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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7-03, 08:06 AM   #42 (permalink)
虛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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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scotty
1.請參加憲法第111條
我說過中央與地方非全然的直爥關係
但虛大說本就是直屬,能否舉出憲法中何項有此規定
一般來說中央為行政最高單位,但在政策的執行上,須本著不往上牴觸與地方自治兩大原則
非虛大所說的全然直屬


2.我舉的例子,就是要讓虛大明暸
什麼是政府該做,什麼是人民該有的觀...
哈哈~板大要跟我討論憲法喔,那就不能看單一法條,由於我最近身體不是加上較忙比較少上來,不過這樣多元化的討論我喜歡,以下我就憲法關於行政部分的條文全部列舉出來,內容關於省的部分因為已經凍省就不是用也不予討論: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一百零七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一百零八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一百零九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第一百十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第一百十一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省
第一百十二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三條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第一百十四條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
第一百十五條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第一百十六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十七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十八條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九條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二十條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第二節 縣
第一百二十一條 縣實行縣自治。
第一百二十二條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第一百二十三條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第一百二十五條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第一百二十七條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市準用縣之規定。
板大請看紅字的部份,不論是憲法或是法律沒有全然或是必然這樣的名辭喔,依據憲法精神,中央授權給與地方自治但仍然是主管單位,也就是直屬上司,中央與地方之不同在於權責,這也才是地方自治的精神,也就是說當地方治自出現有窒礙難行的地方中央主管單位就必須負擔這樣的權責幫忙解決;憲法不是看單一條文是要了解其立憲之所在,小弟用紅字並不表示只看那部份的條文而是提醒您全面的去思考廣義的去看待憲法,這樣您必然會有所獲的!
水溝蓋的例子也許不好,但我是站在一般百姓的角度去看待事情並非在質疑,所以也無質疑的空間問題,一般百姓誰會去注意國家賠償法?誰有會知道小小的一個水溝蓋背後所牽扯的問題事實上非常的多?踩下去頂多罵兩聲誰會去想到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再看看比薩斜塔的例子,比薩斜塔位於義大利,義大利的民主進程比台灣還要早,人民的道德姑念也比較強,就算是有人因此不幸從比薩斜塔掉下去,第一個控告的也是政府,不論是義大利或是歐美國家這類的意外賠償是相當的高的,有非常多的案例可以舉的喔!
我可沒有質疑,至於中央預算的編列您可至立法院網站觀看預算書,這類預算不是機密都能查到的;若是同安國小補助足夠校方卻甘冒校譽受損的風險向外界求援,您不覺得奇怪嗎?
我說若入私人口袋的意思是當未得到補助時就能夠合理懷疑這筆錢的去處,每到年度時公家機關想盡各種方式消化用不完的預算這是咕開的秘密眾所皆知的,並非我在懷疑或是質疑,我從回應本討論串到現在從未質疑任何事情,只是觀點認為政府是該負起責任,如此而已!
至於您提的問題我只是單純的回答您您賺不到錢沒有錢花政府有責任,可沒像您說的那樣喔,問題的癥結在於您為何的錢少?政府政策問題?還是自己的能力問題?這也才是重點!
再提一下您說要講重點我已點出體委會有相關補助,您卻要我列舉補助哪些項目,這不是在扭曲議題嗎?
體委會顧名思義是補助並推廣各項體育的活動當然也包含了出國競賽的補助與獎勵,至於詳細辦法請您自己去查詢其網站吧!
我所舉的職業賽只是一個個案,您又扭曲了整個議題,同安國小參加的國際足球分齡賽是需要主辦國具名發出的邀請函的,國際足球分齡賽每年由不同的國家主辦,台灣也曾主辦過,每個主辦國均得對於邀請參賽國發出邀請函,詳情還是請您參考體委會的網站!
一個連台灣自己都曾是主辦國的體育賽事,這還需要舉證?
政府設申訴信箱的目的是興利除弊,只要有危害到民眾利益的事情都可向相關單位檢舉申訴,這與主動被動有何關聯?
所謂主動是傾聽人民的聲音,主動發掘民間疾苦,若是被動弄到民怨沸騰,這不是昏庸無能那要如何去形容?
再嘆一聲氣,我們當然知道不能將所有的事情都怪罪於政府,但是政府卻要負擔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責任,因為不論是食衣住行育樂,都得靠正確的政策作為後盾,否則人民的生活將無法提升,只有沉淪!
板大最後這篇的陳述嚴重扭曲了整個討論的議題,不過還是感謝您回應,我想討論到此為止,在扭曲下去會沒完沒了,各人心中自有一把尺,隨個人去自由心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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