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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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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講真的喔~
好吧 我也不是沒料的喔 依據台灣中小企業處的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80年10月19日行政院台80經字第3305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80年11月25日經濟部經(80)企字第05936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84年9月4日行政院台84經字第3228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84年9月27日經濟部經(84)企字第8402908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9年4月8日行政院台89經字第1005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經濟部經(89)企字第8934020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行政院臺經字第0940022741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經濟部經(94)企字第0940056155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 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 元以下者。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 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 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 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 者 。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 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 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 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 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 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二、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為準。 三、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 額推定為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 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第五條 本標準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 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標準者,自擴充 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標準者,自合併 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 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標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 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 業。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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