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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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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出處:http://news.msn.com.tw/news1772890.aspx
中國時報【陳慶居/苗栗報導】 小心!網路討論交流暗藏陷阱!台北縣陳姓男子,多次在網路「技巧性」張貼具挑釁性文章,蓄意引起其他網友以「訐譙」內容回擊,再藉機提出公然誹謗及恐嚇等告訴,以刑事告訴向對方索取「和解金」。陳男也在網上炫耀收到數十萬元和解金;檢警懷疑他專用這種方式牟取和解金,呼籲網友謹言慎行。 苗栗檢方最近偵辦陳男控告張姓網友恐嚇案,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但張涉嫌妨害名譽部分卻被起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件官司源起於張姓網友在露天拍賣討論區發表「家附近幾隻流浪狗被可惡小孩虐待」言論,陳男便以暱稱「濫咖必殺」之名質疑其內容真實性,張心生不滿以「幹」、「***有種就不要回」、「隔空捉藥的騙徒」回罵,經陳男提告後,張因這些具侮辱性言詞,被認定有妨害名譽罪嫌而遭起訴。 檢警事後查證,設籍北縣三重的陳姓男子,九十五年起,即在露天拍賣討論區,及雅虎奇摩拍賣討論區,以暱稱「爛咖必殺」對張貼文章的網友留言,其內容極具挑釁意味,當對方被激怒回覆反擊時,再據此提出告訴,欲藉刑事逼使對方付錢和解了事,類似的刑事告訴案,超過十件以上。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智評表示,陳姓男子在網路上措詞小心,刻意閃避刑責,卻又挑釁激怒他人。例如廣泛指「討論區就出一些混蛋」;在虐狗文章中指「其實小孩那樣也沒什麼,不過就是好玩」,甚至嗆聲要對方「請個新帳號來嗆,我看,十之八九是個被我教訓過的手下敗將,我教訓人是有本事,你要有種,可以不和解,有人逼你嗎?不和解,你就等判刑」等等,在在都暗藏陷阱。 陳男事後還大剌剌在網路公開收到一、二十萬元和解金,檢方偵訊時也自承提出刑事告訴後,有些案件獲一萬到三萬不等和解金,但辯稱總金額記不得了。 許智評說,時下網路討論交流盛行,像陳男對不特定對象攻訐,巧妙規避刑責,而回應反擊者,可能衝著他而來,無意間就會掉入其陷阱。檢方提醒網路使用者在網路言論,如對特定對象發表足以貶損人格評價之言論,仍受實體刑事法律之規範,不因網路屬虛擬世界而有不同評價,網友不可不慎。 ========================================= 呃...竟然有這種人...大家要小心喔 ![]() |
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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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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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案例跟之前某個攝影師,拍了照片後放在網站,然後以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為由,專門對引用的網友、學生、學術單位提告索取和解金。
大部分的人都因為畏懼跟對法律不瞭解,花錢消災,造成食髓知味..成為法院的提告常客。 後來這個人因為某個案件踢鐵板,被對方提起誣告,結果攝影師敗訴..讓很多吃過虧受害者..大快人心。 所以...這人夜路走多了..虧心事做多了..總會遇到鬼的 只是大家別管這一種人..如果他受不了針對特定對象人身攻擊..他就慘了.. ![]() 此帖於 2010-07-15 12:19 PM 被 fishiii 編輯.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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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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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為何名人如邱委員,名嘴..都不怕告?甚至有張姓名嘴公然在節目中宣稱被他批評的政治人物提告,官司至今沒輸過一場,一般小老百姓卻怕得要命,還未上到法院前在檢方偵訊時就和解 個人認為問題出在檢察單位,民眾提告"公然侮辱/誹謗/妨礙名譽,檢察官會偵訊被告,程序上會建議雙方和解,被告/原告若不願和解就移送法院 為什麼檢方不好好把關,莫名其妙的提告,如遲到大王,學佛學到哪裡跟許純美有何差別?用手勢表示對方有點阿達... 很多案例因被告怕被判有罪,早早和解,其實上了法院未必會輸,可惜平民百姓不懂訴訟技巧,也不可能花錢請律師,以至真的不服氣上了法院,法官心證早就不爽認為被告哪麼小事在煩他,早早和解了就不用上到法院,所以會判被告敗訴 就像平民百姓罵人像宋楚瑜一樣"奸",結果上了法院判公然侮辱罪成立 可是股市名嘴說企業大老闆奸,卻判無罪,法官更指出"奸詐"屬負面之詞,但還不到侮辱的程度 我們應該要求,法務部把所有公然侮辱罪過去判有罪及無罪的做成資料庫,讓檢察官參考,已作無罪判例就直接不起訴處分,以免浪費司法資源,更不應有雙重標準,同樣一句話,a法官判有罪,換了b法官則判無罪,尤其是,對沒錢沒勢的小老百姓非常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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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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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有關訴訟投巧的案例,我是偶然在別的討論看到的,給大家參考
有一機車騎士行經一小巷道,被轉出來的轎車擦撞到,機車騎士不爽下車與轎車車主理論,敲對方車窗說了一個"x"字,之後雙方有爭執,車主提告機車騎士公然侮辱 這個案例,騎士不服也不願和解,上到法院辯解,當時說x字並非辱罵對方,只是情緒發洩而已,最後法官在判決書指出不採信被告所謂情緒發洩之詞,因說這個字的時候是敲車窗與原告是面對面,認定騎士是以國罵罵車主,故公然侮辱罪成立 案件分析,有達人建議倘若你我遇到同樣的事,該如何運用技巧? 根據資料顯示,現場只有車主和騎士二人,但因在公開不特定場所,就算沒其他人聽到仍構成公然侮辱,問題是罵x字時沒有第三者在場,被告不應辯說是發洩,這個理由上了法院幾乎都不被法官採納(實務上,法官很討厭聽到被告說啥又沒指名道姓,是某人對號入座之類的言詞) 直接從頭到尾否認有說過"x"字,要求原告舉證,對方無法舉證,達人認為官司百分百不會敗訴 前題是,這一招只能用在肯定對方沒法舉證才能使用,很多個案發生其實是被告自己呆呆的認了,然後辯說我不是這個意思啦,或是說我又沒有指誰,是他反應過度.. 還有一個是某名嘴公開自己曾被告公然侮辱的案例,他在節目中批評某件司法案件中的檢察官疑似放水,很不客氣罵檢察官是當權者的走狗 而承辦該案子的檢察官不滿,提告名嘴公然侮辱罪,不過,名嘴在罵走狗之時並沒有直接指其名,但因罵之時提到前述案例有關連,所以檢察官認定被影射到人格受損 名嘴說的訴訟技巧是,不要笨到直接跟法官說我又沒說誰,是某某檢察官自己對號入座,保證輸到脫褲,他辯稱罵走狗之時的'檢察官"不是指個人,而是檢察單位的代表稱呼,這個稱呼是'法人",比方說,看到新聞有某員警貪贓枉法,然後罵警察真不要臉是指警方全體...就這樣..贏了哪場官司(他的技巧是針對"法令規定中的特定對象",即法官接受這個說法不是罵特定對象,公然侮辱罪自然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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