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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4, 05:29 PM   #36 (permalink)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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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scotty
基本保障的具體就是法規
為什麼需要更正?
我說的是對人民的保障與行政法規
這是兩回事
有何需要更正?
我國憲法裡規定人民有就學的權利
在行政法規裡,規定的是行政人員的義務
這不就是兩回事?
為什麼需要更正?

引用:
作者: scotty
就像您自己說的
廉政公署的成立不是針對百姓
所以那樣的規定與您說的「人民可以到英國打官司」無關
是兩回事,一個是人民基本保障,一個是行政法規
而不是用來說"有沒有殖民地觀點"
終於找到您誤解的源頭
廉政公署成立之初肅貪對象是公職人員,但也包括全體百姓
是第十條只針對公職人員,不是針對老百姓
即一般老百行賄或收賄,經檢舉廉署人員去查證,經確定犯行才被定罪,而不需自己說明財富來源

我之所以舉香港市民可以到英國打司法是法律規定的訟訴程序,也是證明英國在香港定的法治制度是沿用國內的法律,並沒有所謂的殖民觀念,甚至再深入一點,刑事訟訴法規,香港市民若因犯行被律政署起訴,如果沒有錢請律師辯護,港府會免費提供指定律師替被告辯護,這個規定也是英國搬過來應用的,因此,又再一次證明我的說法,殖民觀念並不是每一種制度都是如此!

此帖於 2006-09-24 06:4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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