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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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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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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你是 現行犯 其實是為了將你上手銬 帶去偵訊
( 依據 檢察官的老練與人格 有時是為了達到威嚇作用 一般人一上手銬 很可能就會變老實 而事後坦承犯罪 就像是 警察請你喝茶抽煙是為了得到指印 般之一種手法 ) 什麼是現行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所謂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指犯罪行為雖經實行完畢,而其形跡尚未滅失。 .所謂犯罪在實施後,乃指構成犯罪之行為經已實施完畢或停止實施以後。所謂即時,係指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與犯人已否離去現場無關。所謂被發覺,係指被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一切人知悉其犯罪事實,不以其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或被害人等為限。 上手銬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它是一種 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行為 法律上最喜歡講 "比例原則" 你暨無 逃意 亦是主動到案者 普通傷害罪又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 其實你可以要求不要上手銬 檢察官非要的話 你可以在現場請求律師到場後再說(帶去地檢署偵訊) (向律師要求...) 不過律師一出馬,就會叫你簽委任狀,幾千元跑不掉... 真的不甘的話 案件完了以後 可向 法務部政風處反應 不過 戴都戴了 台灣檢察官也滿多事要作的 你就大人大量吧~ 此帖於 2007-04-16 04:36 P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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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5 位會員向 mini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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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therlevel (2007-04-16),gold (2007-04-16),sugarbaby (2007-04-17),yayaya (2007-04-16),飛鳥 (2007-04-17)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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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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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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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被告傷害...當時應該就不能心地善良,直接讓打的他腦袋開花行光合作用.....
不好意思~我失態了 ....其實這種人渣也是法律漏洞的產品,他的前科印出來搞不好比你家門的對聯還長,所以他跑法院的次數多了自然比你老油條, 不過該反告的就通通補上.......這種人渣就是要用下流的方式對付 包龍星的老爸說~貪官黑你要比他更黑,他狠你要比他更狠...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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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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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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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ib.gov.tw/interview/serv...3_a1.aspx?no=6
但你的情況應屬於 約談到案 或 通知到場 暨非拘提 亦非逮捕 拘提屬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司法調查機關可對被拘提者施以必要之強制處分(如:上手銬、限制行動自由),以及令入檢察署拘留室候訊 國內的法律很多盲點 及解釋空間 (簡單講就是 給懂法的人太多方便了) 這些盲點的應用 常常是 檢察官 與 律師著墨的地方 所以 台灣司法常令人灰心... 一回生二回熟 不過最好不要有第二次最好厚 去求一個避小人的護身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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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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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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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國家的縮影,你沒發現你的事情跟咱們國家的元首完全一模一樣嗎?
竊盜乃是最古老的犯罪,以前在公司的老師傅說在日據時代偷竊被抓到 手指要砍掉一個,然後臉上刺字。在回教伊斯蘭世界菜市場有小偷是可 以抓到廣場由眾人用石頭砸死的........ 就像我們的元首搞那些狗屁倒灶的骯髒事,枉費他老爸的栽培更辜負了 本省籍民的期待,我想他父親應該沒料想到當年給他念大學是為了將來 他雞鳴狗盜的行為做準備......... 曾幾何時小偷也可以透過民代來撐腰助陣,小小警員有如驚弓之鳥檢調 單位猶如縮頭烏龜,有天或許竊車集團還會請警方拖吊車來協助犯案呢 。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看新聞北歐國家芬蘭國家廉潔度事業第一,元首的薪資也跟台灣差不多 代表了貪污與否跟鈔票沒直接關係,與道德操守有密切關係。現在台灣 道德正在淪喪,社會正在瓦解,正義已經死亡...... 抱歉我又離題了.......... 啥民代?教你拉你也可以找阿只要找他們敵對陣營的民代就可以幫你輸人不輸陣,年底快到了很多人樂意替 你出頭幫自己找舞台..........你沒看高雄外勞出外買晚餐遭到不良少年 無故砍殺現在鬧成國際事件了。台灣丟臉沒在怕的拉...... 因為我們沒有臉,也不要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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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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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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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前教勞工法規的老師也是這樣說: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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