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mini
說你是 現行犯 其實是為了將你上手銬 帶去偵訊
(
上手銬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它是一種 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行為
法律上最喜歡講 "比例原則"
你暨無 逃意 亦是主動到案者 普通傷害罪又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
其實你可以要求不要上手銬
檢察官非要的話
你可以在現場請求律師到場後再說(帶去地檢署偵訊)
(向律師要求...)
不過律師一出馬,就會叫你簽委任狀,幾千元跑不掉...
真的不甘的話
案件完了以後
可向
法務部政風處反應
不過
戴都戴了
台灣檢察官也滿多事要作的
你就大人大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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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喔...可以要求免戴手銬?只是有點霉氣心裡小不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