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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1, 01:45 PM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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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個人評論 - 香港廉政公署對公職人員定罪的制度,台灣又如何?

前言
版上的大大及民進黨的支持者包括綠色媒體人及學者為陳水扁政府辯護慣常要求"拿出直接證據",沒有的話要陳水扁負責似乎沒有道理?每次選舉候選人政見都有要成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為何每次都是雷聲大雨點小?

香港廉政公署的一些歷史背景
如果有看過電影雷洛傳的大慨會了解,60,70年代香港貪污嚴重,社會經濟簫條,民怨沸騰,1973年,總警司葛柏帶著污來的430多萬港元財富逃回英國 ,官員貪污行為已經不是空穴來風,逼得港英政府必要正視此問題,當時港督麥理浩提案,廉政公署於1974年正式成立

為何香港政府能成為亞洲最清廉政府之一?
香港公職人員最害怕的是廉政公署制定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是廉署的殺手 ,很多貪官往往在「職位與收入不相稱」的情況下,因無法提供合理解釋財富來源而被定罪.幾年前廉署有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例,不是因為官員貪污有什麼了不起,而是整個案件的內容轟動一時,港府的一名高官被廉署引用第十條起訴,該名高官竟然耍無賴辯說,財富來源是太太從事妓女賺回來的 ,廉署人員去調查當時從事妓女的行情,更好笑的是扣除月事不能工作的日子,估算平均每月所得,而高官的太太不到40,廉署人員計算她從18歲開始工作20幾年加總起來也不到高官財富的一半..最後當然被定罪!

香港能為什麼我們不能?
很簡單,廉署《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完完全全打破現在大家辯說的證據法則,公職人員被查出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提出合理解釋及證據是當事人而不是指控的人,若香港廉署的制度搬過來台灣應用,台灣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官員十幾卡車人被定罪絕不為過,陳水扁也要必需找證據來證明自己清白,沒法用隱私不便說明作辯解,否則一律違法!

結論
英國實施民主法治行之有年,為什麼法治素養水準高的港英政府會定出如此違反證據法則的廉署制度?英國人深信當官的要以比一般人有更嚴格的規範才會達到阻嚇的效果
當大家了解香港廉政公署的制度時,還會說出指控執政者要拿出"直接證據"的人,這種心態的人越多表示我們越不配有廉政公署,~天作孽,尤可恕,人作孽,不可活~

此帖於 2006-09-21 02:48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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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舊 2006-09-24, 11:51 AM   #3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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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y
香港可以設學校
這是保障人民基本學的權利
但學歷不被英國承認
就是因為英國認為殖民地學識不足以為英國所用
..
這個見解也是不對的

英國的大學制度是三年制,中學七年,最後兩年稱預科是為進入大學前的準備,等於免掉美國大學制第一年的通識教育

而不被承認的兩所學院,浸會學院與樹仁學院,本身主要採用美式四年的大學制度,而且是採用學分制度,我國採用美國式大學制度,學分修滿就能畢業,英式的大學學士畢業也需提畢業學士論文,港英政府不承認是這種跟他們不一樣的學制,而不是認為殖民地學識不足以為英國所用,樹仁學院也曾多次申請升格為大學,港英政府開出的條件之一是要求他們改三年學制,樹仁學院的也基於自己教學改量一直沒有改制!現今97回歸後皆大歡喜,香港有十幾所大學,香港學生考不上大學比考上還難

當您從頭到尾質疑我的一句「英國人深信當官的要以比一般人有更嚴格的規範才會達到阻嚇的效果」是不盡客觀,只從一個角度去看事情..
沒想到您也會說出類似的話「就是因為英國認為殖民地學識不足以為英國所用」

此帖於 2006-09-24 12:26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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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4, 03:39 PM   #3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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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基本上,我這篇主題根殖民研究的沒有什麼相關
您在討論過程中,過度引申再會出現了一連串的討論
別的地方我可能不了解,香港,是我另外一個家,在哪裡生活也有一段長時間
香港人對廉政公署的看法是英國政府自己當年弄出來的風波,成立廉署解決是為了自己的錯贖罪,沒有感受到這是殖民霸權的政策,您又有何理由把這...

