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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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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投票類似創制複決,僅其適用範圍較廣而已
與憲法所指的 複決 不同 複決 顧名思義 對於現有的法條由人民再次表決 可有可無(為何這麼說,因為制憲以來事實就是重無實行過) 而修憲最後一道程序的公投是必須的 所以 公投 不該等同 (創制)複決 當初是不想把事情搞複雜 才把公投法立出 間接把 人民的創制複決權 實現 並 界定清楚 至於"不當"黨產 那是民進黨搞出的 民粹 手法語言 (因此不想跟著用 不當 之詞) 個人也無指稱 有不法黨產 的存在 只是簡言之 就公報上所言 把 合法的取得 歸類排除 好比是 馬案一樣 沒有法條指名道姓 特別費是公是私 所以我們只就法條上的合法規定來講 (而檢察官就陷入 特別費是公是私 的迷失) 有點無聊的解釋 看看就好 沒必要為此耗費寶貴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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