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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12:11 P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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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柯砍加班費 取消首長專屬駕駛
撙節措施
台北市政府各局處正副首長向來有專屬駕駛及公務車,接送上下班及跑行程,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研議統一調度公務車,提高效率,市府預定下月起試辦3個月,各單位除局長有駕駛接送上下班,副局長僅接上班,專屬駕駛回歸統一調度,提申請再使用公務車,將可大幅減少駕駛加班費。 北市議員2011年曾踢爆,市府各局處首長駕駛累計年度加班費破千萬,甚至首長的駕駛一年加班費比年薪還高。柯上任後要求調整首長公務車,非一人一車,讓駕駛正常上下班,減少空等時間,也可降低加班費。 下月起試辦3個月 市府秘書處已研擬試辦計畫,各局處首長、副首長及區長的專屬駕駛接送制,改為僅局長、區長及聯醫總院長、公園處長、水利處長、新工處長及稅捐處長等編制7百人以上的二級機關首長,享有駕駛接送上下班福利,副局長僅接上班。 秘書處官員說,該試辦計畫下月起實施3個月再檢討,不會裁員駕駛,駕駛可正常上下班,主管們若有公務行程需求,仍可登記申請調派駕駛。 北市產發局副局長王三中表示,因主管業務常要拜訪商圈,統一調度每天不同司機,可能會不熟路況,下班太晚就要自己搭小黃。 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1018/36846864/ ================================= 說到加班我先貼勞基法關於加班的規定 一、法令依據與解釋: 1.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 2.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 3. 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兩週工作超過84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我相信國內不好公司都是採用所謂的責任制,也就是工作做完才能回家這種壓榨勞工的制度 特別是資訊公司或服務業聽說很多都是採用這種制度,但是往往都不給加班費或超時加班甚 至更惡劣的也不給加班費,所以我很贊成只要有超時加班或用工作做完才能回家才能去吃飯 這種公司只要有人去檢舉就把單位主管與負責人移送法辦,別忘了現在是勞工權益最大最重 要的時代,責任制除了警消醫院急診室與病房護理人員與水電公司這種行業無法全部休息之 外其他行業就是要求員工準時下班 此帖於 2015-10-23 12:12 PM 被 lutunhsiang 編輯. 原因: 斜體字來自:http://web2.bola.taipei/cutweb/a2.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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