首先,感謝您推薦讀物
您說您曾對香港研究
而且推薦的書物,讓我了解
您對香港社會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但我一直在說的,不是香港社會
而是英國制度法規的態度,受殖民地因素的影響
也就是說
我在說的,是整度設計
而非香港人的感受
香港人對制度只有接受、反對的感受
而不是參與設計

我想,您一直沒仔細去看了我指的是哪方面吧
現在我點出來了
就是如此
所以對於香港人如何去看待制度,不在我討論之內
我也一直未作過於此的見解
我一直說的,制度的設計,是包含了殖民地因素

而是否會有殖民霸權的優越心態包含在其中?
我相信會有
但我所謂的殖民地因素
不是單單只有這個,
我說的是香港的功能性、地域性、民族性等等

比起您提的,我的泛圍更廣

我也推薦您「西方帝國簡史」、「人人必的世界史」、「美國的誕生」
這樣您便可了解我提的殖民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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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4, 03:42 PM   #3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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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這一點 我必需更正一下
這是法規,不只是基本保障
法律規定下的訴訟程序,對香港最高法院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英國終審法院(也是英國人法律訴訟最後判決的地方),而97回歸後把這項法令規定修改,香港自己本身就有終審的判決,不過事實上,香港政府曾因大陸人非法在香港居留的問題在終審法院判決敗訴,最後申請中...

基本保障的具體就是法規
為什麼需要更正?
我說的是對人民的保障與行政法規
這是兩回事
有何需要更正?
我國憲法裡規定人民有就學的權利
在行政法規裡,規定的是行政人員的義務
這不就是兩回事?
為什麼需要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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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4, 03:45 PM   #3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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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這個見解也是不對的

英國的大學制度是三年制,中學七年,最後兩年稱預科是為進入大學前的準備,等於免掉美國大學制第一年的通識教育

而不被承認的兩所學院,浸會學院與樹仁學院,本身主要採用美式四年的大學制度,而且是採用學分制度,我國採用美國式大學制度,學分修滿就能畢業,英式的大學學士畢業也需提畢...

sorry,這那句話是以偏蓋全了
我直接把早期英國政府在學校的設立與歷承認上的衝突作為現在的結論
這是我的疏忽
那是最早先的問題
不過也已解決
在此說聲抱歉
scotty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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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4, 05:22 PM   #3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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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y
首先,感謝您推薦讀物
您說您曾對香港研究
而且推薦的書物,讓我了解
您對香港社會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但我一直在說的,不是香港社會
而是英國制度法規的態度,受殖民地因素的影響
也就是說
我在說的,是整度設計
而非香港人的感受
香港人對制度只有接受、反對的感受
而不是參與設計

...
又要我再強調一次?
英國用在殖民制度的設計,特別是香港有些是殖民觀念的制度,有些不是,而廉署是因當時歷史環境生出來的產物,我所推薦您看香港社會史一書,有從殖民文化的理論觀點去分折,這本書是針對"香港問題",而整個歷史觀也是從殖民時代開始至福克蘭戰役,英國首相至北京談判前的歷史
如果您到現在還是確定英國殖民香港"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是本著殖民念點,根本沒有再討論的空間,我之前舉了一些例子證明有些制度是,有些不是,生活在香港的人確實也能感受到這一點,只是一再加強廉政公署不是在殖民霸權觀念下的產物,親身體驗的人都沒有這種感受,您又憑什麼一口咬定當初設計是加入了殖民觀點?教育制度很明顯,您去問香港人沒有人會說這不是殖民觀念下的制度!

您再去看我之前的回應,我從來沒有否定您這句話~
"我一直說的,制度的設計,是包含了殖民地因素

而是否會有殖民霸權的優越心態包含在其中?"

我只是針對廉署制度的設立,應不在考慮因素,解釋過N次,不想再重複


"我說的是香港的功能性、地域性、民族性等等

比起您提的,我的泛圍更廣"
可惜完全不夠深入,也沒法由此推論"廉政公署的制度"就是殖民觀念



我也感謝您推薦的書,其中「美國的誕生」一書,我大一時代已經看過,有機會找出來再複習一下!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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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4, 05:29 PM   #36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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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的具體就是法規
為什麼需要更正?
我說的是對人民的保障與行政法規
這是兩回事
有何需要更正?
我國憲法裡規定人民有就學的權利
在行政法規裡,規定的是行政人員的義務
這不就是兩回事?
為什麼需要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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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y
就像您自己說的
廉政公署的成立不是針對百姓
所以那樣的規定與您說的「人民可以到英國打官司」無關
是兩回事,一個是人民基本保障,一個是行政法規
而不是用來說"有沒有殖民地觀點"
終於找到您誤解的源頭
廉政公署成立之初肅貪對象是公職人員,但也包括全體百姓
是第十條只針對公職人員,不是針對老百姓
即一般老百行賄或收賄,經檢舉廉署人員去查證,經確定犯行才被定罪,而不需自己說明財富來源

