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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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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援助制度在香港的組織架構就是行政制度,當有民眾在民事或刑事上被起訴而請不起律師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免費律師,若刑事犯當場被收押,會由律政署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如當事人有需要辯護師,律政署會轉介給法援署 香港政府組織分三大部分:政務機關最高長官為政務司(英國統治時稱布政司,是政府組織裡特首之下第二號人物相當於我們的行政院長),律政機關最高長官為律政師(相當於司法院長),財政機關最高長官財政司(這個制度明顯不同我國,我們財政是屬行政院所管),我所說的提供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援助署就是政務司所管的下屬機構,因此很明顯它是行政制度 其實用廣義來說,司法部門算不算行政制度,非要行政院管的組織才算?還是只有立法機構才不算是行政制度 您一開始就認為殖民政府"所有制度"都是用殖民觀點設計,還是現在改為只有"行政制度"才算是?我已舉出司法制度及行政制度(法援制度)都不是殖民觀點 再告訴您,廉政公署也不是行政制度,因為廉政公署不歸香港政務司所管,也不是政務(行政體系)的下屬單位,而是直屬特首(以前是港督)親自管理 再補充一點,我國財務會計制度是財政部管轄,財政部又是行政院的組織部門,因此,財務會計制度應該行政制度,而香港的會計審計制度完全採用英國的制度,考取專業的會計資格試如LCCI ACCA考題跟英國的一模一樣,在香港考到會計師資格可以去英國執業....還有更多,再舉下去真是沒完沒了! 您只用籠統的殖民觀念來跟我辯論香港的制度,而每次當我深入制度的實務時還要花時間解釋很清楚,以免您又再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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