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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8-25, 11:09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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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超衰!騎車上班「自摔」全勤飛了 為請傷假報案竟吃千元罰單

新北市一民眾日前騎車上班途中自摔,未造成他人財損或影響交通,但因受傷需向公司請假就醫,公司要求報案文件證明申請職災,民眾因此向樹林柑園派出所報案,反被員警開最高可罰3千元的罰單,民眾於臉書社團抱怨不知是警察缺業績還是政府缺錢,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自己摔車受傷沒全勤、看醫生要花錢,還要被開單讓人心涼,警分局表示依規定製單,議員林金結則要求警分局加強教育。

新北市大小車輛共337萬輛,車禍天天發生,新北一民眾日前在臉書社團表示,本月16日上班途中自摔,當下只有自己擦挫傷,沒有其他人財損、傷亡及塞車,事發當下收拾東西就回家跟公司請假,公司告知申請職災要報案三聯單,因此先前往診所看診擦藥後,再去樹林柑園派出所報案,但員警卻依道交條例開立罰單。

民眾不滿自摔未影響他人,還要被開罰單因此表示將進行申訴,也要臉書抱怨不知是警員缺業績還是政府缺錢,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自摔因此請假少一天工資,全勤獎金也沒了,還要花錢看醫生,更被員警開罰單,表示「真讓人心涼」。

民眾被員警開出違反道交條例62條1項「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意即騎車自摔當下應通報110,但該民眾因未影響他人自行離去,因此違反上述法條,依法可開罰一千至三千元。其他員警私下也表示,其實這情況沒有必要一定要開62條1項這條。

新北市議員林金結表示,警察是執法者角色,依法開單當然是按程序辦理,但法院在判決過程中,也會斟酌當事人是否自首、認罪等情由予以減輕其刑。這件事情民眾自摔已經夠悶,也並未影響他人,只是因為公司請假需要文件證明車禍時間、地點因此向警方報案,卻被警察開單當然很無奈。

林金結說,警察是人民的保母,應該是協助、保護人民,但民眾因請假原因去報案反而被開罰單,認為警員應該考量事發過程有沒有影響別人,報案的動機為何再考慮是否開單,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不夠通情達理,有執法過當疑慮,要求警分局需加強教育,執法之外也要考慮民眾感受。

樹林警分局對此表示,依道交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民眾自摔交通事故情事,仍應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置,未通知可依道交條例論處。分局員警因此依上述規定製單告發。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818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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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其實該人可以申訴免罰
首先看 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其中所言 "依規定" 是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條

到此好像警方都有所依據,看似沒錯
但法律並沒講先後順序一定如何,也就是依據事情先後緩急來說
先自行就醫,再去警局報案也是講得通的 (畢竟當事人只有自己),並沒有說一定要都在現場做
要不然假設
有人無法報案被送醫,警察事後要辦你 <<<<<<<<<<這說得通嗎?
(法條就是為了適用千奇百怪的事,而不說死寫死,也因此有法庭的存在)

現在的警察不知是受詐騙黨上級指示
要從嚴辦理藍營縣市 (讓首長被計仇) ; 還是只會欺負弱勢 ?
素質越來越讓人搖頭
(最常看到的辦案手法
A. 警察"自行手拉欲逃跑者" ,事後說 "警方遭拖行" 罪加一等
B. 嫌犯先開跑,警察再自己擋在車前,事後說 "嫌犯衝撞拒捕")


*****************
不懂法律很正常,此時就要用"常理"來理解,法條的鑽寫之初始依據 就是根據 "正當常理" 來寫出內容的
說文解字、字字斟酌
沒寫的有權有勢的公務員不該自行依內規定義

此帖於 2024-08-25 02:41 PM 被 mini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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