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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8, 08:00 AM | #1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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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機車行霸車格 2年無人管
【林錫淵╱高雄報導】高雄市中心機車停車格位一位難求,但鳳山區卻有2家機車行大剌剌佔用路邊公共機車格位賣機車,長達2年,民眾看了不禁問:「太離譜了!難道沒政府了嗎?」警方獲悉昨派員要求業者移車,還停車格於民。
鳳山區自由路上有2家機車行,涉各自佔用門口一整排公有機車停車格,擺放各式機車,擴大自己營業場所,所有佔用機車停車位的機車車頭都朝道路,與一般民眾停車車頭朝房子方向不同,市民想停車根本沒辦法停,質疑市府放任不管? 業者配合移車 高市交通局停管中心主任許啟明說,市區部分機車停車格確實一位難求,不容許有車行業者佔用做為營利行為,車行業者可購買停車格月票停放機車,惟不得做營業使用,否則就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重可罰4800元。 轄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所長陳孟兒,昨中午率員到場要求業者把機車移開,不能佔用公共停車格,並對謝姓及蘇姓業者開勸導單,限一周改善,否則開單告發,2業者均配合移車、讓出停車位。 「停一下何妨」 2業者均表示,因機車沒地方放,才擺到停車格上,未來會配合警方執法,不再佔用停車位;但蘇姓業者認為車位平時沒人停,讓他們停一下又何妨,警方明確告知停車位要給公眾使用,絕不是做為私人營利使用。 18歲學生陳品諺指出,公有的機車格,本來就是提供給需要的人使用,業者不應該佔位營利,這樣的行為相當不妥;另名學生莊子麒也說,現在車位一位難求,業者這樣的行為嚴重影響機車族權益,警方要拿出公權力加強取締才是。 警將加強取締 鳳山分局交通組長黃元明說,之前並未接到民眾檢舉,未來絕對會加強取締。 業者佔用公有停車格罰責 ◎有營利行為者,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車輛者,最重罰4800元 ◎明知有營利行為,卻無掛上待售或承修字樣,佯裝一般車輛停放,警方蒐證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最重罰4800元 ◎停放同一停車格逾15日,依《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警方或相關執法人員可將車輛移置拖吊場,移置費汽車1000元、機車200元,每日保管費汽車200元、機車50元,車主須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高雄市交通局、警察局 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BA%BA%E7%AE%A1 ============================= 我很贊成之後如果有店家把汽機車隨意停在公用停車格裡面,或是隨意併排停車的話,第一次 開勸導單,第二次開單,第三次直接強制拖吊與政府回收此車輛,此車輛拿去做拍賣給其他人, 所得全部捐給慈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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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9, 11:55 PM | #2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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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寫的東西, 鴨教授都看不懂啦!!
機車霸占停車格, 兩年都沒人管 這是說兩年前有人管嗎?? 然後這兩年都沒人管嗎?? 上年年底很多縣市長都換黨換新人了 記者是在指控這些新官上任三把火也沒燒到機車格嗎 原來縣市長如何, 新縣市長都蕭規曹隨的有樣學樣嗎?? 還是說警察杯杯都只拖吊3年以上的機車??? 難不成是國家的陰謀, 路邊的機車停車格也要全面收費了 所以故意製造煙霧彈創造話題來對機車停車收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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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11:06 AM | #3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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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市長很久沒換~區長也都是花媽派的,合併前該區的縣轄市長是當朝立委.....之前任8年市長 誰管了應該會調到假仙去服務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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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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