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fishiii
barrielee大大您所說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在台灣相似的法律..即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還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等規範。不過小弟認為這兩法都是表面法規,不實申報其刑罰只是罰緩行政罰~~根本無法動搖其公職權位或定罪~
這在於擬法跟立法的官員及民代,根本不敢立像《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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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立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只是民意代表為了給選民的交代而亳無阻嚇作用的法律,重點不在有沒有誠實申報,而是來源的問題,香港公職人員誠實申報財產,但發現與收入不成比例,就需要交代來源
政治獻金法又是立法的人隨便應該選民的法律,美國有獻金上限,規定要公開每一筆獻金的明細,我看過布希選舉政治獻金明細可以上網站查諮,有政論節目的主持人把它列印出來,連分折圖表都有,例如那個行業的人捐款的比例多少...至於私下的獻金就不在討論中!
如果選罷法能更嚴格,收取個人或團體政治獻金超過法定上限經查出,當選無效,應該沒有人敢去違規?不過大慨沒有一個政治人物有這種道德勇氣要求修成違反選罷法當選無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