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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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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我說的是在行政制度上的設計 我不了解您為什麼一直在解釋法律機構非是行政機構所屬 我想您有點誤解了 請不用一再解釋,因為我沒有那方面的不解 也沒說反駁過那方面的制度 我一開始到現在 都沒有說所有制度都用殖觀點設計 也很早就說,英國對亞洲殖民地有著保障人民自由的觀點 只是在管理設計上包含了殖民地因素觀點 我想您又是誤會了 您說,廉政公署直非是行政單位 但它是不是管轄行政單位 是的,它是 我不們能因為他不屬香港政務司所管 就否認它在行政上的功能性 我們來想一個問題 如果您身為一個國家的總理 現在有一您國的殖民地 試您在設計管理這個殖民地的制度時 會全然用您國家的制度 還是會因著這塊殖民地的特性去做調整 而這,就是我要表達的意思 所以我前面就請您不用再說明香港社會制度 除非,您的說明能証明英國政府完全未考量殖民地因素 否則您舉再多例,還是無法証明我說的是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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