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5, 03:16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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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Ma方傷人還放話和解就不告 疑以戰逼和操控媒體欺弱勢
中國時報【王雨晴、林郁平、陳昱翰╱台北報導】
針對友人痛打司機事件,Makiyo除有「瞎扯」嫌疑,她在澄清記者會後的舉動,令人質疑她鞠躬道歉的誠意!她和友人在「受害人仍住院」前提下,對司機及其家屬散發「以戰逼和」訊息,亦有操控媒體之嫌,引發民眾、家屬大反彈!檢警應對此事嚴加調查,杜絕民眾對有錢、有權之人,就能操控一切的疑慮。 網友撻伐抵制 昨澄清記者會後,Makiyo、友寄隆輝方面委請律師發聲明,聲明中赫然出現「如果此事能圓滿和解,(友寄隆輝)並不會對司機提出傷害罪告訴」字句,明顯針對受傷司機及其家屬而來。這樣充滿「以戰逼和」的訴訟策略傳出,網路上一片撻伐,網友紛到Makiyo臉書洗版痛批,也在臉書發動「抵制Makiyo與友寄隆輝」活動,短短1小時內破千人,留言直呼「原來他們想說的是打人有理,因為她被騷擾了」、「這應該是殺人未遂吧」。 竟撇非當事人 Makiyo見苗頭不對,隨即說自己非當事人,但又遭質疑她搞撇清,「不是當事人,還說司機摸妳?」有「宅神」之稱的朱學恆,也在部落格上(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2/02/04/makiyoyeah)以周星馳電影《威龍闖天關》裡,加害者顛倒是非黑白的劇情諷刺此事。 除訴訟策略過激,不少媒體人也質疑Makiyo因其公眾人物身分,有操控媒體嫌疑,想「先說先贏」,相對受傷司機及家屬較為弱勢。據悉,案發當晚,Makiyo經紀公司刻意給特定媒體訊息,先抹黑司機,「我們一上車,司機口氣就很不好…」。試問,口氣不好就能打人?且她昨又發聲明,反駁該媒體報導。若媒體真的亂報,怎不走法律途徑解決? 藝人搖頭不挺 昨澄清記者會上媒體提問犀利,反問友寄隆輝,「你們口口聲聲說司機很沒禮貌…難道在日本對口氣不好的人動手就是有禮貌的行為嗎?」友寄隆輝啞口無言。媒體也問Makiyo,「衝突發生時,你們有誰攔阻?為什麼不幫倒地傷者叫救護車?」Makiyo支吾解釋手機掉了,且她說對朋友、姊姊及媽媽很抱歉,對被害者及家屬隻字未提,不少在電視機前觀看的藝人都搖頭:「怎麼能這樣講話!他們經紀公司怎麼處理事情的!」 以上來自:http://tw.news.yahoo.com/ma%E6%96%B9...213000434.html ============================================= 我要是傳播業者的話,很簡單除非這藝人當眾道歉與賠償對方一筆醫療費用,否則之後可以不發此藝人通告與合作,唱片業者也可以拒絕販售此藝人任何專輯,我國這麼多藝人都沒有發生這麼離譜的事情,我國可以找國內藝人來上節目與主持活動,不需要非請國外藝人來才行,大家可以看看都有抵制此藝人的官方粉絲團了 抵制Makiyo官方粉絲團http://on.fb.me/xhRKS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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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6, 02:00 AM | #16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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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台灣一碰到日本人就想起當年被殖民的美好....猶如阿貓
想起...... 這傢伙絕非等閒之輩,向日本交流協會求援?~~~~要升高成外交事件?! 那應該請媒體報導一下日本人如何在台灣"感恩"台灣人民的幫忙..... 至於事件當事人之一坦白說他不算藝人,因為我記不住她有何技藝 只知道她經常出來露半球......阿貓去找她簽約拉應該可以狂銷20萬張..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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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6, 08:48 AM | #18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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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雄左營服役的放假期間,由於搭車往返北南部,會浪費掉至少三分之一天(8個小時以上)的時間,所以絕大部份放假時間都留在三民區的外祖母家。外祖母與外祖父倆都患有心血管疾病,前者中風成半身不遂,後者中風去世。但是中風後的外祖母還是最疼我這個外省的長孫,有什麼話都跟我說,也最喜歡聽我問問題。所以有許多在歷史教科書上無法獲解的問題,直接請教她老人家就會豁然開朗的了解了。
