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u757207
以後 我會請包商要給錢時
記得先拿給第3人
第3人聰明點
不要直接說是誰給的
這樣子 我就沒事了 哇哈哈哈~~~我要引用此判決
反正從這個判決 看得出來
原來「賄絡」是給錢的人有事 收錢 只要間接收
或是收了之後 沒証據証明有辦事 就沒事
中華民國萬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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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賄選我就收啦~ (反正此案告訴大家就是這樣啦)
只要不是候選人本人送來的
本人只收一點點$,不足以引響當選與否 (多我一個少我一個不可能造成是否當選)
我會說 我以為他是神經病送我錢,我投票也不是投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