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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30, 07:12 AM   #5 (permalink)
虛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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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scotty
忝不知恥....

好個沒有對價關係
就算不屬公務人員,那就在醫師法裡頭修吧
否則收了醫藥費,再收紅包
拿了健保補助,又收回扣
這些算什麼?對價關係又在哪?
板大:
對不起喔我要先指出你論點的一點小瑕疵,先跟你說聲抱歉~~~
醫生不是公務人員,但收受病人紅包就屬於有對價關係,因為病人與醫生是直屬的關係!
收受藥商回扣醫師雖然不是採購人員但卻是開藥方(處方)的決定者,能影響採購人員之採購所以同樣也有對價關係!
新的刑法無關對價關係,而是醫生不屬於執行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所以不涉及貪瀆,也就是醫師不會觸犯貪污罪!
雖然不構成貪污罪的要件但卻有違反醫師法以及刑法的圖利罪之虞,這些還有賴司法人員就查獲的個案予以認定!
所以請版大明察!
另外趙建銘是否適用新刑法可能還會有所爭議,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還要看犯罪發生時間是否在刑法修訂前或是修訂後!
以上是就法論法,但為政者要知法玩法,怎麼去玩那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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