聯合校友會會長的方孝偉接受中央社記者獨家專訪時說,黃芳彥在給特偵組的請假單中提到自己目前移民國外,正在辦理移民一節,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辦理美國移民,因為他去年11月在加州爾灣(Irvine)置產的報導已經傳遍台灣和美國僑界。 同時,他能主動提到正在辦理移民,不擔心特偵組採取行動影響他的移民計劃,顯得有恃無恐,應該是已經從他當初入境美國的「B-1」或「B-2」觀光簽證順利轉換成「E-2」簽證的持有人。 方孝偉說,取得「E-2」後至少可以在美國合法居留2年而不必離境。同時,只要他願意,以他的經濟能力,可以無限期的維持這種身份,並且在適當時機取得永久居留權。 所謂的「E-2」簽證(Visa for Treaty Investors),指的是來自於跟美國締有條約國家的觀光客,在進入美國一段時間後發現新大陸的環境很適合投資,就可以到移民局繳交300餘美元的手續費,並提出20萬美元或以上用於投資的財務證明,便能順利取得。 方孝偉說,亞洲國家中的南韓、菲律賓、中華民國等因為與美國締有條約關係,凡是從這些國度合法進入美國的人都可以依照規章辦理。更具體的說,中華民國與美國之間有「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的存在,所以有權辦理這種簽證。 他也進一步分析,由於黃芳彥是去年11月3日向新光醫院請假來美,當時入境後的他一方面觀察扁家洗錢案的發展是否會沖擊到自己,一方面避免入境後立即辦理投資移民,會令移民局對他的變換身份是進入美國前即有的一種蓄意行為而起疑,因此拖至今年初才從容不迫的委託律師向移民局送件。 方孝偉還指出,依照美國移民局的作業規定,只要申請人願意在固定的手續費外,再繳交1000美元的速件處理費,最快一個星期就可以接到轉換身份的批准通知書。 最後,方孝偉強調,另一項對黃芳彥有利的因素是在「E-2」簽證的審查過程中,移民局不會調查申請人的犯罪紀錄,或是涉嫌犯罪,何況他現在也沒有被通緝或起訴,僅被視為扁家洗錢案的關鍵證人。 方孝偉補充說,這也是為什麼黃芳彥不會以孩子在美而辦理依親移民的原因,因為美國對親屬移民的要求從嚴,必需清查申請人的犯罪紀錄,並且動輒需要數年或更長的時間才有結果。980213 ----------------------------------------------------- 政治部分先不評論 先講方孝偉律師關於E-2的說法 按美國國務院網站資料顯示 E-2簽證的條件是投資要substantial(實體投資) 並無特定金額限制 這位律師的書是讀到哪裡去了? 美國國務院E-2簽證規定細則 |
__________________ 經驗分享是學習的一種 請多珍惜這片學習的園地 史版啞甘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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