從小我在南部長大,街道大多是中日文交雜的商店招牌,看的電影大多是日本片。在市場、學校、各公共場所的交談中,竟然不知不覺的在講日語。因為一些關鍵字都被人以日語在頻繁的使用著。此一現象在不知不覺中的存在著,甚至於我在20歲到日本時還發現到去到日本有種熟悉環境的感覺。但是儘管日本的工商發達,我也無法違反當時的一些反日(非抗日)、拒買日貨的當下政策教育。所以談不上崇日,唯一只感覺他們的社會秩序很安定,街道很乾淨,人們在交談時盡量以不妨礙別人的超低音調在禮貌的溝通。不管到哪裡?認不認識,都可見識到他們行鞠躬禮。 計程車司機非常專業有禮貌,身穿類似西裝的深色制服,手戴白手套,絕不吸煙,也不嚼檳榔。到達目的地後,幫忙取出行李後,儘管我是外國人,他還向我鞠躬,感覺非常的文明和禮貌,印象非常的深刻,這些是我在當兵前的故事。在當兵時,我就感到非常的矛盾為何日本會發動太平洋侵略戰爭等歷史問題?又為何會對那麼多的當年受害國使用那麼極端殘忍的戰爭手段?這些跟我到日本時所體驗的完全兩樣。 在問過外祖母後,她說︰你不知道呀﹗在日本時代日本人對台灣人時常大吼大叫的,動不動就打人,把你當做禽獸般的對待。最為敏感的是,外祖母她發現到日本男人是大男人主義者,這也無妨。但是日本女人對台灣人從來不苟言笑的,每人都兩唇緊閉,眼神是以眼球很不屑的甩你一眼後,然後是頭略偏到其他方向(不正視你,代表瞧不起人﹗)的在與化外之民的(以殖民者的高度)在藐視你。我對外祖母說︰但是很多台灣人都說日本人的印象很正面,為何?她說,你看到那些經常被毒打的動物們沒有?牠們對於施暴者都是垂頭喪氣、夾著尾巴,耳朵下垂的連看都不敢太看的恐懼嗎?當時的人們都以為日本人是所有亞洲人最優秀者,有如當下有些人會崇洋的同樣道理。外祖母接著說,二戰失敗前日本人說台灣人也是日本人,要向天皇效忠(賣命),大家也在美國空軍日以繼夜的連續轟炸下,誤認為自己是與日本人一樣的同仇敵愾。但是作夢也沒想到,日本會對美國無條件投降﹗頓時大家都很惶恐的不知要如何自我認同?戰後,日本人絕大部份選擇回歸日本,但是一些自認為自己是日本人的台灣人,卻不被當時的日本政府接受以難民身分回到日本本土。有些有錢人就開始掉頭轉向,想盡辦法也要買張輪船票到美國「觀光、旅遊」,其後有人回來台灣的,有的就非法留在美國。不過他們都有著非常強烈的感觸,美國要比日本好太多了,一點都不像日本統治教育下的白人都很憎恨亞洲人。 外祖母總結的說,人都會向惡勢力低頭。她說美國人根本是不想參戰的,他們寧願別處發生戰爭,只要不蔓延到美國就視而不見。一來可以保全實力、不會過度開發資源,再者最後出手者,在大家都打得困頓貧乏時,你一出手後,人家自然會認為你是英雄。哪知道?日本白目到表面以外交欺和,背裡發動偷襲珍珠港,結果換來了美國國會難得的大家意見一致的通過對日宣戰。最後,日本吃了兩顆原子彈終於消化不良,整個大日本(東亞)共榮圈的美麗謊言終於破滅了。 日本人來台灣還是帶著昔日殖民統治的優等心態在看待台灣的,因為在當年的高雄大飯店中,聽到日本人的強悍態度,根本就是不文明,高雄大多為台灣意識最高的地方,不過日本人還是不屌你是誰。他們若見到強者或者是人多勢眾時都很識相的避開,但是情況一旦逆轉,那就要比誰最兇狠暴戾了。在日本時期看到那些學歐美開夜店的類似場所(其實說淫店還差不多,羊頭狗肉一起賣﹗)。其間出入的都是一些黑道人物,這些人渣根據父親對犯罪偵防的教導中發覺到,他們的走路姿態有些微僵,動作不是很自然地在以人體工學的協調擺動時,他們是攜帶武器的。果然在多次的試探中,發現到他們是帶著小武士刀的。這次的案件肇事者的那副德行,其實就是日本流氓的死樣子。Makiyo 長得不怎樣,行徑倒是很囂張,撈過界後肯定會為她帶來後果無窮。我以前在日本留學時就向日本人打聽過,在日本女人穿得很西化的,都是最容易被上的(非禮、性侵犯),因為良家婦女的穿著很保守,上不露胸,下不露大腿。一般社會觀感,多認為會被性攻擊者大多是自己的開放態度造成的,也就是引狼入室,後果自負。因為日本不是歐美國家,他們還是很注重女性的正不正經。有誰願意娶個這樣的老婆,尤其是人盡可欺者?這是當年日本人的觀感,大家玩都想玩浪女,但是要結婚就非得找處女不行,這也真是人同此心呀﹗ . 此帖於 2012-02-07 09:43 P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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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6, 09:36 AM | #20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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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喝醉酒的女人會被當公田犁,難怪有人會說 HIGH,真是家教優良。在日本一般的女性都很努力的學習與工作,會往藝術界發展的靠的是真正的本事。沒本事的就只能往下游的工業以妓術混口飯吃。她們的這種自我作賤,以後自己的兒子看到她們的歷史記錄或光碟片,孩子們會欣賞還是瞧不起她們?孩子們看到自己的母親在非父親的身下叫床,孩子肯定會有心理偏差,會發展成正常的人格與尊重社會道德才怪﹗日本的光碟上多的是亂倫片,審查單位竟然是倫理部門;這種絕事只有日本才通得過,很多社會輿論都在批判社會價值觀的劇變,使得監滿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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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6, 11:35 AM | #2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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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兩年前的事,曾有一票藝人被驗出吸大麻事件演藝工作幾乎停擺,當時人人自危,上述的女藝人在敏感時機突然出國到美國深造半年多以上,真巧合....
