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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06:51 AM | #1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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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 公司要求我自願離職,可以拒絕嗎?
在公司服務多年,公司要縮減人力,但希望員工寫自願離職申請書,並口頭承諾如果員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書,就可以領到年終獎金再離職。
員工一定要簽嗎?員工如果簽了自願離職證明,勞工的權益會受到什麼影響?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簡榮宗說明,雇主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大致可分為以下3種情況: 1.開除:懲戒性解僱,必須有開除事由(勞基法第12條),比如說曠職、侮辱或暴力行為,是因為員工犯錯而被開除,所以雇主不用付資遣費。 2.資遣:雇主因為某些原因要員工離職(勞基法第11條)。比如說裁員、縮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雇主依法要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請參見80頁)。 3.自請離職:員工自己要離職,所以雇主不需要支付資遣費。 開除指的是雇主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雖然雇主開除員工不用付資遣費,但依據勞基法第12條,員工必須要犯了非常嚴重的錯,情節重大,是雇主用其他方法(記過、調職、罰錢)處理無效後的最後手段。所以雇主不能隨便找個理由就開除員工。 曾經有過一個判決是某公司外派一位男性員工到上海,勞動契約中規定,員工不得攜帶異性回到宿舍。但是,員工帶女生回宿舍,該公司以違反勞動契約為由開除員工。員工不滿提出訴訟,法院認為這件事沒有情節重大到需要開除員工,判決員工勝訴。 當員工認為雇主開除事由不足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公司繼續僱用。 所以,雇主不是說要開除你,就可以開除你,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明,然而,很多員工不清楚相關規定,就默默接受,摸摸鼻子走路。但是,如果雇主的經營狀況改變,雇主的確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前述的第2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就要付給員工資遣費。也因此才會出現雇主想要規避資遣費,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情況。 員工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先看離職申請書上載明的離職原因,如果與事實不符就不應該簽。 即使雇主威脅不發薪水,也不應該簽字,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表明雇主不願支付資遣費,申請調解。 員工一旦簽署自願離職後,非但領不到資遣費,更可能因為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向勞委會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為原勞保投保薪資的6成,最長可領到6個月。 關於資遣、離職你該知道的事 1.雇主資遣勞工時的預告時間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如下: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天前預告。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天前預告。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天前預告。 且雇主應當給予預告期間的工資,並應支付資遣費。 2.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 ❶ 非自願離職。(需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❷ 離職退保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❸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❹ 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天內仍無法推薦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3.資遣費計算方式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選擇新制的勞工若被資遣時,每滿1年年資將發給0.5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4.離職的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15條規定,勞工需要預告才能自請離職。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天前預告。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天前預告。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天前預告。 換言之,只要符合預告的天數,老闆不能不讓你離職。 勞工試用期被資遣,雇主要付資遣費嗎? 以前勞基法施行細則裡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但現在已經沒有這項規定。 不過,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雇主可以和勞工自行約定試用期,只是試用期的規定仍必須符合勞基法的最低要求。 舉例來說,雇主如果在試用期內要辭退員工,也要付給資遣費。就算只上班1天,也要用比例計算資遣費。 關於「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 雇主開除員工就是解除雇傭關係,員工如果認為雇主違法解雇,可以進行「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舉證自己還是雇主的員工。 如果官司費時3年,最後判決員工勝訴,雇主必須支付員工這3年的薪水,因為法律上認定雙方的雇傭關係是持續的。 以上來自:http://www.managertoday.com.tw/?p=33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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