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1 |
管理版主
![]() ![]() |
![]() 記者:記者何祥裕
車禍案件的處理,「帝王條款」與「信賴原則」已成當前兩大鐵律。隨著路權觀念的抬頭,因帝王條款凌駕一切而造成「車撞人,一定是車錯」的舊有觀念已成過去,信賴原則成為沒犯錯的用路人在官司上的保護傘。 所謂帝王條款,就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其中包括後車與前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距離、汽車除突發狀況外不得任意減速,以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與兩車併行的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這就是為何只要追撞一定是後車的錯、只要車撞人大概就是車錯的主要原因。 而信賴原則是最高法院的判例。這一判例指出,駕駛人如已善盡防止意外發生的義務,並遵守相關規定,才可充分信賴他人也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一旦發生意外才能以信賴原則免除過失責任。 但信賴原則也有例外。最高法院也有判例稱駕駛人雖然信賴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且對於不可知的違規行為並無預防義務,但是對於違規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屬於可以預見(如他人違規穿越馬路等),且這種預見是屬於一般經驗,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的範圍,則仍有注意義務。 李何蓮花違規橫越馬路,若駕駛人老遠就看到她違規,則應採相關安全措施,不能以自己沒違規來脫罪。法官判無罪的原因,在於機車駕駛人已無法反應,當然也就無法採取任何安全措施。 法界人士指出,總而言之,上述的規範就是要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車前狀況,還要「注意別人可能的違規」;若是能閃未閃,縱使自己沒錯也可能吃上官司,若真的閃不了或根本來不及閃,才有可能免責。 |
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
![]() |
送花文章: 3254,
![]() |
![]() |
#2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 引用:
其實~剛剛我才瀏覽完YAHOO的新聞 發覺..... 台灣也不算真的是路權抬頭 看了這麼多新聞 總覺得 阿扁快下台了 很多法院都在玩起大富翁的遊戲 當您遇到機會或命運 真的要憑運氣 連阿扁都在玩法律 台灣 我沒什麼信心了 ![]() ![]() |
|
![]() |
送花文章: 4063,
![]() |
向 912456234 送花的會員:
|
![]() ![]() |
|
|
![]() |
||||
主題 | 主題作者 | 討論區 | 回覆 | 最後發表 |
轉貼 - 我喜歡妳...推推^^ | superxboy | 轉帖文章區 | 15 | 2007-08-21 04:52 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