他曾與媒體大亨之子交往,據報導大亨極力反對,後來告吹,這個豪門當然進不了,當藝人就算了,誰會喜歡媳婦是夜店咖又愛喝酒?常被狗仔拍到醉醺醺跟其他男生互動的不雅畫面 重點是,他們一家媽媽和姐姐都是他在養,他媽媽曾在節目上說"養了他十五年,以後他養我是天經地義",請問如此放縱女兒,等他人老色衰時沒能力賺錢又嫁不出去,到時誰養他?現在敢娶他等於"買一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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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6, 07:03 PM | #2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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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吸大麻、持有大麻與販賣大麻在台灣的法律量刑是如何的?
在我出國移民後好像有在時報週刊上看到什麼小X與大X在天母的私人住宅開游泳池party的,當時還覺得很驚訝﹗這個玩意兒只有在台的美國人最興的,因為美國學校的學生曾經提供大麻給我認識的在台北美國學校的台灣學生,尤其是女學生吸食。當時,我在天母一路有開家店,該女學生Vicky經常神智不清的,在我們的店內問你們有沒有大麻?當時只能叫人到大廈的管理員聯絡她的父母來領回。隨後,很輕易的在其意識清醒時問她,她也很大方的說,她在美國學校,白人男生都免費提供大麻給台灣女生,而且還經常開性派對,這就是我覺得悲哀的地方,那麼清秀的女孩,就被.....可惜呀﹗我在移民後還有跟Vicky的父母親通國際電話,他們很懊悔的說,女孩子美國學校畢業後,送到美國後也讀不了書(美國大學),在美國混了一陣子,後來還是回來台灣了(靠父母親的經濟支援,自己無謀生能力),再後來就嫁人了,但是婚姻不是很幸福,因為她的性口味太重了,非尋常人可應付。娶她的人就是我父親朋友的兒子,最後還是離婚了,幸好沒有孩子(結婚近三年沒有孩子,子宮因在婚前與老美濫交,多次墮胎後,再也無法生育),這倒也無後顧之憂,男方後來娶了位老實的鄉下姑娘。不過,養女如此,枉然呀﹗ 現今的台灣好像大麻也很尋常,真是不可想像。不知又要有多少無辜者受害者被陷害了?﹗ . 此帖於 2012-02-06 10:23 P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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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09:21 AM | #30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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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毒品可分三大類 一、中樞神經抑制劑: 1.酒精,這可是除了香菸以外,最被廣泛濫用的藥物喲! 2.安眠鎮靜劑:小白板、約會強暴丸(FM2)。 3.巴比鹽類:紅中、青發。 4.鴉片類:速賜康、嗎啡、海洛因。 二、中樞神經興奮劑: 1.咖啡因:嗯,你沒搞錯,就是我們一般人常喝的茶、可樂、咖啡。這也是被廣泛使用的興奮劑呢! 2.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快樂丸(MDMA)、減肥藥。 3.古柯鹼。 三、幻覺劑: 1.大麻。 2.有機溶劑:強力膠。 3.迷幻藥。 刑法第五十六條: 吸打毒品或販賣毒品者,其吸打或販賣行為經常不只一次,得加重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 販賣或運輸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 自國外輸入毒品者,處無期徒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打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意圖販賣、吸打之用,而持有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1. 非 法 施 打 、 吸 用 者 , 處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3.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 得 併 科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4. 意 圖 營 利 而 非 法 為 人 施 打 者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二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5. 非 法 輸 入 、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者 ,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五 萬 以 下 罰 金 。 6. 勒 戒 斷 後 再 犯 者 , 加 重 本 刑 至 三 分 之 二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吸打安非他命癮者,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 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記錄。 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 本 條 例 稱 煙 為 鴉 片 、 罌 粟 、 罌 粟 種 子 及 麻 煙或 抵 癮物 品 ; 稱 毒 者 指 嗎 啡 、 高 根 、 海 洛 英 或 合 成 物 品 。 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 施 用 煙 毒 成 癮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自 動 至 指定 之 勒戒 處 所 請 勒 戒 並 已 斷 癮 , 經 勒 戒 處 所 通 知 該 管 檢 察 官 調 驗 確 已 戒 絕 者 , 視 同 自 首 , 准用 前 項 規定 , 施 用 煙 毒 , 於 犯 罪 未 發 覺 前 , 向 檢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自 首 者 , 減 輕 或 免 除 其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施 用 毒 品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意 圖 販 賣 而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者 , 處 無 期 徒 刑 或十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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