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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7-14, 10:47 AM   #10 (permalink)
fish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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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溝蓋、人孔蓋與路面不平這一個問題,我想是所有在台灣用路人的痛苦吧~
不過以我個人的經驗來說,這是一個無解的問題。
理由有
1.樓主所POST之日本藝術溝蓋,若要在台灣實行,也可以的。不過台灣有一為了防弊的政府採購法,這一個政府採購法是一個解釋函跟子法比母法多的法令,而且一天到晚都隨時在修改 。因此為了防弊,採購法變成另一種綁手綁腳的法令,也因此為了解套,工程會又訂了許多母法跟解釋函。要用這一種藝術溝蓋肯定牽扯到專利或者特定的專業判斷,如果你是政府採購辦工程的人員,你絕對不願意去辦理所謂的專業藝術評選,因為在台灣這代表著建築師或特定廠商的綁標或限定規格問題,而這一種工程案件也往往是調查局跟檢察署最喜歡的案件,只要鎖定這一種有關專利、專業的工程,就代表可以升官的績效。起訴不一定有罪,有罪的不一定貪贓枉法。
另外當所謂工程弊案爆發時,基本上最上頭指示高層才是真正的始作傭者,不過在台灣公務機關的無奈在於責任最大的是基層人員,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服從是公務員的職責。但違法指示得不遵從,不過若有長官書面指示仍應照辦。
有趣的是..有哪一個豬頭高層會下書面指示叫基層去違法?當你不知道法令規定或被長官穿小鞋擺道,當初出事時,就是你吃牢飯的時候,而重點是你可能一毛錢也沒貪污,卻幫人背了一堆黑鍋。
最保守安全的作法就是做最平常的跟別人一樣的,每間廠商都可以來做,規格都一樣,只要你跟人不一樣,吃不到沒能力做的廠商只要去投個檢舉函,基層承辦人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2.至於溝蓋與道路的不同,在於管線單位與道路養護單位不同。管線單位含自來水、瓦斯、電力、油管、電信等等...在道路重舖AC(瀝青混凝土)或闢建新道路時,常常會要求管線單位配合埋管,如此可以避免日後再挖路。也因此在新闢道路或路面重舖AC後,依道路管例自治條例規定(各縣市政府都有訂定)一般在路面新作後3年內不得挖路。不過又加一個旦書,民生必需或緊急搶修不在此限。
只是這只是理想化,因為每個管線單位規劃管線或不同預算通過時機不同,當道路工程單位要求埋管時,管線單位會因為預算不足或未通過預算而無法配合埋管。
當道路重舖完成,結果管線單位通過預算要來埋管了,這時候道路管理單位要拒絕嗎?可以拒絕嗎?民生必需管線無法拒絕的..但來水、瓦斯、電力、油管、電信等等..哪一個不是民生必需管線?
像之前營建署推動全國污水下水道計畫,各縣市都在挖圓形工作井,現在大概作的差不多了。但道路坑坑洞洞,民眾罵聲連連,道路管理單位編了預算去重鋪路面,可能舖了沒多久,現在營建署又推動台灣寬頻M計畫,...是的..又開始挖路了..
挖完路就會有人孔,回填路基的包商又良莠不齊,加上挖過的地方跟其他密實的路基明顯鬆動,不久路面又凹凸不平或龜裂了。

這也就是大家一直覺得馬路老是挖挖補補,令人詬病之處。

此帖於 2007-07-14 12:53 PM 被 fishiii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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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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