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5, 03:16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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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Ma方傷人還放話和解就不告 疑以戰逼和操控媒體欺弱勢
中國時報【王雨晴、林郁平、陳昱翰╱台北報導】
針對友人痛打司機事件,Makiyo除有「瞎扯」嫌疑,她在澄清記者會後的舉動,令人質疑她鞠躬道歉的誠意!她和友人在「受害人仍住院」前提下,對司機及其家屬散發「以戰逼和」訊息,亦有操控媒體之嫌,引發民眾、家屬大反彈!檢警應對此事嚴加調查,杜絕民眾對有錢、有權之人,就能操控一切的疑慮。 網友撻伐抵制 昨澄清記者會後,Makiyo、友寄隆輝方面委請律師發聲明,聲明中赫然出現「如果此事能圓滿和解,(友寄隆輝)並不會對司機提出傷害罪告訴」字句,明顯針對受傷司機及其家屬而來。這樣充滿「以戰逼和」的訴訟策略傳出,網路上一片撻伐,網友紛到Makiyo臉書洗版痛批,也在臉書發動「抵制Makiyo與友寄隆輝」活動,短短1小時內破千人,留言直呼「原來他們想說的是打人有理,因為她被騷擾了」、「這應該是殺人未遂吧」。 竟撇非當事人 Makiyo見苗頭不對,隨即說自己非當事人,但又遭質疑她搞撇清,「不是當事人,還說司機摸妳?」有「宅神」之稱的朱學恆,也在部落格上(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2/02/04/makiyoyeah)以周星馳電影《威龍闖天關》裡,加害者顛倒是非黑白的劇情諷刺此事。 除訴訟策略過激,不少媒體人也質疑Makiyo因其公眾人物身分,有操控媒體嫌疑,想「先說先贏」,相對受傷司機及家屬較為弱勢。據悉,案發當晚,Makiyo經紀公司刻意給特定媒體訊息,先抹黑司機,「我們一上車,司機口氣就很不好…」。試問,口氣不好就能打人?且她昨又發聲明,反駁該媒體報導。若媒體真的亂報,怎不走法律途徑解決? 藝人搖頭不挺 昨澄清記者會上媒體提問犀利,反問友寄隆輝,「你們口口聲聲說司機很沒禮貌…難道在日本對口氣不好的人動手就是有禮貌的行為嗎?」友寄隆輝啞口無言。媒體也問Makiyo,「衝突發生時,你們有誰攔阻?為什麼不幫倒地傷者叫救護車?」Makiyo支吾解釋手機掉了,且她說對朋友、姊姊及媽媽很抱歉,對被害者及家屬隻字未提,不少在電視機前觀看的藝人都搖頭:「怎麼能這樣講話!他們經紀公司怎麼處理事情的!」 以上來自:http://tw.news.yahoo.com/ma%E6%96%B9...213000434.html ============================================= 我要是傳播業者的話,很簡單除非這藝人當眾道歉與賠償對方一筆醫療費用,否則之後可以不發此藝人通告與合作,唱片業者也可以拒絕販售此藝人任何專輯,我國這麼多藝人都沒有發生這麼離譜的事情,我國可以找國內藝人來上節目與主持活動,不需要非請國外藝人來才行,大家可以看看都有抵制此藝人的官方粉絲團了 抵制Makiyo官方粉絲團http://on.fb.me/xhRKS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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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09:49 AM | #3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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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刑罰的太輕了;但有一事仍不明白,這些毒蟲、毒犯們,他們可以再於服刑完畢後,申請護照出國旅行嗎?在美國只要有服食或持有大麻的犯罪記錄,就無法入境美國。很諷刺的是,美國的毒品真是無孔不入,到處都有.... 那麼,請教如果是 K 他命的刑罰呢? 再次的感謝您在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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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11:18 AM | #3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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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下是個人的推測,k他命應該屬第二或三類,因此,可能就是下列的第2項刑責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 台灣的法令只要沒有被限制出境,不管有沒有前科都可以申請護照出國,問題是出國的性質為何?如果要到哪個國家求學或移民,需要提出良民證,有前科者自然沒法申請到,倘若是單純的觀光旅遊,也很少聽說有國家要求國外旅客要良民證,不用檢查是否有前科其他國家也不會知道誰曾在台灣吸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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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11:22 AM | #3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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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了三天 和Makiyo同車的…ㄚ子、湘瑩
