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類似創制複決,僅其適用範圍較廣而已
與憲法所指的 複決 不同
複決 顧名思義
對於現有的法條由人民再次表決
可有可無(為何這麼說,因為制憲以來事實就是重無實行過)
而修憲最後一道程序的公投是必須的
所以 公投 不該等同 (創制)複決
當初是不想把事情搞複雜
才把公投法立出
間接把 人民的創制複決權 實現 並 界定清楚
至於"不當"黨產
那是民進黨搞出的 民粹 手法語言 (因此不想跟著用 不當 之詞)
個人也無指稱 有不法黨產 的存在
只是簡言之
就公報上所言
把 合法的取得 歸類排除
好比是
馬案一樣
沒有法條指名道姓 特別費是公是私
所以我們只就法條上的合法規定來講
(而檢察官就陷入 特別費是公是私 的迷失)
有點無聊的解釋 看看就好
沒必要為此耗費寶貴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