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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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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援助制度在香港的組織架構就是行政制度,當有民眾在民事或刑事上被起訴而請不起律師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免費律師,若刑事犯當場被收押,會由律政署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如當事人有需要辯護師,律政署會轉介給法援署 香港政府組織分三大部分:政務機關最高長官為政務司(英國統治時稱布政司,是政府組織裡特首之下第二號人物相當於我們的行政院長),律政機關最高長官為律政師(相當於司法院長),財政機關最高長官財政司(這個制度明顯不同我國,我們財政是屬行政院所管),我所說的提供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援助署就是政務司所管的下屬機構,因此很明顯它是行政制度 其實用廣義來說,司法部門算不算行政制度,非要行政院管的組織才算?還是只有立法機構才不算是行政制度 您一開始就認為殖民政府"所有制度"都是用殖民觀點設計,還是現在改為只有"行政制度"才算是?我已舉出司法制度及行政制度(法援制度)都不是殖民觀點 再告訴您,廉政公署也不是行政制度,因為廉政公署不歸香港政務司所管,也不是政務(行政體系)的下屬單位,而是直屬特首(以前是港督)親自管理 再補充一點,我國財務會計制度是財政部管轄,財政部又是行政院的組織部門,因此,財務會計制度應該行政制度,而香港的會計審計制度完全採用英國的制度,考取專業的會計資格試如LCCI ACCA考題跟英國的一模一樣,在香港考到會計師資格可以去英國執業....還有更多,再舉下去真是沒完沒了! 您只用籠統的殖民觀念來跟我辯論香港的制度,而每次當我深入制度的實務時還要花時間解釋很清楚,以免您又再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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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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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的是在行政制度上的設計 我不了解您為什麼一直在解釋法律機構非是行政機構所屬 我想您有點誤解了 請不用一再解釋,因為我沒有那方面的不解 也沒說反駁過那方面的制度 我一開始到現在 都沒有說所有制度都用殖觀點設計 也很早就說,英國對亞洲殖民地有著保障人民自由的觀點 只是在管理設計上包含了殖民地因素觀點 我想您又是誤會了 您說,廉政公署直非是行政單位 但它是不是管轄行政單位 是的,它是 我不們能因為他不屬香港政務司所管 就否認它在行政上的功能性 我們來想一個問題 如果您身為一個國家的總理 現在有一您國的殖民地 試您在設計管理這個殖民地的制度時 會全然用您國家的制度 還是會因著這塊殖民地的特性去做調整 而這,就是我要表達的意思 所以我前面就請您不用再說明香港社會制度 除非,您的說明能証明英國政府完全未考量殖民地因素 否則您舉再多例,還是無法証明我說的是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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