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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10:19 A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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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 職務調動五原則讓真相大白
逼退還是勸進?
當你接到職務調動令時,會有什麼想法?該如何瞭解老闆或主管的真正意圖?是明升、暗降、實逼退,還是新工作需要你、你也需要新工作?「調動五原則」,讓你有明確的考量依據。 撰文:歐陽彤 職務調動,對勞資雙方而言,都是為難。老闆為了經營企業需要,妥當安排人事,「調不調」是一個頗傷腦筋的難題;而勞工這廂為了維護既有權益,「動不動」也是件挺費神的事。 一般職務調動,大致分為「職級的升遷」及「工作地點的調動」兩種。新職位若是因升遷而產生,員工自是樂不可支;但如果遭降調,員工除了感到錯愕外,一定想進一步瞭解調職的原因,甚至會拒絕接受。而如果是涉及工作地點變更的調動,也會影響員工接受的意願,因為有可能新單位太遠,耗費太多通勤時間,或者必須舉家搬遷,對員工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 解決爭議且看調動五原則 調職如何安排?員工是否有權拒絕調動?在勞基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範,為了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內政部在1985年間對於「職務調動」做了一項解釋:責令雇主如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時,應遵守五項原則,而這項通稱為「調動五原則」的解釋,也成為日後勞工法中,解決調動爭議的重要指標。當有具體爭議發生時,被調職的員工如果認為權益受損,其實也可以運用五大原則來檢視調職的正當性,掂掂自己的籌碼,以做為和老闆據理力爭的工具。 職務調動的五項原則內容如下: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第一項原則是考量企業的經營需要而設的,人員調動雖然是企業經營上所不可避免的,但雇主也應盡到妥善人事、適才適所的義務。所謂的「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意指:被調職的員工在新職位上的不可或缺性,或為了培育新經理人而實行的輪調,或是為了因應公司轉型、擴充的必要等等;總之,調動不能成為雇主故意刁難或懲罰員工的手段,而應以企業經營需要為依歸,員工如對雇主調職的目的產生質疑,有權請雇主提出說明或舉證。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工作地點及應從事的工作項目等事項,原則上在勞動契約中就會約定清楚,但事實上很多公司根本沒有書面契約,這時是不是就沒有勞動契約的適用問題呢?其實不然,因為契約只要由雙方同意就算成立,即便是口頭約定也具效力,所以嗣後有關職務調動等事項,牽涉到契約內容的變更,依法應由雙方商議,不能由雇主單方決定。而有些公司為了預先解除勞動契約的約束,簽約時都要員工概括同意接受公司的任何調動,碰到類似字眼,等於放棄了日後抗辯的權利,新進員工在簽約時就要考量清楚。 另外一個問題,在關係企業內調職,算不算是同一公司內的調動呢?總括來說,僱傭關係非常注重勞雇雙方的互信因素,任何一方在未獲得他方同意前,不能隨便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子公司的成立,如果另有登記而具備獨立的「法人格」,即牽涉到勞動契約的主體變動,嚴格來說仍應受到限制,雇主不能援用關係企業間人事訓練慣例強迫調動員工,尤其員工若被調職到不適用勞基法的子公司時,屆時年資、退休金可能面臨請求無門的窘境,不可不慎。 三、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員工調動後的薪水及其他原來可以享受的福利,基本上都應該比照現狀甚或提供更優惠的條件,才能讓員工心甘情願接受調動。例如,將經理調為研究員,職等雖然維持不變,但薪水單少了「職務加給」一項,等於侵害了員工的「既得權」,員工依法自得提出不服。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舉例來說,學理工出身的員工調任公司法務部門,原本體弱從事內勤的員工,調到門市搬運重物等,均是超出員工的勝任範圍。如果調動是雇主故意給員工難堪、企圖讓員工知難而退的話,員工可以舉證說明自己的技術、專業能力或體力狀況不足以勝任新職位而予以拒絕,但能不能勝任,必須從客觀上判斷,不能因為自己主觀上不想調,就說不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所謂必要的協助,包括交通車、交通津貼、搬遷費用、住宿供給等,雇主依照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協助或補助。調動距離的遠近會影響通勤時間的長短,然而有時也不能單從距離來衡量,例如從台北到高雄搭飛機只需四十分鐘,從南港調到泰山,卻可能要耗費一個多小時的塞車時間,孰近孰遠,除了考量距離的因素外,還要針對時間及員工個別情況綜合考量才算合理...... 以上來自:http://media.career.com.tw/Careerboo...?CA_NO=284p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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