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萊姆論壇

返回   史萊姆論壇 > 綜合討論二區 > 時事、科技、娛樂新聞話題討論區
忘記密碼?
論壇說明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Google 提供的廣告


發文 回覆
 
主題工具 顯示模式
舊 2008-02-19, 04:01 PM   #1 (permalink)
管理版主
 
mini 的頭像
榮譽勳章
UID - 4144
在線等級: 級別:98 | 在線時長:10188小時 | 升級還需:9小時級別:98 | 在線時長:10188小時 | 升級還需:9小時級別:98 | 在線時長:10188小時 | 升級還需:9小時級別:98 | 在線時長:10188小時 | 升級還需:9小時級別:98 | 在線時長:10188小時 | 升級還需:9小時級別:98 | 在線時長:10188小時 | 升級還需:9小時級別:98 | 在線時長:10188小時 | 升級還需:9小時級別:98 | 在線時長:10188小時 | 升級還需:9小時
註冊日期: 2002-12-07
文章: 13515
精華: 0
現金: 26917 金幣
資產: 3024847 金幣
預設

一次就罷了
還來第二次...
有犯以下之嫌

刑法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9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違法徵收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抑留剋扣罪)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mini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2058, 收花文章: 8081 篇, 收花: 26936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3 位會員向 mini 送花:
cara551977 (2008-02-19),tom710509 (2008-02-19),飛行船大大 (2008-03-06)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發文 回覆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文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啟用 BB 語法
論壇啟用 表情符號
論壇啟用 [IMG] 語法
論壇禁用 HTML 語法
Trackbacks are 禁用
Pingbacks are 禁用
Refbacks are 禁用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6:05 A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SEO by vBSEO 3.6.1