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5, 10: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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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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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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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dmin1
資料來源: http://taiwan.yam.org.tw/nwc/nwc3/papers/forum443.htm
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離婚贍養費給付制度,僅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此一條文自民國二十年施行迄今已逾六十餘年,條文簡陋(僅規定要件,對於給付標準、計算依據、給付方法均付之闕如)、條件嚴苛(限於裁判離婚且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法院實務上見解一陳不變(均係以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生活程度等抽象標準核計贍養費之數額),未賦予時代新義(未考慮物價生活指數的調整及贍養之目的,且無保全措施),致法律無法保障離婚配偶,甚至可能成為離婚條件之要脅,對於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是女性,非常不公平,而為惡法。
簡單的說:看兩造如何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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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
離婚就是要給女方贍養費咩
我在想,若是夫妻離婚都要給女方贍養費
說是給經濟上弱者,那萬一男方是經濟上弱者呢?
女方會給男方贍養費嗎?
有看過這種案例是女方給男方贍養費嗎?
我想表達的是
男女常常要求平等
很多女性高喊不婚主義、要求男女平等
說新世代女性都有能力經濟自主
然而從諸多地方看來,都只是空喊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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