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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6-05, 09:27 PM   #1
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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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因兩公約精障不用判死? 檢:總統批准遭聯合國退件!

罹患思覺失調症的王姓男子拿菜刀砍下女童「小燈泡」頭顱,手法凶殘,但士林地院認為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形成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限制,因此只能判無期徒刑。

高等法院今辯論終結,廢死議題又引起檢、辯針鋒相對。高檢署公訴檢察官表示,王姓凶手經精神鑑定,確認他是有辨識行為能力的人,前總統馬英九2009年批准兩公約,外交部送到聯合國秘書處,但「被退件」,我國根本不是聯合國的兩公約簽約國。

中華民國原在1967年簽署兩公約,但事後我退出聯合國,直至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批准兩公約,並請友邦代為送件至聯合國祕書處存放,但6月15日即被退件。

既然不是兩公約締約國,又為何適用?檢察官表示,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但士林地院的判決卻說我國是「締約國」,明顯的用法錯誤。而兩公約也沒說不能對精障者判死刑。

檢察官表示,我國只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決議,但許多人卻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決議混為一談。而人權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查各國人權報告、接受人權議題申訴、提一般性意見等,情節最重大的犯罪仍可以判處死刑,但並沒說精障者不得判死。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5年、2008年分別對美國、日本提出人權報告,雖提到兩國對精障者有更人道的做法,但也沒禁止兩國死刑,這個締約國都沒廢除死刑,何況我國「不是締約國」。

檢察官也指出,許多人認為公政公約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而死刑就是「酷刑」,依照這種邏輯,死刑都不用判了,難道我國是個執行酷刑、違反人權的國家嗎?如此詮釋,違背大眾法律感情。

王姓凶手的律師團則稱,如果今天王沒有妄想,這件事情會發生嗎?如果他有控制行為能力,光天化日之下會殺人嗎?若不是有思覺失調症,他會與爸爸打架嗎?並認為現年35歲的王若被處無期徒刑,他若再65歲、70歲時獲假釋,一個老年人是否會對社會具高度威脅?

王的律師團並說,應該檢討的是「社會國家做了什麼?」才會這樣,蔡英文總統應儘速把社會安全網的漏洞補起來。

但上了年紀的人就不會再犯殺人案?上月25日,桃園陳姓67歲男子因與妻子不睦,拿3把料理刀和榔頭殺妻分屍,分裝成3袋、2箱,還把內臟存放在冰箱內。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18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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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覺失調症?
隨著人類社會的精進
越來越多精神科名詞產生
哪天說全世界90%的人,或多或少都有精神病
也不奇怪了

說起來殺人者除非是他人下令
不然那一瞬間
他產生了違背正常行為的作為,不都能冠上【精神病】
這樣每個殺人者都能用精神失調來討論?
而殺越多越奇異,越是病入膏肓
那甚麼三個以上之講法不都是屁了

說起來覺得最高法院法官也很多神經病
把自己當成是神一般的人
只要犯人對他有悔意就好說話 (好比信耶穌者就能得永生,不否認是神級不是有病是什麼?)
那被害者一方與人民的人身安全算甚麼?

有病的人護著病友
也難怪社會越來越多領照的007到處趴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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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8-06-05),liijr (2018-06-07)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舊 2018-06-05, 10:33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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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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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員獅子丸對這種說法有過精闢的解析過,燈泡案當初他也這麼猜,法官會用這套
來唬弄台灣民眾。遮掩他不敢判死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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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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