痛毆司機的同車女性,除了藝人Makiyo之外,到底還有誰?在躲了三天之後,昨天終於真相大白,本名白丰儀的藝人ㄚ子、及本名王湘瑩的湘瑩昨晚到案,Makiyo訊後列毀損被告。
藝人Makiyo的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嫌毆傷計程車司機,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傳喚目擊的楊姓計程車司機作證後,開出三張傳票,漏夜傳喚一起搭計程車的Makiyo、丫子及湘瑩三名藝人到案。 丫子昨晚九時許,戴口罩、眼鏡進入北檢,低頭不發一語;湘瑩和Makiyo同車抵達後,緊接著進入北檢接受偵訊。湘瑩沿路不斷說「不好意思」,Makiyo始終沈默。 檢方根據ㄚ子的證詞,釐清事發經過:當時坐前座的湘瑩掏錢要付一百元車資,Makiyo伸手阻止,司機揮了一下,Makiyo被推倒在座位上。司機下車後報警,引來友寄不滿,憤而毆打司機,並用日語辱罵「八格野鹿(混蛋之意)」;Makiyo也不爽,踹了車門一下。司機家屬將告Makiyo毀損。 檢方昨晚也到醫院調查計程車司機林余駿被毆傷經過,但林目前處於半昏迷、半清醒狀況,只能透過其妻轉述案發過程。據了解,林妻將對友寄隆輝和同行踹車門的女藝人提告。 據指出,昨天作證的楊姓司機,案發當時行經逸仙路,看到Makiyo一行人在忠孝東路上和林姓司機起爭執,同行一名女乘客踹計程車門,林姓司機下車查看,雙方起口角,友寄隆輝大腳踹林姓司機的頭部。 楊姓司機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沒拍到雙方爭執過程,只拍到車子離開的過程;但他描述的目擊過程與友寄隆輝召開記者會時描述的差不多。台北地檢署指出,友寄隆輝是自動配合到案接受訊問,因坦承犯行,也對被害人表示道歉,有意和對方和解。檢察官訊後以五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表示,已陸續傳喚證人了解案發經過,釐清友寄隆輝傷人的犯意;並觀察林姓司機病情,判定傷人者觸犯傷害罪或重傷害未遂罪。 Makiyo和友寄隆輝等友人本月二日深夜搭計程車,因司機要求後座繫安全帶而引發糾紛;友寄隆輝毆打計程車司機後搭另一計程車離開現場,置重傷司機於街頭不顧。台北市信義警分局傳喚友寄到案,依傷害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8/6884058.shtml 越來越多人囉 車上還有兩個女藝人 看來演藝圈真是一個大染缸 又牽涉兩個女藝人下去囉 |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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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02:16 PM | #3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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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讀後心得
1.台灣民眾對演藝圈中藝人的道德要求不高,故不會發生
所謂的退出演藝圈的情況。最多暫時消聲匿跡避風頭一段 時間..... 2.這場官司由於兩造雙方經濟\社會地位的不對等,等媒體 與論關注降低後將回歸到棒子與胡蘿蔔的狀態,日本人會用 錢來擺平.....一口價買斷,後果自負... 3.網路\媒體將會從MA的出生背景來批判她,大可不必了! 闖禍的是女兒不是她媽,她自己出來扛就好了... 4.很幸運的該案有目擊者、行車紀錄器、媒體關注,讓案子 不會被掩蓋掉。可以討回部分的賠償...... 5.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跟朋友一起有時候會發生意料不到的 事情發生,別以為你沒涉入就與你無關,否則哪來池魚之殃 這句話... MA說謊掩護朋友很正常,哪個罪犯不說謊隱匿案情的? 只是她畫蛇添足開了那場很瞎的記者會後引爆眾怒,把 事情給擴大了...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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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03:06 PM | #3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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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事最大最大導火線是律師的聲明稿 把人打趴要求和解,否則不排除提告.......這個動作代表有錢有勢欺侮弱勢發揮得淋漓盡致,社會上弱勢的人居多,誰看了不會憤怒?並非全因女藝人說謊 今天有讀者投書已經點出律師的問題,這是誰出的鬼主意? 如果是律師建議,真是無言....大家以後不必花錢請律師,能把事情變成一發不可收拾 如果是經紀公司或日本人出的主恴,身為律師用基本常識可以認定萬萬不可,打趴人住加護病房自己喊受傷反告對方,天理何在?社會上誰會相信誰會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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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04:16 PM | #37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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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律師是個職業,不管好人或壞人,都必須讓法律利於委託人的判決或者減到最小的傷害,盡最大 的努力與責任 但M小姐委託的律師沒有做好危機處理,連事實都不願協助釐清,而且她們是藝人,不適合以戰逼合的策略 