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你是 現行犯 其實是為了將你上手銬 帶去偵訊
(
依據 檢察官的老練與人格
有時是為了達到威嚇作用
一般人一上手銬
很可能就會變老實
而事後坦承犯罪
就像是
警察請你喝茶抽煙是為了得到指印
般之一種手法
)
什麼是現行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所謂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指犯罪行為雖經實行完畢,而其形跡尚未滅失。
.所謂犯罪在實施後,乃指構成犯罪之行為經已實施完畢或停止實施以後。所謂即時,係指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與犯人已否離去現場無關。所謂被發覺,係指被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一切人知悉其犯罪事實,不以其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或被害人等為限。
上手銬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它是一種 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行為
法律上最喜歡講 "比例原則"
你暨無 逃意 亦是主動到案者 普通傷害罪又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
其實你可以要求不要上手銬
檢察官非要的話
你可以在現場請求律師到場後再說(帶去地檢署偵訊)
(向律師要求...)
不過律師一出馬,就會叫你簽委任狀,幾千元跑不掉...
真的不甘的話
案件完了以後
可向
法務部政風處反應
不過
戴都戴了
台灣檢察官也滿多事要作的
你就大人大量吧~
此帖於 2007-04-16 04:36 PM 被 mini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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