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犯行重大的心理變態者及累犯,
不須要去勢、鞭刑、判有期徒刑甚或進入法律救濟程序
直接死刑省得浪費社會資源
去勢、受鞭刑者一旦重入社會,會不會對下一個受害者施予更殘暴的手段?
判刑也可以假釋、大赦、特赦、減刑,成為社會不定時炸彈
犯罪者毀的可是一家人的後半生,那有資格談「人權」?
更何況,現今肯出面指認罪犯的受害者只是冰山的一角
如果今天受害者是你、我的家人,能不心痛?能不忿怒?
倘若凡事都要考慮罪犯的「人權」,
難道奉公守法、謹守分際的善良老百姓,就活該被惡人凌虐?
人道主義者訴求要讓罪犯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那麼誰來還給受害者及其家人完好如初的從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