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7, 03: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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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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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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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詐騙手法
您可能收到這麼一封信件,
也許可能在網路上看到這麼一篇徵求啟事,
請千萬不要上當!
當您貪圖三、五萬之後,面對的是您身分證被濫用,以及後續的牢獄之災,請三思 !!!!
以下是原文 :
主旨:徵求一位年滿20的國民,幫忙他人辦理購車(過戶及車貸),但僅需一年即可,一年後委託人將把車貸清償完畢,車子則在過戶給委託人!
原因:委託人因未滿20,法律上無法購車,目前19歲。
前言:委託人因為個人需求,欲購一台汽車,但不僅因為年齡問題,且家人反對的狀況下,需徵求一位願意掛名辦理購車之人士!當然不是單純的掛名來購車,委託人也給予提出相對的保障,以下是關聯分析
條件:年滿20,且銀行信用正常即可。
回饋:
1:委託人給予兩萬~三萬元新台幣當做回饋
2:可在銀行留下良好信用紀錄,往後辦理貸款方面有相當幫助
委託人提供之保障:
1:提供委託人之基本資料:如戶籍謄本、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相關證件,目的在於給予委託人之所有資料,往後有任何問題可確保他人之所在!
2:預先抵押半年之繳款金額:也就是說,例如一個月月繳金額為一萬元,委託人將先給予六萬(六個月),作為抵押保障金,以防委託人忘記繳款(當然繳款人還是委託人,抵押的目的在於以免遲繳),造成本身信用瑕疵。
3:開例委託人之本票:委託人在成功購車後,將開立50萬之本票,目的在於以防委託人消失(淺逃國外或死亡)後將擔當之責任,以防幫了忙後,自己吃虧。
何謂本票與法律效力:
所謂本票,乃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三)。本票係由自己為付款人而支付之證券,因本票之執票人於本票未到期券,亦因為信賴發票人之信用而收受本票,故本票亦為信用證券之一,因此本票亦有如前述匯票關於信用利用與節省通貨之功能。此外,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本票發票人不付款時,本票執票人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故對債權人而言,收受本票較收受支票更有保障。本票時限:本票從票面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有效,逾期失其效力。本票效力: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意者請用即時通通知 : dopod577w
或是有任何問題,也可提出,詳談後能接受再來,如果ㄅ在線上,意者可留下電話或及時通留言告知,我們在詳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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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飛的不飛 ... 因為曾經端座在雲霄之上 ... 所以不飛 ,
因為期待您能與不飛抬頭共列翱翔天昊 ... 所以更是不飛 !
不飛不想飛 ... 畢竟殘破雙翼在苔階沾濕 ... 所以低頭 ,
只好安靜地蹲在這練習 ... 學習要如何才能飛的更高更遠 !
不飛不曾飛 ... 終於知道青澀期代表蒼狗 ... 所以情殤 ,
一甲子的意境等於六十年的期盼的凝固 ... 所以就此棲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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