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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1, 01:45 PM   #1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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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香港廉政公署對公職人員定罪的制度,台灣又如何?

前言
版上的大大及民進黨的支持者包括綠色媒體人及學者為陳水扁政府辯護慣常要求"拿出直接證據",沒有的話要陳水扁負責似乎沒有道理?每次選舉候選人政見都有要成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為何每次都是雷聲大雨點小?

香港廉政公署的一些歷史背景
如果有看過電影雷洛傳的大慨會了解,60,70年代香港貪污嚴重,社會經濟簫條,民怨沸騰,1973年,總警司葛柏帶著污來的430多萬港元財富逃回英國 ,官員貪污行為已經不是空穴來風,逼得港英政府必要正視此問題,當時港督麥理浩提案,廉政公署於1974年正式成立

為何香港政府能成為亞洲最清廉政府之一?
香港公職人員最害怕的是廉政公署制定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是廉署的殺手 ,很多貪官往往在「職位與收入不相稱」的情況下,因無法提供合理解釋財富來源而被定罪.幾年前廉署有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例,不是因為官員貪污有什麼了不起,而是整個案件的內容轟動一時,港府的一名高官被廉署引用第十條起訴,該名高官竟然耍無賴辯說,財富來源是太太從事妓女賺回來的 ,廉署人員去調查當時從事妓女的行情,更好笑的是扣除月事不能工作的日子,估算平均每月所得,而高官的太太不到40,廉署人員計算她從18歲開始工作20幾年加總起來也不到高官財富的一半..最後當然被定罪!

香港能為什麼我們不能?
很簡單,廉署《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完完全全打破現在大家辯說的證據法則,公職人員被查出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提出合理解釋及證據是當事人而不是指控的人,若香港廉署的制度搬過來台灣應用,台灣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官員十幾卡車人被定罪絕不為過,陳水扁也要必需找證據來證明自己清白,沒法用隱私不便說明作辯解,否則一律違法!

結論
英國實施民主法治行之有年,為什麼法治素養水準高的港英政府會定出如此違反證據法則的廉署制度?英國人深信當官的要以比一般人有更嚴格的規範才會達到阻嚇的效果
當大家了解香港廉政公署的制度時,還會說出指控執政者要拿出"直接證據"的人,這種心態的人越多表示我們越不配有廉政公署,~天作孽,尤可恕,人作孽,不可活~

此帖於 2006-09-21 02:48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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