我之所以舉香港市民可以到英國打司法是法律規定的訟訴程序,也是證明英國在香港定的法治制度是沿用國內的法律,並沒有所謂的殖民觀念,甚至再深入一點,刑事訟訴法規,香港市民若因犯行被律政署起訴,如果沒有錢請律師辯護,港府會免費提供指定律師替被告辯護,這個規定也是英國搬過來應用的,因此,又再一次證明我的說法,殖民觀念並不是每一種制度都是如此!

此帖於 2006-09-24 06:4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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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4, 10:50 PM   #37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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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我再強調一次?
英國用在殖民制度的設計,特別是香港有些是殖民觀念的制度,有些不是,而廉署是因當時歷史環境生出來的產物,我所推薦您看香港社會史一書,有從殖民文化的理論觀點去分折,這本書是針對"香港問題",而整個歷史觀也是從殖民時代開始至福克蘭戰役,英國首相至北京談判前的歷史
...
那麼我再簡單的說一次
最簡單的官員外派而非由當地人民選出,就包含了香港為殖民地之因素

廉署的成立主因是貪污,我從未否認
我說的,是第十條規定的訂定

試想,若在英國本地,這樣的規定的否成立?
因著選票、議院的利益的考量,這樣的規定出現的可能性不高
但在香港,因為沒有這些因素,所以很容易訂定這些規定
這就是我所謂殖民地因素,非是單單霸權心態

如果您不認同
那我們再來思考一個問題:
那條規定、實行方法,有沒有可能在台灣完全複製?

至此,您若還是不認同
那表示在這點上,我們完全不會有共識

我推薦的「美國誕生」一書,初版一刷是2006年6月26日
那您在過了一個暑假後,現在應為大二生囉
加油!祝您學業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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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4, 10:55 PM   #38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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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找到您誤解的源頭
廉政公署成立之初肅貪對象是公職人員,但也包括全體百姓
是第十條只針對公職人員,不是針對老百姓
即一般老百行賄或收賄,經檢舉廉署人員去查證,經確定犯行才被定罪,而不需自己說明財富來源

我之所以舉香港市民可以到英國打司法是法律規定的訟訴程序,也是證明英國在香港定的法治制...
我還是說

英國對殖民地人民給予基本人權保障
但在行政上,還是包含著殖民地因素

您再提到民事、刑事
那行政呢,在那時,也是完全按照本地的行政法規將港人完全地視為英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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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5, 12:38 AM   #39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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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y
我還是說

英國對殖民地人民給予基本人權保障
但在行政上,還是包含著殖民地因素

您再提到民事、刑事
那行政呢,在那時,也是完全按照本地的行政法規將港人完全地視為英人嗎?
就是因為您對香港的行政運作不了解,每次舉一些制度為例,也要花一點時間跟您解釋
法律援助制度在香港的組織架構就是行政制度,當有民眾在民事或刑事上被起訴而請不起律師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免費律師,若刑事犯當場被收押,會由律政署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如當事人有需要辯護師,律政署會轉介給法援署
香港政府組織分三大部分:政務機關最高長官為政務司(英國統治時稱布政司,是政府組織裡特首之下第二號人物相當於我們的行政院長),律政機關最高長官為律政師(相當於司法院長),財政機關最高長官財政司(這個制度明顯不同我國,我們財政是屬行政院所管),我所說的提供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援助署就是政務司所管的下屬機構,因此很明顯它是行政制度
其實用廣義來說,司法部門算不算行政制度,非要行政院管的組織才算?還是只有立法機構才不算是行政制度
您一開始就認為殖民政府"所有制度"都是用殖民觀點設計,還是現在改為只有"行政制度"才算是?我已舉出司法制度及行政制度(法援制度)都不是殖民觀點
再告訴您,廉政公署也不是行政制度,因為廉政公署不歸香港政務司所管,也不是政務(行政體系)的下屬單位,而是直屬特首(以前是港督)親自管理
再補充一點,我國財務會計制度是財政部管轄,財政部又是行政院的組織部門,因此,財務會計制度應該行政制度,而香港的會計審計制度完全採用英國的制度,考取專業的會計資格試如LCCI ACCA考題跟英國的一模一樣,在香港考到會計師資格可以去英國執業....還有更多,再舉下去真是沒完沒了!

