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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執票的的票據。 本票債務人到期不清償票款,債權人可向付款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債權人只要繳納少許裁判費,即可達目的。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屬於非訟事件。 所謂非訟事件是指法院並不依照通常的審判程序開庭調查證據及雙方言詞辯論的案件。 法院只就本票外觀,從形式上加以審查,如果應記載的事項沒有欠缺, 法院很快就會裁定,裁定書由法院送達執票人與發票人, 發票人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果沒有提出抗告,裁定就歸於確定,發票人如果起抗告, 亦不能阻止執行,抗告一般欠缺正當理由,會被法院駁回。確定後, 執票人可以聲請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連同裁定正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查封拍賣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以償還本票債務。債務人如果名下並無財產, 法院會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等日後債務人有財產時,再進行執行程序。 而支票退票,債權人可依支票的票據關係,向發票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 此外可持遭退票之支票依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由以上本票、支票債權之保障比較,可以知道本票比支票在行使權利時, 更能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我們特別列出以下六點收受支票時,保障自己權益的注意事項: 一、最好先向付款的金融機構查詢發票人的信用及是否為拒絕往來戶。 二、支票如非交付者所簽發(一般所稱的客票),應請其背書, 最好親自看他簽名蓋章,但實務上認為如果支票背面所蓋圖章本身標明專用於某種用途 (如收件之章)之字樣,而與票據之權利義務無關者,則所蓋圖章,不生背書效力。 三、檢查支票上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否完備,共有六項:發票人簽名、金額、 支票二字、付款人商號、發票年月日、付款地、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四、發票人的印章必須清楚,不可模糊或重疊。 五、發票日已超過一年的支票不要收。因為對支票發票人的追索權只有一年, 超過一年發票人可主張消滅時效。 六、記載受款人的支票,背書的簽章,與正面所記載之姓名或名稱是否相符。 總之,收受票據寧可睜大眼睛,看清楚問仔細,免得日後出了問題,後悔莫及。 |
__________________ ﹒☆°﹒☆.﹒☆°﹒☆.﹒☆° °﹒☆°.﹒‧°∴°﹒°.﹒‧°∴°.﹒‧°∴°﹒☆...... ☆ 許好願 做好事 轉好運 一個願無量善緣;菩提心永不褪變 心中常存善解、包容、感恩、知福、惜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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