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一些見解如下...
1.榮民的定義=指服志願役20年期滿退伍及服志願役退伍的軍人,他們一律持有
"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身份證"(簡稱榮民證)
2.眷村的定義=為蔣夫人為了安定當年跟隨蔣公來台的軍人及其眷屬與社會各界募資
建造的"社區",依照資金來源的不同給予不同的稱呼。如退役憲兵的眷村叫"憲光"、
商人出資的叫"貿商"、"民生",如果是海軍的就叫"海光"...陸軍則叫"精忠、干城、
宣武",後勤單位的叫"飛駝"(好像).....空軍則是"大鵬"。村內設自治會負責與一般
行政單位的"村里長"、軍方單位做聯繫,管理村內一切事務活像個軍營樣
。由
地區"軍團"負責管理.......中央則是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眷服處管理
眷村在當年是需要"申請配住"的唷,當軍人結婚之後可以向服務單位申請,萬一你
沒"配到"就得自己看著辦了。或者你有門路知道誰配到了但是他不想住,可以去頂
下來(頂就是大家講好我退出後改配你居住),這是要花錢的(很像是買居住權).....
眷改條例本來是針對"居住在眷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