現在又因為輿論壓力把委託人拋棄,連最基本的職業道德都沒有 就像B大所說的,這樣的名律師大概只有在台灣可以生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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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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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07:00 PM | #39 (permalink) |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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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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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08:08 PM | #40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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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施暴者,應在服刑後,遞解出境;並列入永不歡迎人物;而間接慫恿、煽動者也應以共犯求刑。對於此二白目的外國人,永遠不准他們踏上中華民國國土。因為他們犯下了嚴重的刑事罪。對於不尊重本國法律者,應把他們給掃出國門,否則會有更多的類似案例洶湧而至。法律、國格,乃至於人民生命都會被踐踏,視如無物。要賺就賺台灣錢,要欺負就欺負台灣人,真是屌啊﹗值得注意的是同車中的兩位「同胞」,且看她們的胳臂往哪邊彎?良家婦女會三更半夜同人出外喝醉酒?為了事業?還是為了前途?真讓人瞧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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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10:00 PM | #41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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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真的太可惡了!!
本來不過是個小事件 卻被這些蠢貨搞到所有政論節目都不討論政治了 這簡直是讓人難以接受呀!!! 打完就閃人.......... 什麼????還要報警找救護車??? 台灣人是瘋了??何時見過這種這麼負責的加害人?? 本來台灣有機會增加幾家高水準的夜店 這下被打趴了...這個日本年輕老闆真不專業呀!! 大老板親自出手打人...根本就是不上道小弟水準 那個ㄚ子更不上道 讓陳幸妤樂歪了...現世報!! 阿扁終於可以在土城公館安然入眠好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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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10:43 PM | #4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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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時機當時人等條件都完全不適合,變成弄巧成拙 如果沒有藝人在其中,只是比較有錢的人vs弱勢家庭,案件也沒有鬧大,律師絕對可以用這招,而且應該私下進行,"口頭"恫嚇完,再誘他們簽下和解 怎會訴諸文字新聞稿?在記者會公開?口頭說還可以說對方誤解,白字黑字想賴也賴不掉,百分百錯估形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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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8, 01:43 AM | #4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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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的真相大部分已經清楚
打人後落跑回飯店被路過的計程車尾隨兼報警,回到飯店後兩個女藝人先行離開 警方到達飯店查出是哪個m字女藝人名字登記,帶回二人回警察局做筆錄 日本人找了交流協會的人,猜測律師也是交流協會的人代找,否則怎會在夜深請得動大律師事務所的人派律師去警局 既然是目擊者報案,律師到場怎會不了解目擊者的說詞?怎會只採用委託人單方面的說詞?怎會不知計程車司機被打趴?怎會不知司機進了加護病房? 而且記者會是隔了一天才開,足足有一整夜和一個早上給律師準備,也會弄出這種聲明? 拜託,有網民隨便查了一下,他們派出來的代表律師不是菜鳥,他的學經歷保證夠嚇人,他是該法律事務所的主任級律師,辦過一堆大案,一堆著作.. 不過,也難保後繼的文書作業是交給助理做 ps:請律師得到這樣的品質,不知當事人有何感想? 此帖於 2012-02-08 09:40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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