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能閃未閃 還是會吃官司
記者:記者何祥裕
車禍案件的處理,「帝王條款」與「信賴原則」已成當前兩大鐵律。隨著路權觀念的抬頭,因帝王條款凌駕一切而造成「車撞人,一定是車錯」的舊有觀念已成過去,信賴原則成為沒犯錯的用路人在官司上的保護傘。
所謂帝王條款,就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其中包括後車與前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距離、汽車除突發狀況外不得任意減速,以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與兩車併行的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這就是為何只要追撞一定是後車的錯、只要車撞人大概就是車錯的主要原因。
而信賴原則是最高法院的判例。這一判例指出,駕駛人如已善盡防止意外發生的義務,並遵守相關規定,才可充分信賴他人也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一旦發生意外才能以信賴原則免除過失責任。
但信賴原則也有例外。最高法院也有判例稱駕駛人雖然信賴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且對於不可知的違規行為並無預防義務,但是對於違規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屬於可以預見(如他人違規穿越馬路等),且這種預見是屬於一般經驗,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的範圍,則仍有注意義務。
李何蓮花違規橫越馬路,若駕駛人老遠就看到她違規,則應採相關安全措施,不能以自己沒違規來脫罪。法官判無罪的原因,在於機車駕駛人已無法反應,當然也就無法採取任何安全措施。
法界人士指出,總而言之,上述的規範就是要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車前狀況,還要「注意別人可能的違規」;若是能閃未閃,縱使自己沒錯也可能吃上官司,若真的閃不了或根本來不及閃,才有可能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