您只用籠統的殖民觀念來跟我辯論香港的制度,而每次當我深入制度的實務時還要花時間解釋很清楚,以免您又再誤解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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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5, 04:37 PM   #40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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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就是因為您對香港的行政運作不了解,每次舉一些制度為例,也要花一點時間跟您解釋
法律援助制度在香港的組織架構就是行政制度,當有民眾在民事或刑事上被起訴而請不起律師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免費律師,若刑事犯當場被收押,會由律政署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如當事人有需要辯護師,律政署會轉介給法援署
香港政府組織分三...
我並沒有說法律機構屬行政
我說的是在行政制度上的設計
我不了解您為什麼一直在解釋法律機構非是行政機構所屬
我想您有點誤解了
請不用一再解釋,因為我沒有那方面的不解
也沒說反駁過那方面的制度

我一開始到現在
都沒有說所有制度都用殖觀點設計
也很早就說,英國對亞洲殖民地有著保障人民自由的觀點
只是在管理設計上包含了殖民地因素觀點
我想您又是誤會了

您說,廉政公署直非是行政單位
但它是不是管轄行政單位
是的,它是
我不們能因為他不屬香港政務司所管
就否認它在行政上的功能性

我們來想一個問題
如果您身為一個國家的總理
現在有一您國的殖民地
試您在設計管理這個殖民地的制度時
會全然用您國家的制度
還是會因著這塊殖民地的特性去做調整

而這,就是我要表達的意思
所以我前面就請您不用再說明香港社會制度
除非,您的說明能証明英國政府完全未考量殖民地因素
否則您舉再多例,還是無法証明我說的是不對的
scotty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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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5, 06:47 PM   #4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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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y
我推薦的「美國誕生」一書,初版一刷是2006年6月26日
那您在過了一個暑假後,現在應為大二生囉
加油!祝您學業順利!
抱歉!您說的應該不是我大學時代看過的那本,時代太久遠,差不多的書名,已經忘了!感謝提醒!

如果能夠有出版社及作者名,大慨不會搞混,謝謝指正!(不然鬧出笑話以為自己看過

我推薦的兩本書年代也相當久遠,恐怕絕版,哥倫比亞大學出的香港社會史因當時是老師的全書影印手稿,之後再發行,只記得作者是姓蘇!許家屯香港回憶錄,聯經出版社,應該沒有錯!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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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5, 06:49 PM   #4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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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y
我並沒有說法律機構屬行政
我說的是在行政制度上的設計
我不了解您為什麼一直在解釋法律機構非是行政機構所屬
我想您有點誤解了
請不用一再解釋,因為我沒有那方面的不解
也沒說反駁過那方面的制度

我一開始到現在
都沒有說所有制度都用殖觀點設計
也很早就說,英國對亞洲殖民地有著保障人民自...
彷彿又回到原點?
還是不知您想表達什麼?
我要說的已經說得很清楚,也不想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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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5, 09:57 PM   #4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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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抱歉!您說的應該不是我大學時代看過的那本,時代太久遠,差不多的書名,已經忘了!感謝提醒!

如果能夠有出版社及作者名,大慨不會搞混,謝謝指正!(不然鬧出笑話以為自己看過

我推薦的兩本書年代也相當久遠,恐怕絕版,哥倫比亞大學出的香港社會史因當時是老師的全書影印手稿,之後再發行,只記...
我推薦的是時報出版 大衛 麥卡勒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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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5, 10:01 PM   #4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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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彷彿又回到原點?
還是不知您想表達什麼?
我要說的已經說得很清楚,也不想再重複!
我想,我們都了解彼此所要表達的意思
雖然我們沒有共識
但很高興從您那學到很多有關香港社會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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