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珍妮熊
基本上,未請假是非常嚴重的
一個員工可以在一家公司如果可以做到不請假
除非是意外事故
不然對公司來說是非常不尊重的行為
所以其實除非是意外事故
應該是不能容許有第二次的"未請假"情形
不然主管跟老闆在那人眼裡算啥?
遲到我覺得必須訂出遲到的時間
一個月也許可以容許遲到三次
但是在十分鐘以內不扣錢
一定要訂出時間
因為我曾看過有人遲到整整一個小時才出現
不扣錢得話是公司損失
對其他員工也不公平
而扣多少錢
也看遲到的時間來計算會比較好
十五分鐘、半小時、一小時
然後扣不同的金額
以上是我的感覺
僅供參考
|
所謂"未請假"是指當月"沒有請過假",而不是"不假",而遲到是指超過上班時間5分鐘,第六分鐘才有算是遲到,但是就本文內容結構而言,如果我只是遲到2次,而我又請了三次假,這時候就不允許有遲到的行為,也就是要扣錢了,這時是不是又和"遲到的3次,不扣錢"的條文相抵觸,而又有所矛盾的情形發生,也就是說,我要如何在"請假加上遲到5次的這個論點,取得一個很好的平衡點,不然光是這樣的條文一出去,一定會有一堆人靠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