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認為高院是正確的
法院本來就該依法行事...依證據來判案
怎麼以個人主觀來定罪
這點是很多人都還未建立的觀念
冤獄是很可怕的
也許會錯放一些犯罪者
但如果讓冤屈者入獄或判死刑
那執法者與犯罪者又有何差別呢
沒有證據證明就是無罪
這本來就是沒有爭議的
就算那為原告真的是販毒者
但沒有明確證據...本來就該被判無罪
失職的是那些檢警....辦案草率..隨意起訴所造成
這並非法官的失職
如果法官配合檢警以自由心證與不足證據來判刑
那我們的冤獄一定會激增
這位法官值得尊敬他的專業
沒有證據就是無罪
被告不需自己來舉證自己的無辜或犯行
那本來就該是檢警該去搜集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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